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別行篇

弘一大師著


別行篇

別行篇中分為六門 ① 敬佛儀相 ② 入寺法式 ③ 造像塔寺 ④ 瞻視病人 ⑤ 離諸非法 ⑥ 出家宗致

4.1 敬佛儀相

敬佛儀相中分為二章 ① 先示敬儀 ② 正明敬相

4.1.1 先示敬儀

▲事鈔云『若塔廟支提受用之物、乃至擬造堂殿床座材石等已經佛像受用者。縱使風吹雨破、當奉敬之如形像無異。 故四分中。王以園施佛。佛不受、當令奉僧。何以故。若佛園及園物、房舍房舍物、衣缽坐具鍼筒、便是塔廟。一切諸天世人沙門魔梵不能受用、應恭敬如塔。若施僧者、我在僧中。』 資持釋云『初受用功勝中、初正明。準前盜戒、佛受用物、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支提亦翻為廟。 故下引證。王即瓶沙王。施佛則永不通僧、施僧則兼通於佛。』

△事鈔續云『增一云。告諸比丘。禮佛承事有五功德。一者端正。以見佛像、發歡喜心。二者好聲。由見形像、口自稱號南無如來無所著至真等正覺。三多財報。由以華香供施故。四生長者家。由見形已、心無染著、志心禮故。五命終生天。此即諸佛常法、當如是學。』 資持釋云『二承事感報。五功德前四別報並列因果、後一總報通前為因故但示果。南無經音義、翻為歸禮、或云歸敬、或云度我。此即下勸修。諸佛所行、下凡宜學。』

△事鈔續云『智論。禮法有三。一者口禮。二屈膝、頭不至地。三頭至地、是為上禮。 地持、當五輪至地作禮。阿含云、二肘二膝頂、名輪也。亦云五體投地。 先正立已、合掌、右手褰衣、屈二膝已、次屈兩肘、以手承足、然後頂禮。後起頂頭、次肘、次膝、以為次第。不相亂也』 資持釋云『三設禮儀式中、初引三禮。口即言相審問、名下禮。屈膝即跪、為中禮。頭至地即稽首也。 地下示五輪。地持語通、故引阿含續釋。五處皆圓故名五輪、四支及首名為五體。輪則別指五處、體則通目一身。 先下正示禮儀。正立者攝身儀也。合掌者定心想也。兩掌相抵、指掌齊合、今人但合指耳。屈則先下後上、起則先上後下、故註云不相亂也。手承足者舒手仰承、表敬之極。今人有結印者、不知法也。世衰法喪、不識禮儀。或覽此文、宜須依準。』

△事鈔續云『智論云。若聞諸佛功德心敬、尊重恭敬讚歎。知一切眾生中、德無過上、故言尊也。敬畏之心、過於父母師長君王 、利益重故、故云重也。謙遜畏難、故云恭。推其智德、故云敬。美其功德、為讚。讚之不足、又稱揚之、為歎。 又云。植佛福田者、植謂專心堅著也。隨以一善、禮誦香華等、至佛無盡。由智勝故。』 資持釋云『四對境用心中引論兩段、前段、初三句總標。知下牒釋。六義通是敬心。別分三業、恭敬二字義必兼身。又通約能敬、尊重二字則兼所敬。 又云下引次段、上舉喻。佛如肥田、專心如好種、堅著如投種於田。隨下法合。一善等是因、至佛是果。由下顯意。』

△事鈔續云『毗尼母。不得著革屣入塔繞塔。富羅不得入塔者、彼圭諸人著者皆起慢心、故不聽著。寒雪多處聽著靴富羅。 三千云。繞塔法。一低頭視佛、壞得蹈蟲、三不左右視、四不唾地、五不與人語。 又當念佛恩大難報、念佛智慧、念佛經戒、念佛功德、念佛精進乃至泥洹。又念僧恩師恩父母同學恩。又念一切人、皆使解脫苦。又念除其三毒、求出要道。見塔上草、念手去之。有不淨、即分除之。若天雨、當脫履塔下、乃上禮佛。』 資持釋云『五入塔法中、母論。西國以跣足為敬故不得入塔。此方以穿著為禮、或著襪履亦須潔淨。寒雪處聽者謂開邊國。 三千中、初明繞法。一現卑下、二示慈心、三離輕掉、四離觸穢、五離憒鬧。 又當下次明用心。念佛恩者無量劫來、為度我等、不惜身命、求菩提故。念佛智者權巧方便、不思義故。念經戒者三藏教法、開發我故。念功德者威神相好、無與等故。念精進者乃至無一芥子地、非捨身處故念泥洹者示現滅度、令諸眾生、追慕勤修故。乃至者略降生成道轉法輪故。僧是福田、師則攝誘、上即三寶父母生育、同學琢磨、皆思報故。念一切人即利他。念學慧即自利。念除草即營福。天雨脫履者即知天晴亦通著上、但須淨耳。如上所念、不出三寶親友慈悲福慧自利利他、尋之可見。』

△事鈔續云『五百問云。比丘繞塔、女眾隨者、不得。有優婆塞、不犯。 大論、如法供養法、必應右繞。 善見云。辭佛法。繞佛三匝、四方作禮而去。合十指爪掌、叉手於頂上、卻行。絕不見如來。更復作禮、迴前而去。』 資持釋云『六旋繞法中。五百問息嫌疑。智論示繞法。善見明禮辭。』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敬佛儀相中第一章先示敬儀竟

4.1.2 正明敬相

正明敬相中分為三節 ① 總斥非法 ② 坐立差異 ③ 修供時節

4.1.2.1 總斥非法

▲事鈔云『佛像經教住持靈儀、並是我等所尊敬、則至真齊觀。 今多不奉佛法。 並愚教網、內無正信、見不高遠。致虧大節。 或在形像之前、更相戲弄出非法語、舉目攘臂偏指聖儀。或端坐倨傲、情無畏憚、雖見經像不起迎奉。 致令俗人輕笑、損滅正法。』 資持釋云『初通斥輕慢之相二、初斥非致毀中二、初敘合敬。我等者通指末代。敬像同真佛、敬經同真法、故云齊觀。 今下次正斥又四初指非。 並下示所以。初句無智、次句無信、三即無識。由無此三、不守禮度、故云虧大節也。 或下出非相。文敘多事、不出三業。攘謂揎袖出臂。憚難也。 致下明過狀。』

△事鈔續云『故僧祇中。禮人不得對於佛法。乃至懸施旛蓋、不得蹈像、別施梯鄧。以此文證、明敬處別。 既知多過、彌須大慎。至堂殿塔廟、如履冰臨深。睹形像經教、必懾然加敬。此則道俗通知奉法、賢聖達其信心。且如對王臣令長、事亦可會。凡情難任、聖法宜遵。』 資持釋云『二引教佛誡中二、初引文。禮人懸幡。俱非惡事、猶誡輕侮。良由對聖、更無所尊、故云敬處別也。蹈謂足踐。 既下次申誡、初勉慎。至下示法。履冰臨深喻其悚懼。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今借用之。此下彰益。上句規他、下句感聖。且下舉況。令長即郡縣官典。凡下勸依。任信也』

△事鈔續云『此世中、多有在下床上禮佛者。 此全無楷模。敬人尚自被責、敬佛自心在慢。有心存道者、必不行之。 作親問天竺諸僧。諸國無有此法、來此方見。』 資持釋云『二別斥居慶設禮中、初指非。下床即低床。今時愚徒、多習訛風。有識苟聞、幸宜悛革。 此下正斥。祖師嘗遊晉魏、親睹其事、乃於床上與僧設禮、彼反責之、故云敬人等楷模即指法律。 余下引親傳以驗。既非西竺之法、顯是此土濫行。』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準事鈔釋高大床戒註、於下溼處、應開得在床上禮佛。見前持犯篇、遮罪、高大床節。

4.1.2.2 坐立差異

▲事鈔云『智論云。外道是他法、故輕佛、來至佛所自坐。白衣如客、故命坐。一切出家五眾、身心屬佛、故立。若得道羅漢、如舍利弗等、皆坐。三道已下、並不聽坐、以所作未辦結賊未破故。』 資持釋云『前二俗眾俱坐、命不命別。後明道眾或坐不坐、學無學分。三道即三果、凡夫可知。未辦謂所證道、未破謂所斷惑。』 歸敬儀云『今有安坐像前、情無敬讓。可謂無事受罪、枉壞身心。如上三果尚立、況下凡乎。像立而坐、彌是不敬。比今君父、可以例諸。此言易矣、臨機難哉。常志在心、努力制抑、方可改革。不爾雖讓、不救常習。思之惟之。』見釋門歸敬儀第一

案白衣已受歸戒者、似應同道眾、立而不坐。與論云白衣如客者、異也。

▲事鈔云『十誦、得對佛加趺坐。』 資持釋云『或為瞻想、或復禪誦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1.2.3 修供時節

