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戒體章名相別攷

弘一大師著


戒體章名相別攷

(匆促寫錄、未及詳攷、或有訛誤、俟後改正。又分類編輯、亦多未妥。俟後整理重輯。第二次草稿。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錄竟苟裝、時居蓬峰掩室習律、年六十。弘一)

諸法五位

佛家建立諸法
有三門
  • 小乘俱舍宗立七十五法
  • 小乘成實宗立八十四法
  • 大乘法相宗立百法
  • 總以之收束於五位
    1 色法 有物質之形者、又以物質為因而生者。
    2 心法 了識事物者。 亦名心王。
    3 心所法 隨附於心法而起者。 是為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4 不相應法 不附隨於心法者。
    5 無為法 常住、而不自因緣生者。

    ◎ 小乘成實宗八十四法。無一一記載之明文。今略。

    ◎ 小乘俱舍宗、為物心兩實之宗。故其次第為色、心、心所、不相應、無為。

    於此中攝七十五法 色法 十一 七十五法
    心法
    心所法 四十六
    不相應法 十四
    無為法

    ◎大乘法相宗、為唯心無心無物之宗。故其次第為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

    於此中收百法 心法 百法
    心所法 五十一
    色法 十一
    不相應法 二十四
    無為法

    色法 有質礙、而無知覺(緣慮)之用。 在於諸法、謂之色心。在於有情、謂之身心、身即色也。
    心王(心法) 無質礙、而有知覺之用。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

    心王(心法) 為心之主作用。 總了別所對之境。
    心所 為心之伴作用。 為心王之所有、而起貪瞋等之別作用也。 舊譯曰心數。

    心王(心法) 皆名相應法
    心所法

    同時而起之一聚心心心所、有五平等之義、故名相應法 一所依平等 謂心王依眼根、則心所亦依眼根也。
    二所緣平等 謂心王緣青境、則心所亦緣青境也。
    三行相平等 謂心王了解青色、則心所亦了解青色也。
    四時平等 謂心王此時起、則心所亦此時起也。
    五事平等 謂心王其體為一箇、則心所之體亦各為一箇也。

    三有為法

    此三孔孟學會、皆有因緣之作為、故名有為法。

    色法 小乘俱舍 五根 共十一法
    五境
    無表色
    大乘法相 五根 五境
    共十一法
    五境
    法處所攝色
    心法 小乘俱舍 心法(心王)一 共四十七
    心所法四十六
    大乘法相 心法(心王)八 共五十九
    心所法五十一
    非色非心法 小乘俱舍 不相應法十四
    大乘法相 不相應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為七十五、攝耿五類。

    1. 色法十一 五根 眼根 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 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五境 色境 此五法能為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
    聲境
    香境
    味境
    觸境
    三無表色 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於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 無表色、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於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故亦名色。

    ◎ 第二心法一。“於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能準備金知境界之總作用也。 是從於所依之根故。雖為六識、而其心體是一、此心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於臣民、故亦名曰心王。”

    3. 心所有法四十六
    “此四十六法、皆為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為對於境界之別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
    一、遍大地法。 “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稱曰大地法。” 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
    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
    觸對境界之作用也。
    希求之作用也。
    簡擇之作用也。
    記憶之作用也。
    作意 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
    勝解 印決事理之作用也。
    三摩地 譯為定。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
    二、大善地法。
    “此十法、與一切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
    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
    不放逸 於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
    輕安 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
    行捨 使身心捨離執著諸法之念、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捨。故揀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而謂之行捨。
    於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於過自厭)
    於所造之罪、他恥之作用也。(於過羞他)
    無貪 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
    無瞋 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
    不害 不損害他之作用也。
    於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
    三、大煩惱地法。
    “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
    無明 愚癡為性、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
    放逸 反於上之不放逸、於善法放逸之作用也。
    懈怠 反於上之勤、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
    不信 反於上之信、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
    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
    掉舉 使心輕浮之作用也。
    四、大不善地法。
    “此二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
    無慚 反於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
    無愧 反於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
    五、小煩惱地法。
    “此十法、名小煩惱地法者、有三義。一、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為修道所斷、不通儕見道所斷。二者、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於他識。三者、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
    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
    隱藏己罪之作用也。
    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
    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
    反於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
    於忿境、結怨不捨之作用也。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
    欺他之作用也。
    染著於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
    六、不定地法。
    “此八法、不入前之地、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
    尋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
    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
    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
    惡作 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
    反於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
    反於上之無瞋、而瞋恚逆境之作用也。
    對於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
    於諦理、使猶豫之作用也。

