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啟蒙 小理路


乙二、辯論成事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成事,都是常住。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常住,乃成事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成事,是由量識所成故。此理遍者,由量識所成,為成事之性相故。若根本許,則以瓶作為有法,應非常住,是無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無常,蓋為刹那性故,此理遍者,蓋刹那性為無常之性相故,應如是者,蓋能表功能是物之性相,變壞是有為之性相、生是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有(存在)都是物。為反詰此說,則以無為虛空作為有法,應是物,是有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存在,是由量識所緣故。若言此理不遍,此應有遍,由量識所緣,是有之性相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蓋非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非物,蓋不能表功能故。此理遍者,不能表功能為非物之性相,不變壞為無為之性相,不生為非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所知,都是可成為是之所知。為反詰此說,則以瓶柱二物作為有法,應是可成為是之所知,是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知,是有故。此理遍者,所知、有、所量、成事皆同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可成為是之所知,蓋為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彼雖是所知之一,但無是爾者故。此理由之後半易懂,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知,蓋為一與異之任何一種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為一與異之任何一種,是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是異故。蓋彼此互異故。此理若不成立,則瓶與柱二物應是彼此互異,蓋柱與瓶異,而瓶與柱亦異故。此事例之前者若不成立,則以柱作為有法,應與瓶是異,以其為有之一,與瓶非一故。

有人說:凡是有,都是不可成為是之有。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不可成為是之有,是有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有,因為是常與物之任何一種者,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不可成為是之有,因為是可成為是之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可成為是之有,蓋為有之一,物質、心識,不相應行三種均是爾故。此事例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物質,心識不相應行三種作為有法,應是物,蓋為有之一,非常住故。

有人說:凡不是物,都是常住,為反詰此說,則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常住,不是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蓋非常與物之任何一種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常與物之任何一種,蓋非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有,是無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無,蓋未由量識成立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常住,因為不是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有,蓋無爾之體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體性,蓋非能持自之體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能持自之體性,因為不是法故,此理遍者,能持自之體性,為法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法,都不是具遮止處之法。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非具遮止處之法,是法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法,蓋是有為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有為法,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蓋能表功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能表功能是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故,應如此者,是瓶故。此理遍者,彼為瓶之性相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具遮止處之法,蓋有爾之遮止處之一,爾是法故。此事理之後半易解,前半若不成立,則言應有瓶之遮止處,因為有沒有瓶之方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沒有瓶之方所者,凡是無我,則並非均有瓶故。

有人說:凡是自相,都是識(心識、認識)。為反詰此說,則以物質與心識二者作為有法,應是心識,是自相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相,是於現量(直覺)所見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於現量所見處成立。蓋為現量所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現量所見境(對象),蓋是物故,其理周遍者,現量所見境與物同義故。而分別所見境與常恒同義故。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心識,是不相應行故。其理周遍者物質、心識,不相應行三法之間,彼此唯矛盾故。

有人說:凡是隱秘物,都是共相。為反詰此說,則以金瓶作為有法,應是共相,是隱秘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隱秘物,蓋由執爾之分別心以隱秘之理則所證知故,其理周遍者,蓋爾為彼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由執爾之分別心以隱秘之理所證知,是由執爾分別心之所量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執爾分別心之所量境,是成事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共相,而是自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相,是物故,其理周遍者,因為物。自相,真諦為同義。而常恒、共相、俗諦同義故。

有人說:凡是現見物,都不是隱秘物。為反詰此說,則以柱作為有法,應不是隱秘物,是現見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現見物,是由現量直接所證知境故。此理周遍者,謂由現量直接所證知境,為現見物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由現量直接所證知境,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隱秘物,是由執爾分別心以隱秘之理所證知故。此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丙二、立自宗

由量識所成,為成事之性相,此分為二種,謂常及物。法與非刹那性相符者,為常之性相。常分為二種,謂可成為是之常及不可成為是之常。可成為是之常者,謂所知。不可成為是之常者,謂常與物二者。能表功能,為物之性相。物分為三種,謂物質、心識、不相應行。微塵所成、為物質之性相。物質分為二種,謂外物質及內物質。謂士夫(人)相續所不攝之微塵所成。為外物質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風四大等。謂由士夫相續所攝之微塵所成,為內物質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蘊。顯而了別,為(心)識之性相。事例,如眼識。非物質與識任何一種之有為法,為不相應行之性相。事例,如物、無常,馬、牛等數取趣(泛指動物)。複次,成事分二,謂一與異。不是各別法,為之一性相。事例,如所知,常、物。是個別法,為異之性相。事例,如常與物二者,能相(性相)與所相二者,柱與瓶二者,金瓶與銅瓶二者。複次,所知分二,謂自相及共相。非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就之法,為自相之性相。系由名言分別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為共相之性相。如是,勝義(真正)能表功能之法,為勝義諦(真諦)之性相。不能勝義(真正)表功能之法,為俗諦之性相。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可作為心(知覺)之境,應不是所知之性相,可成為是之心之境,不是可成為是之所知之性相故。這種說法不遍者,凡是成事,都是可成為是之境(對象)及不可成為是之識(知覺)之境(對象)者,凡成事,都是可作為是之相智及不可作為是之一切相智二者之所量境故。又他說:無常及常應有相符合之處,因為聲是無常及常故,應如此者,聲是無常之一,是常故。對此說之理由乃答以其因均不成立。

有人說:以無為虛空作為有法,應是異勝義諦(真諦),是於現量所見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於現量所見處成立,因為於現量所見處有(存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存在於現量所見之處,因有有現量之認定與拋棄故。此種說法並不周遍,其因理之所以成立者,因為是現量所量境故者,是相智之所量境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真諦。而是世俗諦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世俗諦,是常住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