▲事鈔云『僧祇、佛生日乃至涅槃日、為大眾說法稱揚佛德。 薩婆多云、二月八日成佛亦以此日生、八月八日轉法輪亦以此日取涅槃。若依瑞應等經、多云四月八日生。涅槃初云二月十五日臨涅槃復度十仙、云過三月已入涅槃。月德太子經、八月十五日入滅。 此並由眾生見聞不同、故時節不等。智論云、舍婆提城九億家、尚三億見或聞、由慢業故。佛世猶爾。何況末法轉輕、心業最重。』 資持釋云『前引僧祇通示四時。文略成道轉法輪二日故云乃至。今時但知降生涅槃二時供養、餘二舉世未聞。聞者行之。 薩下次定日月又二、初引文示異三、初多論總明四日。但二日重疊。今取下瑞應四月八日降生、復準涅槃二月十五日滅度。則四日各、修供可行、復是此方機緣所樂。故一年四日、釋門時節。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十五日涅槃、四月八日降生、八月八日轉法輪。適時之義、勿事專隅。次引瑞應別示降生。具云太子瑞應本起經、有二卷。後引涅槃月德別明入滅。涅槃初云者即第一卷序分中文、簡後三十故。一經前後自別、今時即用後文。月德中與上多論相近。阿含亦云如來八月八日涅槃。 此並下二約義會通、初正明。二引證。舍婆提即是舍衛。文中且舉見聞。準論具云、舍衛九億家、三億家眼見佛、三億家耳聞有佛而眼不見、三億家不聞不見佛在舍衛二十五年而此眾生不聞不見、何況遠者。由慢業者出不見及不聞之所以。我輩生不值佛、豈非慢重。撫膺自責、深痛沈淪。嗚呼。佛下舉況。滅後正法不及現在、像不及正、末不及像、故云轉輕、謂奉佛之心薄也。心業即慢習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敬佛儀相中第二章正明敬相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一門敬佛儀相竟

4.2 入寺法式

▲事鈔云『俗人士女入寺法。先出文意。息心靜默非喧亂所集、軌法施訓豈漏慢所踐。 且心棲相表、形異世儀。歸奉憑趣、理存規則。故應其俯仰、識其履行。是敬事儀或、如法親覲。 豈可足蹈淨剎、心形懈慢。非唯善法無染、故得翻流苦業。可不誡哉。』 資持釋云『初敘寺處清嚴。僧居有二、一者慕靜即自行、二者施訓即化他。居靜不宜喧、稟訓不當慢。此四句即約行顯處也。 且下次敘入須法式二、初明所應為。上二句標境勝、下六句示須法所以。應合也。俯仰即儀貌。履行即所為事。 豈下次示不應為。蹈履也。形見也。非唯等者謂無益有損。流墜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入寺法式中分為二章 ① 中國舊法 ② 今師要術

4.2.1 中國舊法

中國舊法中分為二節 ① 入寺法 ② 出寺法

4.2.1.1 入寺法

入寺法中分為二項 ① 清信士法 ② 清信女法

4.2.1.1.1 清信士法

清信士法中分為二支 ① 示正法 ② 斥非法

4.2.1.1.1.1 示正法

▲事鈔云『今依祇洹舊法出。中國士民、凡至寺門外整服一拜、入門復禮一拜。安詳直進、不左右顧眄。 先至佛所、禮三拜竟、圍繞三匝、唄讚三契。若未見佛供養、設見眾僧不先與語。 禮佛已。方至僧房戶外、禮一拜。然後入見上座、次第至下、各禮一拜。 若見是非之事、不得譏訶。若發言嫌責者、自失善利、非入寺之行。僧中亦不可識。事似俗闕、檢意則殊。今以俗情檢道、意誡非易。若以見僧之過、則不信心生、生便障道 、終無出期。且初入寺、背僧取異、云何得作出家因緣。經云、夫入寺者、棄捨刀杖雜物、然後乃入。 順佛而行、不得逆行。設緣礙左繞、恆想佛在我右。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 資持釋云『初禮敬捨惡等法有五、初入寺門二拜總禮三寶。 先下次禮佛。 禮佛下三禮僧。戶外總禮如今眾堂之處。 若下四誡守慎、初敘誡。註中俗闕者謂同俗流、闕於道行。背僧即不信心生、取異謂求見僧過。經下引證。 順佛下五示行法。順佛行即右繞、西入東出、佛在我右、偏袒右肩示有執作之務。逆行即左繞、反上可知。緣礙左繞者示權開也。入出身佛者假事表心、歸依不背也。』

△事鈔續云『禮拜佛法僧者、常念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自覺覺他名佛。所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一體無別矣。始學時名僧、終滿足名佛。僧時未免諸過、佛時一切惡盡一切善滿也。今我未出家學道、名俗人、迴俗即是道器。如此深思、我亦有道分、云何輕侮。宜志心歸依、自作出家因緣者。是名圍繞念佛法僧之大意矣。 低頭看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勿誤傷殺。不唾僧地。 當歌唄讚歎。若見草土、自手除之。』 資持釋云『二想念慎護等法有三、初念三寶。佛僧能覺、因果雖分、所覺道同、故云一體。道即諸佛果源、眾生心本。極證名佛、始學名僧。僧現學法、終至佛果。若此待僧、豈容輕侮。註中初教念僧、則三寶備矣。今下次令念己、與僧不殊。尚當尊己、豈敢慢人。 低下次離諸過。初二句捨憍慢、次二句止殺害、後一句離觸穢。 當下三修淨福。』

△事鈔續云『若有因緣寺中宿者、不得臥僧床席、當以己物藉之。亦勿臥沙門被中。應自設供、供養於僧。豈損他供、自害善器。 并調戲言笑、說非法事。 沙門未眠、不得先寢。為除憍慢故。 又勿坐僧床席、輕侮僧故。俗中貴士之座、猶不許賤人升之。況出世高僧、輒便相擬。是以經中、共僧同床半身枯也。如是因緣如別廣說。 若至明晨、先沙門起。修恭敬之行』 資持釋云『三有緣暫宿等法有五、初護毀損。註云他。供即臥具等皆他所施故。善器即自身堪受道故。 並下除調戲。 沙門下不先臥。 又下敬僧坐處。舉況引證、尋文可了。經中即寶印手經。又文殊問經云、死坐鐵床上。 若下不後起。』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4.2.1.1.1.2 斥非法

▲事鈔云『凡入寺之行、與俗人作入道之緣。建立寺者、開淨土之因。供養僧者、為出離之軼也。』 資持釋云『初示入寺本意。入道緣者善要由發故。淨土因者心靜淨故。出離軼者期解脫故。軼即是轍、車所從之道也。』

△事鈔續云『今末法中、善根淺薄、不感聖人示導、僅知有寺而已。不體法意。都無敬重佛法超生因緣、供養福田、而來入寺也。如此者多、非謂全無敬信者。 多有人情來往、非法聚會。又在寺止宿、坐臥床褥、隨意食噉。乞索取借、如俗去還、逐意則喜、違心必瞋。繫綴胸抱、望當圖剝、猶牛羊之牴突、恣頑癡之鄙情。或用力勢逼掠、打撲抄奪。具造惡業、必死何疑。一但橫骸、神何可滅、隨業受苦、永無救護。可共悲哉。非三寶不能救,由此人不可拔,若有智之人、終不行此,敬重寺法、準而行之。護惜三寶、諮請法訓、自招大益。 故經云、眾僧良福田、亦是蒺藜園。斯言實矣。當知衰利由心、非前境咎。』 資持釋云『二明非法之相二、初敘無知。僅猶略也。不體法意者總迷上三也。都無下二句反上因緣也、供養福田反上出離軼也。 多下次出非法三節、初敘無智造業又四、前斥聚會。今世多然。又下斥侵毀。圖剝謂謀害。牴突即觸犯。恣頑癡者即不畏因果。或下斥規奪。具下總示因果。 二明有智獲益。 三引經合證。經文雙喻、下云衰利即合田園。蒺藜有刺、如菱而小。前境謂僧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4.2.1.1.2 清信女法

▲事鈔云『清信女人入寺、儀式同前。 唯不得在男子上坐。形相語笑。脂粉塗面、畫眉假飾。非法調戲、共排盪、持手撐人。 必須攝心整容、隨人教令、依次持香、一心供養。懺悔自責、生女人中常成礙絕、於此妙法修奉無因。不得自專、由他而辦、一何苦哉。應深生鄙悼。若見沙彌、禮如大僧、以位注而不加敬。此於大僧為小、於俗為尊。出家受具、便入僧婁。不得以小兒意、輕而持接。設有說法、當謹聽受。勿復喚名而走使。』 資持釋云『初指同。 唯下次彰異又二、初指過。排謂推排、即牽推等。盪謂縱放。撐觸也。 必下示法。礙絕謂繫屬於人、不自在故。鄙謂厭惡、悼即悔恨。敬沙彌者恐謂具、不加敬故。』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上來入寺法式中第一章中國舊法竟