    4.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此十四法、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所以名行者、有為法之總名。又此十四法、為五蘊中行蘊所攝、故名行也。”
    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
    非得 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
    同分 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
    無想果 於無想天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此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
    無想定 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
    滅盡定 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
    命根 維持壽之實法也。
    使法生之實法也。
    使法住之實法也。
    使法衰異之實法也。
    使法壞滅之實法也。
    名身 色聲等之名也。
    句身 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
    文身 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

    5. 無為法三
    此三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為、故名無為法。
    擇滅無為 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即涅槃也。 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
    非擇滅無為 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
    虛空無為 無礙為性、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

    七十五法 有為法 色法十一
    心法一
    心所有法四十六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無為法三

    三科

    ◎ 五蘊 色 有一
    心 有四

    ◎ 十二處 六根 眼根(眼處)
    耳根(耳處)
    鼻根(鼻處)
    舌根(舌處)
    身根(身處)
    意根(意處) 心 (有二)
    六境 色境(色處)
    聲境(聲處)
    香境(香處)
    味境(味處)
    觸境(觸處)
    法境(法處)

    ◎ 十八界 六根 眼根(眼處)
    耳根(耳處)
    鼻根(鼻處)
    舌根(舌處)
    身根(身處)
    意根(意處) 心 (有八)
    六境 色境(色處)
    聲境(聲處)
    香境(香處)
    味境(味處)
    觸境(觸處)
    法境(法處)
    六境 眼識(眼識界)
    耳識(耳識界)
    鼻識(鼻識界)
    舌識(舌識界)
    身識(身識界)
    意識(意識界)

    五蘊 蘊者、積集之義、舊譯曰陰、蔭覆之義。為迷於心偏重者、合色而為一、開心而為四。
    十二處 處者、根與境為生心心所作用之處。舊譯曰入、根與境相涉入也。為迷於色偏重者、合心而為二、開色而為十。
    十八界 界者、差別之義。為色心共迷者、開色而為十、開心而為八。

    有取境之作用者、謂之根。
    為根所對所緣者、謂之境。 亦名曰塵、染污義也。
    能緣者、謂之識。

    △根 扶塵根 “扶、又作浮。五根之外形、眼可見者。 是為扶助勝義根之五麝、故謂之扶塵根。”
    勝義根 “又名正根。乃眼等五根之實體也。 依之而有發識取境之作用。為四大種所成之淨色。”

    △意根 據小乘、則以前念之意識為意根。
    據大乘法相、則以第七末那識為意根。

    △六識 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皆謂六識體別。
    小乘成實、則謂六識體一、謂眾生唯有一識、以一識依於六根而緣六境。

    五蘊

    蘊者積集之義、謂色心之法、大小前後等積集而成自體也。舊譯曰陰、蔭覆之義。

    一色蘊 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
    二受蘊 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三想蘊 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四行蘊 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
    五識蘊 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

    此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故名之曰心所有法。(略云心所)即心王所有之法。
    此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心王。

    色蘊

    ◎ 俱舍十一色 能造 “以四大、為能造作一切色法” 地大 實色其體、為觸境所攝。
    水大
    火大
    風大
    所造 “依四大、而造五根五境無表色之十一。” 眼根 實色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色境
    聲境
    香境
    味境
    觸境
    無表色 假色

    ◎ 成實十四色 能造 “以色等四境、為能造作一切色法。” 色境 實色
    香境
    味境
    觸境
    所造 “色等四境和合、方成四大。依此四大、而成聲境及五根。” 地大 假色
    水大
    火大
    風大
    聲境“四大相觸為聲” 假色
    眼根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 法處所攝色 總括諸法為十二處。攝屬於法處、而為意處之所對者、有 一極略色 分析色聲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有質之實色、而令至極微者。
    二極迴色 分析虛空青黃等、無質之顯色、而令至極少者。達見為難、故名極迴色。
    三受所引色 即無表色也。是為依受戒、而引發於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
    四遍計所起色 遍計一切法之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華水月等、皆為此所攝。
    五定所生自在色 禪定所變之色聲香味等境也。以勝定力之故、於一切之色變現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

