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啟蒙 小理路


乙五、辨論小因果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成事,都是因或果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因或果之任何一種。是成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成事,是由量識所成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因或果之任何一種,不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是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因都不是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果,是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因,蓋有爾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爾之果,蓋物之後合(刹那)生者,為爾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後念(刹那)所生應是爾之果,爾是有為法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果,有爾之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爾之因,蓋爾之前刹那生者,為爾之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前刹那生者,應是爾之因,因為爾是物故。

有人說:凡是親因(直接因),都不是疏因(間接因)。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疏因,是親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親因,蓋為產生後刹那物之親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產生爾之後刹那親因。爾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疏因,蓋為物之後刹那生起之後刹那所生疏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爾之後刹那生起之後刹那所生之疏因,爾是有為法故。

有人說:凡是親果(直接之果)。都不是疏果(間接之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疏果,是親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親果,是物之前刹那所生之親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爾之前刹那所生之親果,爾是所作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疏果,是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爾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爾是有為(法)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因,都是物之親因。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是物之親因,是物之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因,是物之前刹那生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親因,是物之疏因故。此理若不所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疏因。物是爾之疏果故。此理若不所立,物應與物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蓋諸物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置為疏果及將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者置為親果,諸物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置為自之疏因及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者置為自之親因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親果,都是從物直接產生之親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後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是從物直接產生之親果,是物之親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後刹那生者應是爾之親果,爾是無常故。若根本許,仍以物之後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不是從物直接產生之親果,蓋系與物直接產生者同時產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從物直接產生者同時產生,蓋與物之親果同時產生故,應如是者,蓋物之後刹那產生之後,並無物之親果不產生之時刻;當物之親果成後,而物之後刹那生者不產生之時刻亦無故。

有人說:凡是瓶之因,都是瓶之近取。為反詰此說,則以成為瓶因之士夫(人)作為有法,應是瓶之近取,是瓶之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瓶之因,是瓶之俱生助緣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瓶之俱生助緣,蓋瓶本身是爾之俱生果,乃並不是以自之質流為主要能生故。若根本許,則以成為瓶因之士夫(人)作為有法,應非瓶之近取,蓋非是以瓶自身之質流為主要能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以瓶自身之質流為主要能生,蓋無爾之質流成為後念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質流成為後念之瓶,爾是補特加羅故。

有人說:凡是瓶之因,都是瓶之俱生助緣(助成之條件),為反詰此說,則以成為瓶因之泥匠作為有法,應是瓶之俱生助緣,是瓶之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瓶之因。瓶是爾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成為自因泥匠之果,蓋有成為爾因之泥匠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瓶之俱生助緣,蓋為瓶之近取故。

有人說:凡是因,都是近取,為反詰此說,則以燈之最後刹那作為有法,應是近取,是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因,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燈之最後刹那作為有法,應非近取,蓋自之近取果對自之後質流非主要能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自之近取果對自之後質流應非主要能生,蓋爾之後質流無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後的同類質流,蓋爾為質流將斷之物故。

有人說:凡是一種成物(品),都是一種成物同質。為反詰此說,則以旃檀之顏色及其香氣二者作為有法,應是一種成物同質,是一種成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一種成物,蓋爾二物同時成(生),同時住,同時滅故。此理遍者,彼乃是一種成物之定義故。若根本許,仍以旃檀之香氣及其顏色二者作為有法。應非一種成物同質,蓋非同質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旃檀之香氣及顏色二者作為有法,應不是同質。蓋為所生不同性質之法(物)故。

有人說:凡是一類質,都是同質。為反詰此說,則以從近取,一粒青稞所生之二粒大小青稞作為有法,應是同質,是一類質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一類質,蓋從自身之一近取因所生之不同有為(法)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者,所謂類質是一或非一之義,蓋必須按自身之近取是一或非一而定者,因為有質類是一非一之義的不同說法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二者作為有法,應不是同質,蓋不是同一性質所生之法(物)者,其性質異故。

有人說:凡是同類,都是同體。為反詰此說,則以黑、白二匹馬作為有法,應是同體,是同類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同類,是體同類。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體同類,因為無論是誰只要注意一看,認為此時此物之知覺必能自然生起之法(物)故。此理遍者,蓋有體同類之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同體,其性質是異者,彼此系為無關聯之其他物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近取因之果,都是物之近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物之近果,蓋為物之近取之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身近取之果,蓋爾之近取,乃是爾之因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近果,非物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非是爾之果,是無我故。

丙二、自立宗

能生,是因之性相(定義)。因、果、物三者同義。物之能生,是物因之性相者。凡是物,爾之能生,皆應為爾因之性相故,物之因分為二種,謂物之親因(直接因)及物之疏因(間接因)。物之親能生為物親因之性相,而物之前刹那生者,為其相依(事例)。物之疏能生(間接能生),為物疏因之性相,而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為其相依(事例)。以此類推一切物之親因和疏因。複次,物之因分為二種,謂物之近取及物之俱生助緣。主要能生物自身之質流,為物近取之性相,而成為物因之所作,為其相依。非是物自身之流而主要能生質者為俱生助緣之性相,而成為物因之補特加羅(人),為其相依,所生,是果之性相,物之所生,是物果之性相,而物之後刹那生者,為其相依。物之果分為二種,謂物之親果及物之疏果。物之親(直接)所生,為物親果之性相,而物之後刹那生者,為其相依。物之疏所生,為物疏果之性相,而物之後刹那生起之後刹那生者,為其相依。以此類推其他物之親果及疏果。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應無物之近取,物之前刹那生者非是彼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非物之近取,蓋爾不定成為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非是必定成為物。蓋已成為物故。此說有不遍之過。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已成為物,是物故。

有人說:以瓶柱二物作為有法,應有爾之近取,爾是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若許,仍以柱瓶二物作為有法,應必定有成為爾者,有爾之近取故。汝已許此因理也。若許,仍以柱瓶二物作為有法,應有是爾者,蓋有必定成為爾者故。此說之前半截有不遍過。蓋凡是物,都是自因之果,對此說。

有人說:以自之因作為有法,應是自因之果,是物故。此說之因理不成立者,蓋自之因無者,而自是常故。

有人說: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因果,是因果二者故。此說不遍者,仍以瓶作為有法,應不是因果,非是異者,是一故。

有人說:應有不是常住之因,蓋凡是因,皆為不是常之因。此說之所以不合理者,蓋凡是因,皆非不是常之因故,應如此者,凡是成事,皆非不是常之因故。應如此者,凡是成事,則不是常,皆非果故。應如是者,凡是成事,不是常皆非物故。

又他說:物之因與物之果應有相符之處,蓋有成為物因之物之果故。此說不遍者,應有成為物因之物之果,蓋成為物因之物之果是因故。應如是者,彼是物故。

複次,應有成為物因之物之果,蓋彼物是成為物因之物果者,蓋彼是成為物因之物後刹那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爾應是成為爾因之物之後刹那生者,蓋爾是有為法故。對此他說:以物作為有法,成為爾因之爾果應無,蓋無既是爾之因又是爾之果者故。此說不遍者,以物作為有法,應有為爾因之爾果,有成為爾因之爾為有之一,彼不是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