4.2.2 今師要術

▲事鈔云『此入寺法、中國傳之矣。餘更略出護過要術。謂一切天人龍鬼、是出家人修道之緣。一切出家人、為天人龍鬼生善境界。出家人既為四輩生善之處、不得對彼幽顯輕有所失。彼四輩既是出家修道之緣、又不得輒便見過。佛已敕竟、假使道人畜妻挾子、供養恭敬如舍利弗大目等莫生見過、自作失善境之緣也。』 資持釋云『初明道俗相資。修道緣者假彼外護故。生善境福智由生故。四輩即天人龍鬼。幽通三趣、顯則唯人。』

假使道人等文出賢愚經、如下第五門第一章中具引。

△事鈔續云『凡出家者、長標遠望、必有出要之期。始爾出家捨俗、焉能已免瑕疵也。 智士應以終照遠度、略取其道。不就同彼愚小、拾僧過失。 所以天龍鬼神、具有他心天眼、而護助眾僧者。非僧無過、以剋終照遠耳。 今人中、無察情鑒失之見。情智淺狹、意無遠達。暫見一過、毀辱僧徒。自障出要、違破三歸失於前導、常行生死不受道化。可謂惑矣、小兒癡矣。』 資持釋云『二誡拾僧過失中、初敘道眾志遠行薄。 智下次教俗士取志舍行。終照即即深識不責目今、遠度即大量不見小過。略謂揀略。 所下示幽靈同贊。剋猶究也。剋照皆龍天之心、終遠即出家之志。如感通傳、韋天告祖師云。天竺諸國、不及此方。此雖犯戒、大塗漸愧、內雖陵犯、外猶慎護。故使諸天見其一善、忘其百非。若見造過、咸皆流涕、悉加守護、不令魔惱。 今下斥凡俗多譏。初敘其愚迷。自下彰過失。上句障聖道、次二句失善利、後二句招苦報。可謂下結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上來入寺法式中第二章今師要術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二門入寺決式竟

4.3 造像塔寺

造像塔寺中分為二章 ① 造像塔法 ② 造寺法

4.3.1 造像塔法

造像塔法中分為二節 ① 造像 ② 造塔

4.3.1.1 造像

造像中分為二項 ① 通敘經像意 ② 正明造像

4.3.1.1.1 通敘經像意

▲事鈔云『造經像法意者。如來出世有二益。一為現在生身說法。二未來經像流布、令諸眾生於彌勒佛聞法悟解、超昇離生。此大意也。』 資持釋云『現在即化相佛法一期益近、未來即住持佛法三時益遠。即經云、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作得度緣是也。』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1.2 正明造像

正明造像中分為二支 ① 中國造立元緣 ② 此方制度漸失

4.3.1.1.2.1 中國造立元緣

▲事鈔云『恐後生造像無所表彰。故目連躬將匠工、上天圖取。如是三反、方乃近真。 至於下天、此像垂地來迎。世尊命曰、汝於來世廣作佛事。 因垂敕云。我滅度後、造立形像一一似佛。使見者得法身儀則。乃至幡華供養、皆於來世得念佛三昧、具諸相好。如是造立是佛像體。』 資持釋云『先敘目連圖寫。以佛生七日、摩耶命終、生忉利天。佛後成道、思報母恩、昇天說法、經於一夏。按造像經、時優填王思念如來、命目連引三十二匠往彼天中、以栴檀木各圖一相、如是至三方得圓足。文云恐者若論圖寫似指目連、取後垂誡須推佛意。雖緣在優填、意存來世。 後引如來垂誡中二、初明授記。即優填王聞佛下天、將像至寶所、像即迎佛自行七步。佛為摩頂授記、辭如鈔引。低首曲身故云垂地。 因下次正誡敕。法身儀則者威容相好、法身之表。得念佛三昧者由見色像、三昧易成故。具相好者由生欣慕、能感勝報故。如是者即指檀像、敕後效之。』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1.2.2 此方制度漸失

▲事鈔云『所以中國傳像在嶺東者。並皆風骨勁壯、儀肅隆重、每發神瑞、光世生善。 逮於漢世彷彿入真、流之晉宋頗皆近實。並由敬心殷重、意存景仰、準聖模樣。故所造靈異。』 資持釋云『初前代近真中二、初引西土傳來。嶺東即此震旦、在蔥嶺之東。風骨勁壯言其體貌、勁即直也。儀肅隆重言其威勢。每發神瑞言其靈異。光世生善言其動人。 逮下次引此土創製。漢世佛法初來、至於晉宋已前也。彷彿猶似像也。並下總出所由。初句心重、次即追慕、三謂法古。故下結成所引。』

△事鈔續云『今隨世末、人務情巧。得在福敬、失在法式。 但問尺寸短長、不論耳目全具。或爭價利鈍、計供厚薄。酒肉餉遺、貪婬俗務、身無潔淨、心唯涉利。致使尊像雖樹、無復威靈。 乃至鈔寫經卷、唯務賤得。弱筆粗紙、惡匠鄙養。致使前工無敬、自心有慢。彼此通賤、法儀滅矣。』 資持釋云『二後世失法三、初明非法中二、先敘得失。與之且言福敬、奪之過在無法。 但下次列非相又二、初斥造像。上四句是營勾人非、酒下四句即匠者之非、致下二句顯其無功。 乃至下次明造經。』

△事鈔續云『致令經像訓世為諸信首、反自輕侮、威靈焉在。 故致偷盜毀壞、私竊冶鑄、焚經受用、多陷罪咎。 並由違背世出世法。現在未來受無量苦、皆由失法之所致也。』 資持釋云『二示過患中三、初敘無靈。經像住持功高故為信首。 故下顯過。偷盜是遭奪失、毀壞即風火所損、私冶鑄謂金銅等像鎔為別物、焚經受用即金銀字經燒取餘用。多陷罪咎謂累他也。 並下出意。薄賤輕侮、乖俗禮教、非佛嚴敕、故云違背世出世法。現未兩報因像而致、後之製造可不慎耶。』

△事鈔續云『若使道俗存法、造得真儀。鳥獸不敢汙踐、何況人乎。 但能奉聖像儀、佛亦垂形示跡。』 資持釋云『三明應法中、初明合法有靈。 但下次明至誠感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2 造塔

造塔中分為六項 ① 示名 ② 顯報 ③ 敬護 ④ 造處 ⑤ 供養修行 ⑥ 造毀二報

4.3.1.2.1 示名

▲事鈔云『雜心云、有舍利名塔、無者名支提。 塔、或塔婆、或云偷婆。此云塚也亦云墳支提云廟。廟者貌也』 資持釋云『初示名。舍利及塔、名通凡聖。今明造立、多是佛塔、亦通餘聖。無名支擔謂安形像、故下釋云廟貌也。 塔或下翻釋。』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2.2 顯報

▲事鈔云『增一阿含云。初起偷婆、補治故寺、並受梵福。 云何梵福。如閻浮一洲人功德、不如一轉輪王功德。如是西東北天下、乃至四天六欲初禪總多、此一梵主功德。 此為梵福量。當如是學。』 資持釋云『初示因果。初起謂新創也。梵福謂梵天王福最勝也。 次校量梵福。 此下勸修。』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2.3 敬護

▲事鈔云『四分。若起塔者、應四方若圓若八角。以石塹、木作。作已、用黑泥乃至石灰白土等。應安基。四邊作闌楯、安香華著上。聽安懸幡蓋物。 不得上塔上闌楯上、護塔神瞋。若有所取與、開。彼安幡蓋、不得蹈像上、作餘方便梯凳安之。 若塔露地供養具、雨漬風飄、鳥烏不淨者、作種種舍覆之。 地有塵、種種泥泥之。 須洗足器、安道邊、外作牆門安置。 若上美餘食、用金寶等器盛之。令白衣伎樂供養。若飲食、當與比丘沙彌優婆塞。經營塔作者應食。 舍利安金寶塔中、若繒綿中。若持行者、若畜生若頭上肩上擔戴。 若拂、應用樹葉雀尾拂。 多有香華、羅列基上闌上。□上。響中、繩貫懸屋簷前。有香泥、作手輪像。乃至有餘、泥地等。』 資持釋云『初明造立。安基為堅牢故。作闌為外護故。懸幡蓋物即梯凳也。 不得下次制踐汙。 若塔下明覆蓋。 地下明泥治。 須下明器具。以西國俗風多跣足故。安道邊者登上便故。外作牆者恐觸穢故。 若上下明獻供養飲食得與道俗即守塔人。經營即造立者。 舍下明護舍利。 若下明帚拂。但可去塵、餘物皆得。 多下明莊嚴。手輪者舊云佛手中千輻輪。』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2.4 造處

▲事鈔云『僧祇。塔事者。起僧伽藍時、先規度好地、作塔處。 其塔不得在南在西、應在東在北。中國、伽藍門皆東向、故佛塔廟宇皆向東開。乃至廚廁亦在西南、由彼國東北風多故。神州尚南為正陽、不必依中土法也。 不得僧地侵佛地、佛地不得侵僧地。』 資持釋云『初明擇地。規謂看視。 其下指方所。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即在前面左邊二方為之。 註中、前示西土。亦合作並。東北風多則穢氣不至殿塔、此示寺門向東所以。下明此方應南西。今此廚多在東北、亦以南西風多故也。 不得下制侵犯。西土佛法僧地各有分齊、不相混濫。』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2.5 供養修治

