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啟蒙 小理路


乙六、辯論總與別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總,都不是別。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別,是總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總,蓋有爾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有爾之別。瓶即彼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物之別,蓋爾既是物。爾與物同體聯繫,既不是爾而又是物之相符物尚有若干故。此因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是與物同體聯繫,是與物同體之一,既與物是異,若無物,爾亦必須無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與物同體,與物同性質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與物是異。蓋是色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若無物則爾亦必須無,若無物則必須是隨念任意想像故。前面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既不是爾而又是爾之相符物應有若干,蓋旃檀柱既是爾柏樹柱亦是爾故,若根本許,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別,是所知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所知之別(個別),蓋爾為既是所知,而爾又與所知同體聯繫,既不是爾而及又是所知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都是能表功能之總。為反詰此說,則以所表作為有法,應是能表功能之總,是物之總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表(相)作為有法,爾應是物之總,物是爾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所表之別,蓋爾既是所表(被定義者),爾又與所表同體聯繫,既不是爾又是所表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若根本許,仍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應不是所表之別,是性相(定義者)者,是物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都是無常之總。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無常是異作為有法,應是無常之總,是物之總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與無常是異作為有法,爾應是物之總,物是爾之別故,若根本許,仍以與無常是異作為有法,應不是無常之總,無常不是爾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無常作為有法,應不是與無常是異之別,蓋不是與無常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無常作為有法,爾與爾應不是異,爾是補特加羅無我故。

有人說:無既是總之總,又是別之別之相符者。為反詰此說,彼應有,常即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常作為有法,爾應既是總之總,又是別之相符者,爾是總之總之一,是別之別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常作為有法,爾應是總之總,總是爾之別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常作為有法,應是別之別,蓋爾為別,爾與別同體聯繫,非是爾也是差別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

有人說,凡是常之總,都不是常之別。為反詰此說,則以總作為有法,應不是常之別,是常之總故。應如是者,常是爾之別故。應如是者。常是總,常與總同體聯繫,既不是常又是總之相符者有若干故。若根本許,則以總作為有法,應是常之別,蓋爾是常,爾與常同體聯繫,既不是爾又不是常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都不一定不是物之別。此說不合理者,蓋無既是物之總又是物之別者故。應如是者,成為彼之常既無,成為彼之無常亦無故。此因理之前半應如此者,凡是常,都不是物之別(個別)者,凡是常,都不是物故,第二段因理之所以成立者,凡是成為物總之物,皆為隨念任意想像故。自宗說:凡是物,都不是物之總。為反詰自宗說,有人則以聲無常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總,是物故。此理不成立,若許,則聲無常應是物之總,是物聲無常之別故,應如此者,物是聲無常,而物與聲無常同體聯繫,既不是物,又是聲無常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前因理之後半段應如此者,所知既是彼,常亦是彼故,應如此者,凡是無我,皆為聲無常故。

有人說:凡是知覺(心)之別,都是物之別,為反詰此說,則以成為物因之量識及已決智二者作為有法,應是物之別,是知覺之別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知覺之別,蓋爾是知覺,而爾與知覺同體聯繫,既不是爾,又是知覺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此因理之第一、二段易解,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言此類相符者應有若干,相智既是彼,量識亦是彼,此二者彼此相異而成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別,不是與物同體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與物同體聯繫,是物之因故,因理易解。

丙二、立自宗

隨顯示自身之後而行之法(物),為總之性相。總從言詮門分為三種,謂總類,總義,總聚。隨於具足自種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為總類之性相,而所知為彼之相依(事例)。執瓶為分別(心)對非是瓶而見為瓶之增益(以無為有)部分,為瓶總義之性相,而執瓶分別(心)之第二刹那從瓶第二刹那從瓶第二刹那而顛倒見者為彼之相依。集聚自之若干支分粗色,為總聚之性相。比如瓶與柱為彼之相依。有總聚與總類之相符者,瓶是也。有不是總聚而是總類之相符者,所知是也,有物不是總類而是總聚之相符者,柱瓶二物是也。有物亦不是總類亦不是總聚之相符者,常與物二者是也。能遍所入之具自類之法(物)。為別之性相,蓋自身是別之性相故。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是總,是總聚故。此說有不周遍過。此因理成立者,蓋為八微塵質集合之塊物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總,蓋無爾之別(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別,蓋爾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又他說:所知,應不是總,彼不是是所知之總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彼應不是是所知之總,蓋無是所知之總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無是所知之總者,所知之總為無之一,所知與是所知二者同義故。前段之因理若許,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總,蓋為隨顯自身之後而行之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隨顯自身之後而行之法,蓋隨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隨於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蓋隨於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隨於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一切常與物皆屬爾之種類故。

又他說:所知應是不是所知之總,不是是所知之別(個別)故。此說不遍,若許,所知應不是不是所知之總,蓋凡不是所知之總,則皆為隨念任意想像故。

又他說:應有不是別之別。蓋有不是總之總故。此說不遍,此因理成立者。蓋所知即是非總之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非總之總,蓋非總乃爾之別故。

又他說:以所知作為有法,應不是非總之總,乃是總之總故。此說不遍。此因理成立者,是總乃為爾之別故。

又他說;常應是聲無常之別,蓋物為聲無常之別故。此說不遍,而常應是聲無常之別故。應如是者,蓋聲無常非隨顯示自身之常後而行之法(物)故。應如此者,於顯彼之上,沒有常住故,應如此者彼種類中沒有常住故。

他說:以有(存在)作為法,應是別,蓋作為能遍。具有自種類之法(物)故。應如此者,有作為能遍之有故。此說不遍者,於性相(定義)之語中言有自之種類是有所為(別有意義或作用)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