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啟蒙 小理路


辨析量論意義之攝類建立―理路幻鑰

敬禮上師依怙曼殊室利。
見真義量大師善說理。 以量闡述者陳那法稱,
以及印藏先驅諸大德, 于此謹以至誠稽首禮。

于此敍述啟示理路門徑之攝類內容,分為三大科目:

甲一、敍述小理路,甲二、敍述中理路,甲三、敍述大理路。

甲一、敍述小理路 (思維理路)

乙一、辯論紅白顏色等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紅。為反詰此說,則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因明論式宗的前陳或諍事,相當於邏輯的小詞),應是紅(宗的後陳或所成立法,相當於大詞)(因明論式的宗,相當於論題),是顏色故(因明論式的因,理由,相當於中詞,即論據)。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白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白,蓋與白法螺之顏色是一故。若根本許。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非紅,是白故。若言此理不遍。實應有遍,白與紅無共同之處者,蓋此二相違(矛盾)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白。為反詰此說,則以無量壽佛(又名長壽佛,此佛之容顏皮膚皆紅色)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白,是顏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顏色,堪稱為顏色故。若言此理不遍。于此實應有遍,堪稱為色,乃為顏色之性相(定義)。故若根本許。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應非白色,是紅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紅色,蓋為無量壽佛顏色之體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爾應為爾之體,蓋爾為成事(非虛幻物體)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黃。為反詰此說,則以藍琉璃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黃,是顏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藍琉璃之顏色作為法,應是顏色,是根本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根本色,蓋為青黃紅白四色之一故。若根本許。仍以藍琉璃之顏色作為有法,應非黃色,是青色故,其周遍者,蓋青黃二色相違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青。為反詰此說,則以煉金(即經過熔煉的真金)之色作為有法,應是青,是顏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煉金之色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色之個別故。若根本許。仍以煉金之色作為有法,應非青色,是黃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煉金之色為有法,應是黃色,蓋是煉金之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煉金之色應是煉金之色,蓋有煉金之色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根本色。為反詰此說,則以不空成就佛之綠膚色作為有法,應是根本色,是顏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不空成就佛之綠膚色故。若根本許。則彼有法,應非根本顏色,是支分顏色故,是青黃二色之支分色故。其所以為綠色者謂青黃混合之色也。如云:“青黃合而為翠綠,紅黃合而為杏黃,青紅合而為黝黑。”

有人說:凡是支分色,都是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紅黃妙音(即常言文殊菩薩之別名,以其膚色系紅黃混合之杏黃色,故常稱之為紅黃妙音菩薩)之膚色作為有法。應是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是支分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紅黃妙音之膚色作為有法,應是支分色,是紅黃之支分色故。若根本許,仍以紅黃妙音之膚色作為有法,應非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蓋即非雲、煙、塵、霧四色之一,又非影、光、明、暗、四色之一故。上舉前後各理由之所以成立者,蓋與紅黃妙音之膚色是一故(此說同是支分色,但非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

有人說:凡是色都是形色。為反詰此說則以顯色作為有法,應是形色,是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色,是物質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質,是微塵所成故,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形色,蓋與顯色為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顯色,與顏色是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爾與爾應為一,蓋爾有(存在)故。

有人說:凡是色都是顯色。為反詰此說,則以圓形作為有法,應是顯色,是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顯色,蓋為色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色處,為眼識所見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顯色,蓋非顏色故。此理周遍者,謂顯色與顏色同義,形色與形狀同義故。

丙二、立自宗

色之性相(定義),謂堪為色,色與物質同義。色分為五種,謂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眼識所緣境,為色處之性相。色處分為二,謂顯色與形色。表現為形狀者,為形色之性相,此複分為八種,謂長形與短形,高與下,方與圓,正形與不正形。所云方如四方,圓如周圓,正如平整,不正如非平整。表現為顏色者,為顯色之性相,分為二種,謂根本顯色及支分顯色。根本顯色複分為,青黃赤白四種。支分顯色複分為八種:謂已成為支分色之雲色、煙、塵、霧、影、光、明、暗。耳識所聞境,為聲處之性相。聲分為二,謂執受大種所生聲,非執受大種所生聲。鼻識所領受境,為香處之性相。香分為二,謂俱生香,配合香(古譯為和合香)。舌識所領受境為味處之性相。味分為六,謂甜、酸、苦、鹹、淡、辛。身識所領受境,為觸處之性相,觸分為二;謂四大種能造之觸,四大種所造之觸,四大種能造之觸分為四種,謂地、水、火、風。地為堅實性,水為流濕性,火為暖熾性,風為輕動性。四大種所造之觸分為七種,謂滑、澀、重、輕、冷、饑、渴(小乘佛學概要云:此中前四為能造之觸,稱四大種。後七為四大所造之觸,謂可量者為重翻之名輕,柔軟名滑,粗強為澀,食欲名饑,飲欲名渴,暖欲名冷)。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以白法螺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白色,是白法螺故。按此說法,則舉相違周遍質爾云:以白馬作為有法,應是白,是白馬故。此周遍理亦可反成。所不能許者,蓋彼非物質,而是補特加羅(是廣大的動物),因為是馬故。複次,以白法螺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白故。汝已許此因理也。若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顏色,非大種所造故,其為大種者,是法螺故。

又他說:以風作為有法,應是大種所造,蓋為大種所造七觸之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風作為有法,應是大種所造七觸之一,因為是輕觸,既是輕亦是觸故。此說之理不周遍。如是地、水、火,亦類推。

他說: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形狀,是正與不正之一故。此說之理亦不周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正與不正之任何一種,蓋是非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非正,是不正故。若根本許,則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非形狀,是常恒不變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