▲事鈔云『善生經云。善男子。如來即是一切智藏。是故智者應當志心勤修、供給身滅身形像塔廟。若於空野無塔像處、常當繫念尊重讚歎。 若自力作、若勸人作、見作生喜。如其自有功德力者、要當廣教眾多之人而共作之。既供養已、於己身中莫生輕想、於三寶所亦應如是。 凡所供養、不使人作、不為勝他。作時不悔、心不愁惱合掌讚歎恭敬尊重。 若以一錢一線一華一香一偈一禮一匝一時、乃至無量寶無量時。若自獨作、若共他作。善男子。若能如是志心供養佛法僧者、若我現在若涅槃後等無差別。 若見塔廟、應以金銀銅鐵繩鎖幡蓋伎樂香油燈明而供養之。』 資持釋云『初勸化供養五段、初勸修。一切智者總收十界世出世智無不圓足、含蘊無窮出生無盡故喻如。生身即現在、滅身即舍利。 若自下明營辦。自有功德者謂富於道行、人所信重者。於己莫輕者以能供養、獲大福德故。 凡下明用心。 若以下明施物。現在滅後無差別者謂所得福、存沒正等故。 若見下明供具。』

△事鈔續云『若見鳥獸踐蹋毀壞、要當塗治、掃除令淨。暴風水火人所壞處、亦當自治。自若無力、當勸人治。或以金銀銅鐵土木。若有塵土、洒掃除拂。若有垢汙、以香水洗。』 資持釋云『二見塔塗治。自作勸人、隨力所構。』

△事鈔續云『若作寶塔及作寶像、當以種種幡蓋香華奉上。若無真寶、力不能辦、次以土木而造成之。成訖、亦當幡蓋香華伎樂種種供養 若是塔中草木不淨、鳥獸死屍及其糞穢、萎華臭爛、悉當除去。蛇鼠孔穴、當塞治之。銅像木像石像泥像金銀琉璃頗梨等像、常當洗治。 任力香塗。隨力造作種種瓔珞、乃至猶如轉輪聖王塔。精舍內、當以香塗、若白土塗。作塔像已、當以琉璃真珠綾絹錦綵鈴磬繩鎖而供養之。 畫佛像時、綵中不雜膠乳雞子。 應以種種華貫散華、妙拂明鏡、末香散香燒香、種種伎樂歌舞供養、晝夜不絕。 不如外道、燒酥大麥而供養之。終不以酥塗塔像身、亦不乳洗。』 資持釋云『三造立莊嚴中、初明造立。 若是下明淨治。 任下嚴飾。 畫下明雜穢。此土多用魚牛等膠、雖復腥膻、且圖久固。 應下明供養。 不下示非法。酥塗乳洗皆外道法故。』

△事鈔續云『不應造作半身佛像。若有形像身不具足、當密藏覆、勸人令治、治具足已然後顯示。見毀壞像、應當志心供養恭敬、如完無別。如是供養、要身自作。自若無力、當為他使、亦勸他人令作助之。』 資持釋云『四接續毀 損。令密藏者不生善故。令恭敬者恐生慢故。今時有作涌壁、或畫佛首相、並宜藏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4.3.1.2.6 造毀二報

▲事鈔云『無垢清信女問經云。未知掃佛塔地、有善報。佛告女言。掃佛地得五福。一自心清淨、他人見已亦生淨心。二為他愛。三天心歡喜。四集端正業。五命終生善道天中。 涅槃云。不犯佛物、塗掃佛僧地、造像若佛塔、常生歡喜心。皆生不動國。』 資持釋云『初掃治善報二、初無垢女經。五福一是內感。二三即外應。四五即來報、四是別報、五即總報。 二涅槃偈。彼云。東方有佛世界名不動、佛號滿月光明。無畏菩薩白佛、此土眾生造何等業、得生彼國。佛以偈答、如鈔引。上四句即四種因、正取中二。下一句示果。言不犯者謂不侵損也。』

△事鈔又云『十輪。若破寺、殺害比丘。其人欲終、支節皆疼、多日不語。墮阿鼻獄、具受諸苦。』 資持釋云『二毀壞惡報。破寺報重、反明造立功深。』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造像塔寺中第一章造像塔法竟

4.3.2 造寺法

▲事鈔云『有盛德法師造寺誥十篇。 具明造寺方法。祇桓圖樣、隨有所造必準正教。并護持匡眾僧網綱要等。 事繁不具、略引宗科造寺一法。』 資持釋云『初標人法。即靈裕法師。稱美道行故云盛德。 寺誥即彼文通題。 具下示其所述。 事下明今所引。』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造寺法中分為二節 ① 應法生善 ② 無法致損

4.3.2.1 應法生善

▲事鈔云『謂處所須避譏涉、當離於尼寺及市傍府側等。佛殿經坊極令清素、僧院廚倉趣得充事。如此、則後無所壞。 祇桓圖中、凡立木石土宇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故能影覆邪術、禽獸畏威。形儀隱映、為世欽仰。』 資持釋云『譏謂譏嫌、涉即幹涉。經坊即今經藏。 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在西、菜傾沒非久。立剎表邊者知歸。樓觀、表道品階漸。池沼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淨。餘如彼說、須者尋之。圖經、近日本將至、文有兩卷。即祖師撰者。影覆邪術謂使魔外無其威勢、影猶閉也。禽獸畏威謂令異類不敢侵犯。形儀隱映謂像設可觀。為世欽仰即士庶生善。』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資持註云圖經等者。宋時由日本齎遠、旋復佚失。今再由日本請歸。天津刻經處刊本、名祇桓寺圖經、與戒壇圖經合為一冊。

4.3.2.2 無法致損

▲事鈔云『但歷代綿積、秉教陵遲。事存法隱、錯舉意旨。俗人既不曉法、眾僧未解示導。但相倣效、虛費財物、競心精妙、力志勝他。房廊台觀務令高顯、過彼便止、都不存法。』 資持釋云『初造立非法。綿積猶言長久。秉即執也。錯舉謂每事廢立皆任意耳。倣效謂互習訛風。競心謂鬥競為懷、力志即竭力用意。高顯即副競妙之心、過彼乃稱勝他之志。』

△事鈔續云『又還自騰踐、如己莊宅。眾僧房堂、諸俗受用。毀壞損辱、情無所愧。屈道承俗、如奴事主。是名寺法滅也。其甚者、打罵眾僧、種種非法。取要言之。從僧強力抑奪、貸借乞請。乃至停屍僧院、舉哀寺內、置塚澡浴等。並非法也。』 資持釋云『二騰踐毀壞。明俗人愚暗。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註以助之。乞請即求索。 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有殿堂飲醼、僧廚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言。斯由道眾之非纔、豈獨俗儒之無識。每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

△事鈔續云『若改往修來、追法更新、慎敬無犯者、是則護持寺法也。俗人造寺、本為求福、作出家之因、得道之緣。唯應禮拜供養、為法諮請、時時覲問、如法往來。彼此利益、自他無惱、名護持也。 故增一云、阿闍世王得信已後、敕國中、無令事佛之貲輸迎送。 豈非僧傳正法、得信於人乎。』 資持釋云『三引勸俗流中、初正勸。改往謂悔上諸過、修來謂期後超昇。追法即依教、更新即起敬。 次引經證。闍王逆邪見、後方歸佛求悔、故行此敕。貲輸謂科配財物也、迎送即祇奉官僚、事佛之家俱令免放。 豈下推得信所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七

上來像塔寺中第二章寺法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三門像塔寺竟

4.4 瞻視病人

瞻視病人中分為四章 ① 制意 ② 簡人 ③ 安置處所 ④ 說法斂念

4.4.1 制意

▲事鈔云『制意者。夫有待之形、多諸嬰累。四大互反、六府成病。 若不假相提接、薄命則無所託。 然則世情流變、始終難一。健則親昵、病弱則捐捨。鄙俗恆情、未能忘此。 故如來深鑒人物、知善來未崇、惡必相遵、故親看病。』 資持釋云『初敘意中、初敘病患。多嬰累者通目眾苦也。四大等者別示病惱也。 若下次明瞻視。 然下三示凡情。 故下彰聖引導。按西域記、祇桓東北有塔、即如來洗病比丘處。如來在日、有病比丘含苦獨處。佛問:汝何所苦、汝何獨居?答曰、我性疏懶不耐看病、故今嬰疾無人瞻視。佛愍而告曰、善男子、我今看汝。』

△事鈔續云『故律中。佛言、汝曹不相看視、誰當應為。乃至世尊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已、掃治臥處極令清淨、數衣臥之。 便立制云。自今已去、應看病比丘、應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 佛為極地之人、猶勵諸比丘、親自下接。況同法義重、如何相棄。』 資持釋云『二引證中、初引緣。 便下立制。 佛下結勸。』

