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啟蒙 小理路


乙三、辯論認識體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與物之體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所表(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物之體互遍故, 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之體互遍,蓋爾與物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都是物之體,凡是物之體都是爾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凡是爾都應是物之體。蓋為有(存在)之一,與物之體非一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凡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相),都應是物之體,凡是能表功能之名相,皆應與物為一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凡是物之體,皆應是能表功能之所表,蓋彼物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蓋為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之所表,應是爾之具備假有三法之所表,爾是彼之性相故。(此處可將所有的所表改成名相)

有人說:凡與物之體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與物之體是平衡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與物之體應是平衡互遍,蓋爾與物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物之體,凡是物之體,皆是爾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可按前面所述之理由類推。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凡是爾之具備假有三法,都應是物之體,蓋物是爾之具備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都應是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蓋凡是爾之體,都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許,則以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而是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之具備假有三法,應是爾之所表之性相,爾是性相故。

有人說:凡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蓋與能表功能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為能表功能之體;凡是能表功能之體都應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段理容易理解。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都應是能表功能之體,因為爾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第三段若不成立,仍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都應是物之性相,因為爾是物之性相故。若根本許,則以物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因為是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爾之性相,應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蓋爾為具足假有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具足假有三法者,因為是所表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者,蓋具足假有三法為所表之性相,具足實有三法為性相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具足實有三法者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與能表功能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都是能表功能之體,凡是能表功能之體,都是爾故。此第一段因理易解。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凡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都應是能表功能之體,蓋爾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都應是具足實有三法,蓋爾是具足物之實有三法故,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為物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物作為有法,爾之具足實有三法,應是爾之性相之性相,蓋爾為具足假有三法故。

有人說:凡與物之體是平等互遍者,都是常住,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物合為一之物作為有法,應是常住,與物之體是平等互遍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之體平等互遍,蓋爾與物之體為異,凡是爾,皆是物之體,凡是物之體,都應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與第二段易理解。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凡是物之體,皆應是與物成為一之物,因為凡是彼,皆為物為一之一,凡與物是一,都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常住,是無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無常,是有為法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依體,都是物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聲作為有法,應是物之體,是物之依體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聲作為有法,應是物之依體,是物之相依(事例)故。若根本許,仍以聲作為有法,應非物之體,與物為異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義體,都是物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應是物之體,是物之義體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應是物之義體,是物之性相故。若根本許,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應非物之體,與物非一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體,都是物之依體。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物之依體,是物之總體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總體,是物之自(本)體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蓋此二同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物之依體,蓋非物之相依(事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爾應非爾之相依,蓋由量識認定爾之後,量識豈能未認定物也。

有人說:與瓶成為一之瓶,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瓶成為一之瓶作為有法,應非瓶之體,蓋與瓶非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與瓶成為一(合為一)之瓶作為有法,應與瓶非一,蓋與瓶為一異故,對此理若言不遍,仍以瓶作為有法,凡與爾異者,皆應是與爾非一,蓋爾為補特加羅無我故。於前言不周遍之外,若言因(論式的因)不成立,則言與瓶成為一之瓶應與瓶是異,蓋與瓶成為一之瓶。乃是瓶成為與瓶異之瓶故。

複有人說:與瓶為一者,乃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瓶為一作為有法,應非瓶之體,蓋與瓶非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與瓶為一作為有法,應與瓶非一,與瓶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與瓶為一作為有法,應與瓶是一,是常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與爾為一應是常住,爾為成事故。

有人說:瓶之彼體,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之體作為有法,應非瓶之體,蓋非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之體作為有法,蓋是常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爾之體應是常住,爾是成事故。

有人說:凡否定非是瓶,都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金瓶與銅瓶二者作為有法,應是瓶之體,是否定非瓶故,應如是者,是瓶故。若根本許,仍以金瓶與銅瓶作為有法,應非是瓶之體,蓋不否定與瓶為異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蓋彼與瓶為異者,是與彼相違(矛盾)故。

有人說:若否定與瓶異,都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瓶之體,蓋否定與瓶異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否定與瓶異,蓋與瓶非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與瓶非是異,蓋與瓶非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與瓶非是異,定為無故。若根本許,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非是瓶之體,蓋不否定與瓶非一故。彼應是如彼,蓋與彼瓶非是一者,與彼瓶非是一故,彼之所以應如此者,以彼是無故。

丙二、立自宗

瓶即瓶之體。「瓶之體」及「與瓶是一」二者,乃是平等互遍,凡是成事,謂爾都是爾之體者,凡是成事,謂爾與爾都是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謂凡是成事,應都是爾與爾為一,而凡是成事,則都是爾與爾非異故。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物與能表功能應是一,蓋此二同義故。此說之所以不遍者,謂物與能表功能是異故,蓋量識認定能表功能時,而量識尚未認定物者有之,而由量識認定物時,必須量識先認定能表功能故。

又有人說:如同物與無常,所作,有為等皆為同義異名之詞,所知,有(存在),成事,所量諸詞亦當是同一者,猶如無比淨飯王子與一切智,日友,一切智•甘蔗之苗裔等。此說之所以不合理,蓋淨飯王子與日友,甘蔗之苗裔等皆異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此等應是異者,蓋詮淨飯王子之名言表達何物,雖已由量識定,而詮日友及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究竟表達何物,量識尚未認定者有之。如是,詮淨飯王子,日友,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所指謂之事物雖是一個,但此等名言卻非一者,蓋凡是一,則名言與意義二者,皆必須是一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