    色義

    變壞義 “轉變破壞也。變者、有形之物、異有相也。壞者、對於外物不行抵抗、而忽變形體也。”
    變礙義 “變壞質礙也。”
    質礙義 “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是從五根五境等之極微而成。” 色塵有此兩義。故諸色法中、獨取五境中之色塵而名為色、以色之義勝故也。
    示現義

    ◎ 色有二種 內色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是屬於內身、故名內色。”
    外色 “色聲香味觸之五境也。是屬於外境、故名外色。”

    ◎ 色有二種 顯色 青黃赤白之四種也。 “此約小乘俱舍論說。”
    形色 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之八種也。 “若大乘法相、於此外加表色。如行住坐臥取捨屈伸等、顯然可表示於人者、名為表色。”

    ◎ 色有三種 可見有對色 對者、對礙之義。
    色法之自性、具對礙之自性、而眼可見者。青黃等之色塵是也。
    不可見有對色 具對礙之自性、而不可眼見者。聲等之四塵、眼等之五根是也。
    無對礙之自性、亦不可眼見者、無表色是也。
    不可見無對色 無對礙之自性而攝於色者、以其為有對礙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

    行蘊

    造作於有為法之因緣、遷流於三、謂之行。故行蘊有造作遷流二義。“若約此義、餘四蘊亦應名行。但餘蘊雖應名行、以五蘊中、除色受想識四者、其他之有為法、通名行蘊。如下表記。

    七十五法 有為法 色法十一
    心法一
    心所有法四十六 遍大地法十
    思等 行共有五十八法
    大善地法十
    在煩惱地法六
    大不善地法二
    小煩惱地法十
    不定地法八
    心不相應行法十四
    無為法三

    識蘊

    俱舍成實、以為眼等之六識心王。 此等心王、有種種差別、集於一所、而為識蘊。
    唯識、以為八識心王。

    心意識

    俱舍宗、以之為一體之異名。 論云、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
    (中略)心意識三名、所詮雖有異、而體是一如。
    法相宗有通別二門 通門。 許三名互通。
    別門。 其實體各別。 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恆審思量為我等故。
    餘六名識、於六別境、粗動間斷了別轉故。

    △楞伽三種識 真識 “如來藏也、又自性清淨心也。離生滅相之真如也。”
    “起信論名之為心、亦名如來藏。即是攝論宗所立之第九識。唯識不立此識。”
    現識 “又名藏識。真心與無明和合而生染淨法之識體也。
    起信論謂為阿梨耶識之業轉現三細。唯識論所謂阿賴耶識、但彼論不立真妄和合之義。”
    分別事識 “亦名轉識。緣現識而生之眼等六識也。起信名同。”

    業為造作之義。身口意善惡無記之所作也。其善性惡性。必感苦樂之果、故謂之業因。過去謂為宿業、現在者謂為現業。

    △業體有二種
    “即業之自體也。”
    “業體、又云業
    性。正招苦樂異
    熟之異熟因也。”
    一、直指身或語之造作為業 如身之取捨屈伸等造作、名為身業。
    如音聲之屈曲造作、名為語業。
    二、以思心所之造作為業 動作身之思、為身業。
    動起語之思、為語業。
    作動意之思、為意業。

    小乘俱舍、以第一種為實業。為正感果之異熟因。大乘法相、以第一種為假業。以第二種正發動身語之現行思心所、為招當果之實業。

    △十業道 小乘俱舍 身語二業之殺等七支 為業 業為身語之二業、自體是業。
    為業之道 業之道為思心所遊履之處。
    意業之貪等三支 唯為業之道 以彼非自體是業、唯為思心所遊履之處故也。
    大乘法相─十支 皆為業又為業之道 意業亦自體是業故也。

    ◎ 三業 小乘俱舍 立身語二業為實業體
    大乘法相 三業分假實 假法 “為取捨屈伸等身形之表色、攝於色處之中。此是無記法、故不立此為業體。”
    實法 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
    假法 “為音聲之屈曲、攝於聲處。 此是無記法、故不立此為業體。”
    實法 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
    實法 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