△事鈔續云『問、供養病者等佛何耶。 答。謂悲心看病、拔苦與樂、慈心行同佛故也。 又論云、隨順我語、名供養佛。』 資持釋云『三釋疑中、徵上律文、欲彰功行。 答中、初約心行同佛。 又下次約隨順法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一章制意竟

4.4.2 簡人

△事鈔云『二簡人中。四分。若有病者、聽和尚乃至弟子、從親至疏。若都無者、眾僧應與瞻病人。若不肯者、應次第差。 若無比丘沙彌優婆塞者。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夷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 資持釋云『初制本眾有三、一親屬自看。二僧與。三僧差。準無比丘、應令沙彌淨人看。 若無下次開女眾。』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二章簡人竟

4.4.3 安置處所

▲事鈔云『三安置處所。若依中國本傳云、祇桓西北角日光沒處為無常院、若有病者安置其中。堂號無常、來者極多、還反一二。即事而求、專心念法。 其堂中置一立像、金薄塗之。面向西方。其像右手舉、左手中繫一五綵幡、腳垂曳地。當安病者在像之後、左手執幡腳、作從佛往淨剎之意。瞻病者燒香散華、莊嚴病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隨有除之、亦無有罪。傳云。原佛垂忍土、意在拔除煩惱、不唯糞除為惡。如諸天見人間臭穢、猶人之見屏廁、臭氣難言。尚不以為惡、恆來衛護。何況佛德而有愛憎、但有歸投者無不拔濟。乃至為病者隨機說法。命終恆在佛所、不得移之。』 『中國本傳戒壇圖經所謂別傳是也。日光沒處者壇經云、西方為無常之院、由終歿於天傾之位也。今寺亦有、但方隅不定、不知法故。 其堂中下次明設像。立彌陀者歸心有處也。然十方淨土而偏指西方者、繫心一境、想念易成故。西方諸佛而獨歸彌陀者、誓願弘深、結緣成熟故。是以古今儒釋、靡不留心。況濁世凡愚、煩惱垢重、心猿未鎖、馬難調、捨此他求、終無出路。請尋大小彌陀經十六觀經往生論十疑論等諸文、詳究聖言、必生深信矣。像面向西病者在後謂將終之時已前、常須瞻像、令其繫心。忍土者梵語娑婆、此云堪忍、大悲經云此界眾生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人間臭穢者感通傳、天人云。人中臭氣、上熏於空四十萬里、諸天清淨無不厭之。但以受佛付囑、令護於法。佛尚與人同止、諸天不敢不來。恆在佛所者恐心無繫、念世事故。』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三章安置處所竟

4.4.4 說法斂念

說法斂念中分為二節 ① 餘人勸導 ② 瞻病勸導

4.4.4.1 餘人勸導

▲事鈔云『四說法勸善者。十誦。應隨時到病者所。為說深法、是道非道、發其智慧。先所習學、或阿練若、誦經、持律、法師、阿毗曇、佐助眾事。隨其解行而讚歎之。』 資持釋云『深法但是佛教、通得云深。是道謂出世法、非道即世間法。』

△事鈔又云『傳云。中國臨終者。不問道俗親緣、在邊看守。及其根識未壞、便為唱讀一生已來所修善行。意令病者內心歡喜、不憂前途。便得正念不亂、故生好處。』 資持釋云『令唱讀者準此、生前所修一切功德並須記錄。凡為看病、常在左右、策其心行、恆令念善。以捨報趣生、唯在臨終心念善惡。』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4.4.4.2 瞻病勸導

▲事鈔云『其瞻病者、隨其前人病有強弱、心有利鈍、業有粗細、情有去取、當依志願隨後述之。 或緣西方無量壽佛。或兜率彌勒佛。或靈鷲釋迦本師。 或身本無人、妄自立我。或外相似有、實自空無、如至燄處則無水相。或為說唯識無境、唯情妄見。 各隨機辯而誘導之。』 資持釋云『初明說法中二、前明量機。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業粗細者粗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北等是。此四觀察、義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 或下次明說法三、初令緣佛。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生欣樂。 或身下次示心觀。即性空相空唯識三觀。至燄處者喻相空也。謂如渴鹿逐於陽燄、遙見似不、至彼元無。 各下後示隨緣。不必如上故。』

△事鈔又云『應以經卷手執示其名號。又將佛像對眼觀矚。恆與善語、勿傳事。 華嚴偈云。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見彼命終勸念佛、又示尊像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資持釋云『二示經像中、初示經像。 次引華嚴為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

上來瞻視病人中第四章說法斂念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四站瞻視病人竟

4.5 離諸非法

離諸非法中分為五章 ① 別請僧眾 ② 受僧食物 ③ 誦罰可否 ④ 食肉 ⑤ 五畜養貓狗

4.5.1 別請僧眾

▲事鈔云『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惡戒人。 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上座。以法取人、不稱名字、猶名別請、為佛所訶。』 資持釋云『初簡能受人。文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 十誦下三引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梵網云、別請物者即盜四方僧物。仁王經、亦呵責別請過。 既僧僧次福大。有憑請者、應說僧次功能、開悟俗心、勿令別請。』 資持釋云『初引文示。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 既下二令勸讚僧次。』見事鈔記卷三十八

▲事鈔云『增一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毯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 資持釋云『前引增一。彼云、佛在羅閱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百人。佛訶如鈔。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簡擇、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 賢愚中。姨母自紡績作一端金色毯上佛。佛言、可以施僧、得福無量。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德者。』

▲資持云『問、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 答。疏云。五分簡人、精也。賢愚取人、粗也。破戒受施、且取外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信施。疏中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等、並謂極誡內眾、使自策勤。增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違。』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上來離諸非法第一章別請僧眾竟

4.5.2 受僧食物

此章諸文、多誡道眾不得妄與。而俗眾亦可因是了知於僧食物、不得妄索妄受也。

受僧食物中分為三節 ① 明用與 ② 約緣開 ③ 示汙家

4.5.2.1 明用與

▲事鈔云『佛法中無貴賤親疏。唯以有法平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與、即壞法也。』 資持釋云『初勸依法。一無與者謂不非用也。心能依法、如下則聽。』

△事鈔續云『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非為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齋者而食。必須去情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慎護僧法、是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故。』 資持釋云『二示損益二、初守教之益中、初明善用。註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生惡者以依法故。 是下結益。』

上云齋者、如宗體篇八戒中委明。 白衣能受齋者得食、出五分律。

△事鈔續云『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有來乞請、隨請輒與。 令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眾生沈沒罪河、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 是以不守佛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慈悲人也。』 資持釋云『二違教之損中、初明非用。 令下二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俗分者道修智分為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道眾。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心、侵陵三寶故。 是下三結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4.5.2.2 約緣開

▲事鈔云『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之。 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資持釋云『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求福、施眾僧故。』

△事鈔續云『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 僧祇、若惡賊檀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飲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汙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 資持釋云『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 次僧祇中。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有了故續決之。若下通上律。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虛受、僧知汙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緣須給、微亦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4.5.2.3 示汙家

▲事鈔云『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俗人等、皆名汙家。 由以信施物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 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血肉以種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所生希望心。 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 資持釋云『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之。 縱賢善者據比丘言之。』

△事鈔又云『律不犯中。若與父、母、病人、小兒、妊娠婦女、牢獄繫閉、及寺中客作者、不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九

與父母者準母論、須父母貧苦而先受歸戒者乃可施與。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竟

4.5.3 謫罰可否

謫罰可否中分為二節 ① 別列 ② 會通

4.5.3.1 別列

別列中分為二項 ① 勸俗敬護 ② 勸俗治惡

4.5.3.1.1 勸俗敬護

▲事鈔云『十輪經云。若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 除其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乃至禮足。後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 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等喻。破戒比丘為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眾生增長善根。以是因緣、一切白衣皆應守護、不聽謫罰。』 資持釋云『初四句明持戒。 除下明破戒為二、前約報勸、上二句揀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戒、必約犯重。天龍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人等、今文束之。應下勸俗恭敬。後下示報。是下結意。 破戒下次約喻勸、初舉喻。牛黃下經云、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無量眾生命挑其兩眼和合成藥、若盲冥無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藥塗其眼明淨。彼人雖死其藥有功又云、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下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體壞、能下合香藥有用香氣熏他。以是下結意。』見事鈔記卷七

4.5.3.1.2 勸俗治惡

▲事鈔云『涅槃云。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 若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 資持釋云『初令勸學。四眾即僧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經作定慧。 若下二勸苦治』

△事鈔續云『大集云。若未來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為護法故、能捨身。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諸惡比丘。是王捨身生淨土中。 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量劫不復人身。』 資持釋云『初明護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唯四、一剎帝利王種二婆羅門淨行三毗舍商賈四首陀農人 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

▲事鈔云『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王等不治。 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雖無量世修戒施惠、則為滅失。廣如第二十八卷護法品說。』 資持釋云『初明國王縱彼造惡。 則下顯過。斷三寶者翳障正法也。奪眾生眼者損他正見也。戒施滅失者損自功德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4.5.3.2 會通

▲事鈔云『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惡者。』 資持釋云『問中。二經相違、故須和會。』

△事鈔續云『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內惡、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合治之、如後二經。 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為定。 兩存亦得。廢前又是。』 資持釋云『答中、初兩存釋。 又下廢前釋。窮即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了故是正義。 兩下雙結。』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三章謫罰可否竟

4.5.4 食肉

食肉中分為三節 ① 引大廢小 ② 引小急制 ③ 通禁諸物

4.5.4.1 引大廢小

▲事鈔云『諸律並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 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行者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彼說。 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耳、為度眾生』 資持釋云『初引涅槃制斷中二、初示前廢教。 涅槃下次引後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廢前文三、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如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糧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飧、不得滋味。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斷佛種故。水陸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 經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肉、而實不食。』

△事鈔續云『楞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咒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噉人肉故、如斑足王經說。』 資持釋云『二引楞伽示過。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 初恐食噉父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是也。 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 三謂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 七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肉食。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遂噉其味。 九中三過。天報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氣、故為虎狼所食。 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而生、人形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敕常供。殺害既多、眾欲殺王。王變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人肉。』

△事鈔續云『今有凡愚多嗜諸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 故屠者販賣、但為食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造業、沾殺生人 。可不誡乎。』 資持釋云『三伸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 故下次明業深 。同屠殺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4.5.4.2 引小急制

▲事鈔云『僧祇云。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眾不食亦爾。』 資持釋云『初引僧祇急制。為一眾殺而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事鈔續云『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乘僧同例。 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 資持釋云『二斥學罔時、初明學戒。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方行殺戮。 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道苦行飧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未及魔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此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食之。以辦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 資持釋云『三顯四分密斷中、初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 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耳、故云何由得肉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4.5.4.3 通禁諸物

▲事鈔云『楞伽云、酒肉蔥蒜韭薤之屬、悉不嘗之。』 資持釋云『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韭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又南山律中、嚴禁蠶衣。乳蜜唯開重病、不許輒飲。如南山釋門章服儀云。囚犢將乳。劫蜂賊蜜。過之大者、無越蠶衣。比夫屠獵之量、萬計倍之。諸文至繁、今不委引。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竟

4.5.5 畜養貓狗

▲事鈔云『或畜貓狗、專擬殺鼠。是惡律儀。 雜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受惡律儀、則失善戒。』 資持釋云『初顯過。 雜下引示。流注者惡業遍也。相續者念念增也。所以然者、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故。 善生成論失善戒者惡勢強也。惡業順惑、勢力猛盛、一切善戒並絕相續故。有云、且望一類鼠上、善戒不續、非謂餘戒俱無。又云、此乃誡勒之切耳。』見事鈔記卷七

▲輕重儀云『養畜貓狗、專行殺害。經論斷在惡律儀、同畜便失善戒。出賣則是生類、業障更深。施他還續害心、終成纏結。宜放之深藪、任彼行藏。必繫之顯柱、更增勞役。但依前判、彼我夷然。便自生殺怨家、親樹慈悲聖宅。』見量處輕重儀卷上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五章畜養貓狗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五門離諸非法竟

4.5.6 出家宗致

問今輯在家備覽、何以最後列出家宗致門耶。答。凡俗士尚未出家、而欲出家者。須先了知出家之後、如何發心、如何苦行、自量己力、以定可否。若其力有未能、應即知難而退、不須率爾出家、免致將來憂悔。以是之故、出家宗致、為在家者所應預知。因以此門、殿於卷末焉。

出家宗致中分為三章 ① 出俗本意 ② 先說苦事 ③ 應知五德

4.5.6.1 出俗本意

▲事鈔云『少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藉、標心處遠。自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跡相濟、世涉多有。』 資持釋云『初敘本示濫中四、上二句示位。此中須分形法二同、若但剃髮名形同沙彌、若受十戒名法同沙彌。次二句明本志。上句言其始、下句示其終。玄藉通目佛教、處遠直指佛果。復次二句示律可依。後二句斥世無訓。』

△事鈔續云『然信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因。夫出家者必先此二。 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 所以入法、至於皓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 資持釋云『次明信智二門中二、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脫、故云必先此二也。 如下敘不明之失、初明形心混俗。 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頭也、面牆無所見也。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煖衣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出俗本意中分為七節 ① 出家元緣 ② 勸出有益 ③ 障出有損 ④ 明出家已行凡罪行 ⑤ 明出家已行凡福行 ⑥ 明出家已行聖道行 ⑦ 大小乘相決同異

▲資持云『標列七科、前三明功、次三明行、後一決疑。』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濟緣云『次列七科、統明出家始終行相。學者至此、當須自檢。若唯徒說、於己何益。說食數寶、目擊多矣。』見業疏記卷十一

4.5.6.1.1 出家元緣

出家元緣中分為二項 ① 出家文證 ② 引誡勸修

4.5.6.1.1.1 出家文證

▲業疏云『如華嚴偈。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脫。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 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 以此文證。眾生無始纏著家屬、無思解脫。故大士引出於世。』 濟緣釋云『華嚴二偈、前偈為不識故立法示之、後偈為著欲故方便引之。初偈、上二句示不識之過。下二句明立法之相。云菩薩者即指釋迦因行為言。捨國財者菩薩在家為王太子、次紹王位、國城財寶一切自在、欲明難捨猶須捨之、況餘凡庶不足戀矣。寂靜即涅槃果。 後偈、初句示著欲。下三句明方便。文略下二句、具云、示現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 以下疏家結顯推功歸佛。』

△業疏續云『廣如郁伽長者、涅槃經中。家及非家相比顯過、方起欣厭、得預法門。』 濟緣釋云『郁伽長者經、穢居品云。居家菩薩當知在家穢污之事常念作故名為居家、斷諸善根本是名居家。乃至居家如羅網如毒蛇如火燒身等。 涅槃云。居家迫窄猶如牢獄一切煩惱由之而生、出家寬曠猶如虛空一切善法由之增長。若在居家不得盡壽淨修梵行、我今應當剃除鬚髮出家學道。』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云『淨住子說出家有十八法難行能行。父母孝戀難遣、而能辭親。妻子是恩染難奪、而能割愛。勢位是物情所競、而能棄榮。飢苦是人所難忍、而能節食。滋奈是人所貪嗜、而甘噉蔬澀。翹勤是人所厭倦、而能精苦。七珍是人所吝惜、而能捨離。錢帛是人所畜聚、而能棄散。奴僮是人所資侍、而自給不使。五色是人所欣睹、而棄之不顧。八音人所競聞、而絕之不聽。飾玩細滑人所保著、而能精粗無礙。安身養體人所共同、而能忘形捨命。眠臥是人所不免、而晝夜不寢。恣口朋遊人所恆習、而處靜自檢。白衣飲饌不知絕極、而近口如毒。白衣日夜無所不甘、而己限以晷刻虛腹。白衣則華屋媲匹詣切配也偶、而己以塚間離著。此齊文宣王蕭子良撰、要故錄之。』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4.5.6.1.1.2 引誡勸修

▲業疏云『然世濁惑深、厭苦求樂。 初雖欣出終墜欲海。不修行業。故徒行也。』
濟緣釋云『初斥濁世不修二、初示時機。謂厭在家營趁之苦、求出家供給之樂。即涅槃云為衣食而出家者。 初下次明退墮。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即斯類矣。徒行謂出家無益也。』

△業疏續云『如智論云。六情根完具、智鑒亦明利。而不求道法、唐受身智慧。禽獸皆亦知、欲樂以自恣。而不知方便、為道修善事。 既已得人身、宜勉自利益。不知修道行、與彼亦何異。 龍樹引誡、為極言也。聞而不行、猶是不聞。今重引告、何得不用。』
濟緣釋云『二引聖論極誡二、初論文三偈、初偈。上二句明報勝、下二句嗟不學。六情根者情即是識、謂根識無缺也。智能鑒物故云智鑒。唐虛也。身對初句、智慧對次句。次一偈舉況。畜是癡報但知欲樂。即經所謂但念水草餘無所知也。後五偈中。上半合初偈、下半合次偈。龍下結告勸依。必應此偈出在他經故云引誡。以畜況人、為誡深切、故云極言。』

△業疏續云『道行何耶。一切無染者是也。 良由眾生無始封著、是此是彼是得是失。因之起染、纏縛有獄。 故世鈍者多著財色、少有利者多貪名見。四科束之、尟不收盡。終歸死去何事迷乎。』
濟緣釋云『三示所修行相二、初示道行。以偈文未顯、故特徵示用開心路。一切之言通收善惡塵境、染惡則增業、染善則成障。能於日用所行所學觸境無染、無染之智即是般若、背塵合覺絕縛入道必始於此。深可體究、慎勿誦文。良下反釋所以又三、初示染本。封著是貪愛、此彼得失即分別。由斯二種輪迴不息、能離此者即名道行、非別有道、故下云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是也。故下次舉世情。財收八穢、色乃荒婬、名謂虛聲、見即妄執。上二常流所著故為鈍、下二學者所求故為利。此且一往分之、然有具四或復互輕不必一定。尟猶無也。終下重誡。凡在同徒、用斯自照、有一於是、未脫輪迴。積財荒色、諍見沽名、跡混世塵、不思出要、形出心沒、何所利乎。』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形出心沒者、業疏云雖形附道而心沈世也。