    思有三種 一審慮思“將發身語、而先審慮之思也。” 取此為意業之體。
    二決定思“起決定之心、而將欲作(發動)之思也。”
    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而─取此為身語二業之體。動作善惡事之思也。”

    △思 “心所法名、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 俱舍云、思謂能令心有造作。唯識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烏干達役心為業。

    作戒無作戒

    作戒 受戒時、如法動作身口意三業。 可見聞之業體。
    新譯曰表戒。受戒時、受者造作身口、而表示受戒之相於外、謂之表戒。
    無作戒 依作戒之緣、而生於身中不可見聞之業體。
    此業體初發之緣、雖由於身口意動作。(即作戒)而一量生了、則不假身口意之造作、恆常相續、故稱無作戒體。無作戒為能防之體、二百五十戒等為所防之境。
    新譯曰無表戒。依表戒之緣、身內生一種有防非止惡功能之實物。以此於外相無表示故、名曰無表戒。
    表戒者、受戒時竣、亦即斷絕。無表戒者、永於身內相續、以護身口之惡也。

    約戒 作戒、無作戒。“作者、身口造作之義、成實論等。”
    身口教、無教。“教者、教示人身口作業之義。薩婆多論。”
    表戒、無表戒。“表者、身口表示之義。俱舍論等。”
    約業 作業、無作業。 表業、無表業。
    約色 作色、無作色。 表色、無表色。

    戒體義

    ◎ 約三業 小乘俱舍 局於身語二業有表業無表業 “不立意表業無表業”
    大乘法相 三業皆有表業無表業 表業 身表業 他可見之動作、取捨伸屈等是也。
    語表業 他可聞之言語、名句文是也。
    意表業 起貪瞋等之念是也。 意業雖不表示於他人、然猶於心內自表示、故名為表業。
    無表業 身無表業 與身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語無表業 與語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意無表業 與意表業、共於身中、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

    約表色無表色義 小乘俱舍 謂表業無表業、皆為四大所生實之色性、謂之表色無表色。
    大乘法相 表業、以現行之思之心所為體。 其實業性雖為心法。而現行之思。發起色法之身表業語表業。有防色法之身表語表過非之用。故且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名為表色無表色。於現行之思心所上、假立表色之。於思心所之種子上、假立無表色之名。
    無表業、以思之心所之種子為體。

    ◎ 約色心 小乘俱舍 業體即色法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業語表業、為善性惡性無記性之實法。 故直以所發之身語二業為業體。以其中善惡之業體、為感苦樂之果。是以業體即色法也。
    大乘法相 業體正屬心法 身語二業非業體 身表業、為色處中之表色。(色處、有顯色形色表色之三。取捨屈伸等、謂之表色。) 此二共是無記法、而不能招當果。故不立為業體。
    語表業、屬於聲處之聲屈曲。
    思心所為業體 論其業體、定為能發之思心所。但就所發所防之色、而假付以色之名。蓋業體正為心法也。

    △戒體通大小乘有三種 色法─小乘俱舍所立 “受戒之時、身口二業有發顯之表色、其表色為依四大而生之一種色法。依此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名為無表色、又名無作色。是為四大所生、故為色法、而攝於色蘊之中。
    心法─大乘法相所立 受戒之時、有發動於思之心所。 依此之種子相續、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假名為無表色。是為依於受戒時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實為心法也。
    非色非心法─經成實所立 是為成實宗之無作戒體。無形質故非色、無緣慮故非心。

    無表色

    ◎ 三宗無表色 小乘俱舍 受戒時、以強盛之身口表業為緣、滿身四大製造之一種色體也。此色體有防非止功能、恆防止身口之過非、故以之為戒體。 其物體外相不顯、故名無表。又為由身內之地水火風四大而生者、故名為色。 是非如他色有物質、有障礙。然由四大之色法而生、故攝於色法之中。
    大乘法相 受戒時以第六識之思心所之隆盛勢力、於第八識熏其種子。此思心所之種子、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故以之為戒體。 此戒體於外相無表示、故名無表。假名為色。正攝於心法也。
    小乘成實 此宗之義、非色非心也。無質礙之性用故非色、無緣慮之性用故非心。
    ◎ 三種無表色 律儀無表色 “依受善戒之表業而發、或以禪定共發、或與無漏智共生、有防非止惡之功能者。 極善
    不律儀無表色 為正作殺生等惡戒之表業、有防善止善之勢用者。” 極惡
    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色 非依善戒或惡戒、乃依其他之善惡表業而生者。此中攝善與惡二種。 中善中惡
    下善下惡 “唯有善惡之表業、而不生無表色。”