4.5.6.1.2 勸出有益

▲業疏云『如出家功德經。若能放人出家受戒、功德無邊。 譬如四天下滿中羅漢、百年供養。不如有人為涅槃故、於一日夜出家受戒。謂由前施雖多有竭、是欲界繫。為法出家、非三界業、故說過前。又云、縱起寶塔至忉利天、亦劣出家功德者。一時欣出、雖未可數、然其積微是高勝本。』
濟緣釋云『初歎德。譬下次引喻有二、初供聖喻、前引經。謂下出意。有漏有竭、無漏無窮、優劣可見。又下二寶塔喻、前引經。一下示意。』見業疏記卷十一

4.5.6.1.3 障出有損

▲業疏云『如出家經。為出家者而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故、諸惡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癩病、死在闇獄無有出期。』
濟緣釋云『諸惡集身等謂業深廣、故喻如 。癩病墮獄即現生兩報。』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出既有功、障則損大。留礙如親里不聽、抑制如王臣禁斷。』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4.5.6.1.4 明出家已行凡罪行

▲業疏云『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如律緣制由名利故、但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
濟緣釋云『初明罪本中二、初正示。言事縛者即上四科。因之生罪故為罪本。如大下引示。寶積諸見即人法兩執、利養謂所須四事。律緣即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我自知時、未得利養過漏未起。後須提那等皆由利養豐盈、向道心薄、遂生過漏。故知名利毀戒之緣、欲脫死生深須遠離。』

△業疏續云『今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沈溺、多起下業。 故彼文云。又有二癰、謂求見他過、自覆己罪。 向諸行者知來實苦、決定現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燒湯爛、無有納手足者。 佛說罪事、深宜遠離。以不信所燒、隨心造罪、更增俗人。』
濟緣釋云『次明造惡中二、初指世垂誡三、初傷時眾。業能生苦故云苦本。出家脫苦、今既造業故云翻種。下業即三途因。 故下次引文示。即是寶積、前已標名故此略之求他覆己於心為患、故喻癰瘡。向下三正垂誡二、初勸知果斷因。向謂語告。納猶入也。 佛下次明違教造業。不信能喪善根功德、故如燒焉。』
資持云『寶積二縛喻不自在、二癰喻不清淨、並喻自心。智纔幸宜自照。慎勿自謾、謂是他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業疏續云『故十誦云、未來世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
濟緣釋云『二引教轉證三、初十誦二、初引文。以下顯意、前明白衣生天。後明出家入獄。一反道法、二妄受施、三令他習學。白衣無此、故昇異焉。』

△業疏續云『四分中。為說利養難消。六十比丘得無學也、六十比丘熱血從面孔而出、六十比丘畏佛語理退還俗。』
濟緣釋云『二 。六十得果即清淨者。六十流血謂毀犯者。六十退道即初入者。』

△業疏續云『餘如涅槃、為利出家、驅逐淨行等。』 濟緣釋云『三涅槃。彼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涅槃為飢餓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見有持戒驅逐殺害、自無戒德、恐相形比失於利養、生嫉忌故。』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已上明出家已行凡罪行業疏文科表、別列於下、以備對閱。
初明罪本 初正示
二引示
二明造惡 初指世垂誡 初傷時眾
二引文示
三正垂誡 初勸知果斷因
二明違教造業
二引教轉證 初十誦
二四分
三涅槃

4.5.6.1.5 明出家已行凡福行

△業疏云『凡出家者出有為家、為觲脫者謂脫纏縛。此為本也。』
濟緣釋云『出家求脫經律通言、牒以釋之示其行本。有為總目三界、纏縛且論二惑。』

△業疏續云『今有行者、但知持戒、無心在道。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此而不思、但持戒善、自餘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道。內多瞋忿、久污淨心。 此戒取結、謂為最勝。又是見取。體是欲界、增生下業。』
濟緣釋云『明凡福行相中四、初持戒二、初敘持戒昧道。言虛通者道之體也、言達累者道之用也。餘為非道者是此非彼也。內多瞋者怒他不坐己欲也。此下結示行果。凡夫具十使、貪瞋癡慢疑五鈍使也、身見邊見邪見戒取見取五利使也。今此執戒為勝、即二種結使煩惱耳。既無禪觀、未脫欲有、故是下業。』

△業疏續云『若修世禪、緣色緣心。雖經上界、終還生死、未有出期。』
濟緣釋云『二修禪。世禪即四禪四空定也。緣色故生色界、緣心故生無色界。』

△業疏續云『若修多聞講誦經典、不為解脫。並增欲有、未成無漏。』
濟緣釋云『三多聞。多聞講誦多為名利養、馳騁見解、是非相勝。皆是下業。學者聞之、宜乎自省。』

△業疏續云『若營世事、供養三寶塔寺等相。心無欣道、最是我所。或淪下趣。 由造善時、自愛憎他、行諂行誑、雜惑成樹、故受鬼趣相似果報。以心非實生在惡道、以福事成故受勝處。』
濟緣釋云『四營事二、初明行果。 由下次推心因。以強勝故自愛憎他、以追求故行諂行誑。此等不一故云雜惑、積集既眾故喻如樹。惡道是總報、勝處即別報。』

▲濟緣云『愚者見此、便謂持戒多聞皆不足為。而不知徒行無詣故為世福、若真求脫無非聖道。但心有通塞、事豈替廢耶。』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準知修道、事行難分。自非達人、何由可識。』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4.5.6.1.6 明出家已行聖道行

▲業疏云『但出世道、無始未經。皆由著世、慣習難斷。 今既拔俗、智鋻明利。若不行者、禽獸無別。』 濟緣釋云『初敘難行所以。 今下次勸勵力須修。即用上文智論偈意。』

△業疏續云『然聖道行、經說乃多、並隨機緣故藥無準。要而言之、不過三種。』

△業疏續云『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 二小菩薩行。觀事是空。知無我人善惡等相。 三大菩薩行。觀事是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
濟緣釋云『三種觀法並云觀事者事即觀境、統收諸法。文中且舉我人善惡、故云等也。 初觀生滅、滅已見空。次觀幻化、生處見空。後觀唯心、生滅幻化無非心變。以心生法生心滅法滅有相相如幻化、二乘小聖見之為空。而不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故大菩薩但了唯心、圓修三觀、不偏性相故名中道。意言分別者謂觀一切諸法、皆由心思口議分別前事、故有差別。萬法皆歸思議不出自心、攝末歸本、故云唯心。下引攝論即攝大乘論。願樂位通收加行三賢也、究竟位別指最後妙覺。行雖淺深、皆觀唯識、即是中道、故云觀中。緣謂能觀、意言分別即扎觀故云境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三觀並云觀事者、事即是境。心依境起、隨境立觀、謂色心陰入界有情無情善惡無記等。 若論智解須達諸法、若於時中觀心為要。隨心所起、起即是事若善若惡。三理照之、乃知顛倒、但有妄計、本無所有、隨心動用一切皆空。或推相見性謂之性空、即相知幻謂之相空、達相是心謂之唯識。猶如夢事、或推夢想從何生滅、或知睡夢當相不實、或知唯心所變無別夢事、喻上三觀略知淺深。 然行位有三、觀境唯一所謂事也。見理有二、前二性相雖殊皆以空為理也、後一以心為理。前二為權、後一是實。然出家超世、通學三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矣。性空中、初句標位。次句示行。觀即能觀智、事即所觀境。下二句見理。以我人善惡性本自無、緣會故生緣散即滅、生滅滅處名為空理、即是二乘所至之極。 次小菩薩中、位行理三同上分之。三大菩薩中、初句標位。次句明理。觀法唯心、即事顯理故。下句示行。以一切諸法本唯一識、一識之外更無別法。無始妄動、橫計心境、有彼有此內外差別。窮此差別、皆是意思妄起取著、由取著故妄構名言。是故智者欲觀唯識、必以意言為所觀境、由此意言皆一識故。是則不離思議、即於差別達無差別。故下引證。』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資持云『上之三科總論十界之因故並名行。凡罪即三途行、凡福即修羅人天行、聖道即三乘佛果行。歷示心行、令識因果。捨罪修福、革凡成聖、厭小慕大趣一佛乘。是故業疏專指大乘為出家學本。即戒本云、若有自為身、欲求於佛道、是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4.5.6.1.7 大小乘相決同異