    表無表色之功能 表色一功能 表色、即表業之善性惡性。 唯有成業道、為感未來異熟因之一功能。
    無表色二功能 無表色、即無表 一、成業道
    二、別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此功能自未捨戒以來、其功能念念倍增。 若捨戒時、失其念念倍增之防非止惡功能、而不失感異熟業道之功能也。”

    成實四假

    因生假 一切有為法、由因而生、皆為無性。 如六因四緣生諸法。
    緣成假 如攬五蘊成人。
    相待假 如長短等相待而立。
    相續假 如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相續色聲方成身語業。

    成實論

    成實者、成立修多羅中實義也。

    觀我法俱空、故超越於薩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觀。但不知空即不空、故稱之為偏宛觀。

    成安南宗、為印度小乘中最後所立之宗。即小乘中之空宗、酷似大乘。

    南山三教三觀

    ◎ 三教 性空教 “分析小乘教諸法之性分、唯觀其自性之空無。尚許因緣生之假相者。”
    相空教 “觀大乘淺教諸法之自性、為本末如幻即空。 不許其假相者。”
    唯識圓教 “見大乘深教萬法唯識之圓理者。阿含經所說小乘之觀法也。”
    ◎ 三觀 性空觀 “觀諸法為因緣生、性空無我也。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而觀性之空無、故名性空觀。
    相空觀 “觀諸法之相為空也。若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猶是妄見。此更進而空無諸法之相、故名相空觀。”
    唯識觀 “華嚴經等所說、大乘至極之觀法也。觀萬法皆自識所變。故萬法惟為心識之影像、所歸唯一心識。

    戒之四科

    戒法 如來所制之法。
    戒體 由於授受之作法 面領納戒法於心胸、生防非止惡之功能者。
    戒行 隨順其戒體、而如法動作三業也。
    戒相 其行之差別、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

    日中攷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後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鐘表。常盡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今說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 短亦因是驂差不齊。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太陽。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校對鐘表者即以此時為十二點鐘。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餘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臺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於昔所懷疑者自能袪釋。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許其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恆定為十二點鐘也。其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標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於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或知每日視午之時。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正撥動。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保護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鐘表、恆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但須常常核對日晷儀、常常撥動鐘表時針。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此說固是。但其舛甚微無足計也。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事鈔謂唐朝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巿衡量、無事不平。資持記釋云、五種者、舊云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及下附古今尺略圖並周尺別形。

    (略)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載。唯丙山晚年所撰釋門歸苟儀中、略明。

    歸苟儀云受十善法者、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業、戒善之宗。 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謂不然。先須願祈不造眾惡、依願起行、有可承準。若不預作、輒然起善、內無軌轄、後遇罪緣、便造不止。由先無願、故造眾惡。大聖知機、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師從受、無師自誓。如上三歸已、口自發言、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眾生起慈仁意、不起殺心。如後九善例此、而不復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今未及檢尋、且依歸苟儀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靈峰選佛譜十善文錄寫。可暫承用。俟後檢尋受十善戒經、再為改訂可耳。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結

    我某甲。盡形壽。救護生命、不殺生。

    我某甲。盡形壽。給施資財、不偷盜。

    我某甲。盡形壽。遵修梵行、不婬欲。 若在家人、改為不邪婬。

    我某甲。盡形壽。和合彼此、不兩舌。

    我某甲。盡形壽。善言安慰、不惡口。

    我某甲。盡形壽。作利益語、不綺語。

    我某甲。盡形壽。常懷捨心、不慳貪。

    我某甲。盡形壽。恆生慈愍、不瞋恚。

    我某甲。盡形壽。正信因果、不邪見。

    已上各一說

    迴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謂、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謂重緣思覺、即是後念還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