▲資持云『相決同異。同謂進修方便唯是三學、無別途故。異乃心志廣狹故分二乘、用與別故。』

▲事鈔云『三乘道行、如上已明。今通決正、不出三學。一切聖人無不行此。』
資持釋云『上二句躡前。 今下正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大小乘相決同異中分為二項 ① 小乘三學 ② 大乘三學

4.5.6.1.7.1 小乘三學

▲事鈔云『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世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塗。』
資持釋云『初戒中。緣身口者謂制法也。犯問心者推業本也、此據四分空宗為言。執下二句明持失也、或專慕人天則滯於凡福、或計為至道則墮於利使。違下二句明犯報也。』

△事鈔續云『定約名色、緣修生滅為理。故佛性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如。 慧取觀照、與定義別體同。』
資持釋云『二定慧二、前明定學。名色即所觀境。一蘊是色四蘊是心、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總云名。緣修即能觀心、生滅即所見理。以色心二法念念生滅、生滅故無常、無常故無性、無性故空寂、空寂即滅諦涅槃真如之理。故下引證、彼明小乘所證非真見佛性故也。虛妄即名色、無常即生滅、真如即空理。次慧學中。定是澄寂、慧取照用、動息不同故云義別。同一心體故云體同。水澄物現、鏡淨像生、定慧一異喻之可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4.5.6.1.7.2 大乘三學

▲事鈔云『若據大乘戒分三品。律儀一戒不異聲聞、非無二三有異、護心之戒更過恆式。』
資持釋云『初戒二、初標示同異。三品即三聚。準智論中二乘但有斷惡一聚、雖有作持還歸離過。不修方便教化眾生故無攝善、自調自度故無攝生。是以今文但舉律儀比校同異。言不異者準業疏圓宗謂同三聚。彼云。戒分三品、約義收緣不異諸律。由非明制故云約義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諸價緣即攝律儀、常行慧命即攝善法、護前生命即饒益有情。此一既爾、餘戒例然。已上疏文性戒並例此說。若論遮戒、如酒寶等、離畜飲過即攝律儀、常行對治即攝善法、息世譏嫌即攝眾生。若取大小戒本以分、則小教四夷大乘十重、四夷大同餘六並異。以至畜寶然身等異相極眾。且云二三、意顯同多異少故也。 護心戒者防瞥爾也。如梵網制不慳不瞋等、又涅槃隔壁聞鐶釧聲分別男女心染淨戒之類。』
濟緣云『若準智論、聲聞戒但有斷惡一聚。今用大意決於小宗、約義明同、莫不齊具。疏中且舉殺戒、餘並例作。如婬息諸染緣、常脩梵行、不污前生。如盜則離侵損緣、常行惠施、不惱前生。如妄則離虛妄緣、常行實語、不誑前生等。』見業疏記卷十一

三聚之義。於宗體篇、五戒、豫習發戒、依境發心支中、委釋。

△事鈔續云『智論。問云。菩薩住於實相、不得一法。得破戒否。 答曰。以住於實相故、尚不作福、何況作罪。雖種種因緣、不破戒人。』 資持釋云『二廣示異。檅三、初智論住實相者心冥妙理、空無所有故不得一法。既無所得則無善惡、既無善惡則無持破、既無持破則無有戒、既無有戒則應任意施為不須守戒。世多邪見、故問決之。 答中、以福況罪。不作福者不取福相故云不作。種種因緣謂方便化導、隨所動用皆離過故。』

△事鈔又云『攝論云。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 準此初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
資持釋云『二攝論中。勝智即無分別。方便謂誘化眾生。 準下判位。初地已上者故知十聖方許行之。地前三賢猶制不合、況餘凡愚安可僭濫。』
濟緣云『無分別智謂觀諸法如實平等、故無分別。唯一真體、外塵本無、故塵不顯現。方便即權巧。有利益者謂利他也、自無染者謂自利也。具此二利雖行無犯、互有所缺亦不行之。故云縱有等。 今時愚人不量位地、不知權行。作惡無恥、妄引為例。自誤誤他、難可救也。』見業疏記卷十一

△事鈔續云『涅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 因說菩薩持戒相、羅剎乞浮囊喻。』
資持釋云『三涅槃中、初明持相。息世譏嫌即目遮戒。遮性等持故云無別。 次以喻顯。渡海人喻菩薩、羅剎喻三毒、浮囊喻具戒。』

▲事鈔云『若論定慧。小觀相空、深觀唯識。 鈍見空時不分別色、利知唯識不分別空。』
資持釋云『次定慧中。由小菩薩涉於大小、小據觀智大約志求、小大雖異並菩薩乘故。且一往通收大中。初示觀別。如上所明。次校淺深。鈍即小菩薩、在大為鈍望小則利、不分別色異上二乘析色故。利即大菩薩、不分別空超過菩薩故。由觀唯識住於中道、了一切法無非心識、識非色空非不色空、尚不分別識何況分別空、若知唯識則住實相無分別故。』以上皆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一章出俗本意竟

4.5.6.2 先說苦事

▲羯磨註云『僧祇云。若初欲出家者、為說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學問。答能者、度。』見隨機羯磨第三 次科亦爾
業疏釋云『為說苦事者以世網苦辛、多厭求樂、初雖慈許、終有退敗。一食者佛教之中、一食為本。託緣開二、不是長途。至今西域、統五天竺、常行一食。希見東華寺別兩頓。一住者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致斯。一眠者中夜之時、暫爾倚臥、分星月次、尋起緣念。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也。』
濟緣釋云『世網苦辛謂工商士農經營求趁不容自安、人多厭之求安閑樂、故反說苦事知其志願。初慈許者謂師輒受也、終退敗者謂資疲厭也。一食中、初二句明本制。託下示緣開、因病開粥故。至下引據希下斥非。今時見便進噉、豈止兩頓。律崩法壞、一至於此。悲夫。周時謂盡一日。味重謂禪定樂。倚臥謂倚身而已。分星月次不使長久故。慧心常運即遺教云常自省察不令有失是也。』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僧祇、先說苦事。欲令知歎、免後悔故。四分、則有十種。謂能耐風、雨、寒、熱、飢、渴、毒蟲、惡言。一食。持戒。』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二章先說苦事竟

4.5.6.3 應知五德

▲羯磨註云『如請僧福田經。沙彌應知五德。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業疏釋云『初德發心懷道者創發蒙俗、情厭諸有。唯欣出要、常懷佩也。佩謂帶持之者也。二德毀形應法者道俗路乖、反形易性。故割其所重、服彼所輕。明志絕奢靡、與世違也。三德割愛懷捨者以無始所親、慈戀難斷、終歸死別、然不早悟。今近割俗緣、遠成濟度、且從道業兩捨親疏也。故善見云、瓦缽貫肩、以四海為家居。知誰可愛憎也。四德委命遵道者明崇奉三學、死而有已也。五德志大度人者奉行極教、兼濟於他。』
濟緣釋疏云『初德中、初釋上句。唯下釋下句。二中、初通示。故下別釋。上二句釋反形、下二句釋易性。奢則華侈、靡謂美麗。三中、初敘情愛。世俗貪生不知有死故不早悟。今下釋永割。兩捨親疏。謂無適莫、適字音嫡。故下引證。四中。奉崇三學釋下遵道、死而有已釋上委命。五中。大乘窮理盡性謂之極教。』見業疏記卷十一

▲資持云『此之五德、出家大要。五眾齊奉、不唯小眾。終身行之、不唯初受。疏云、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見事鈔記卷四十一

上來出家宗致中第三章應知五德竟

上來別行篇中第六門出家宗致竟

上來第四別行篇竟

弘一大師晚歲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費時二載、極費苦心、稿凡三易、方得告成。原擬全部寫成現代文言、俾淺顯易讀、而未果遂。據持犯篇註、本書應有附錄、而手稿中無之。妙蓮法師檢大師遺稿、有戒體章名相別攷、日中攷、古今尺略圖、受十善戒法等、酌取以充附錄。猶恐未盡契合大師本意、囑為附帶聲明如上。案持犯篇末註云、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今檢古今尺略圖後、附有周尺別形、及南山律尺量、因合編為周尺攷。又滬泉兩地所藏手稿、微有出入。滬稿經校勘後、再寄晉江、由慧容法師就泉州藏向覆校。遇異同處、往復函商、斟酌取捨。原稿偶有筆誤或疑問時、則以所引原書為準。例如二一三頁六行拾僧過失、同頁十行誡拾僧過失。兩拾字原稿均作捨。檢大正藏續藏、及大師親校津刊鈔記會本、皆作拾。捨字係筆誤。又如一七七頁八行豈復有教、有字原稿作囗。檢四分律戒相表記、及親校津刊會本、扶桑古刊本、大正藏本、續藏本、均作有。惟心燦法師扎錄大師校正鈔記副本、批註云、有字疑是誤寫。足徵備覽作囗、係表闕肄俟考之意。蓋大師先編戒相表記、次乃校正津刊鈔記會本、後始編輯在家備覽。編備覽時雖疑有誤、而未考定。茲仍從原書作有。猶慮校對不無疏忽。倘續發見訛誤、當俟再版攸訂、期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