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二、敍述中理路(思維理路)


乙一、辯論相違(矛盾)與相屬(聯繫或關係)

丙一、駁他宗(文中「矛盾」應皆改為「相違」則行文教一致)

有人說:凡是與物相違(矛盾)者,都是與物相違(矛盾)而相違(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常之體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矛盾相矛盾,是與物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是與物矛盾者,蓋爾與物為異之一,無既是爾又是物之相符(基礎相同)者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相異,蓋是常故。第二段若不成立,則以常作為有法,應無既是爾之體,又是物之相符者,爾是常故。若根本承認,則以常之體作為有法,應非與物矛盾相矛盾,乃是與物矛盾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與物矛盾不相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與物矛盾之相符者故。而彼常,即此種相符者也。

有人說:凡是與無常矛盾相矛盾者,都是與無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柱之體作為有法,應是與無常矛盾,是與無常矛盾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無常矛盾相矛盾,蓋與無常矛盾相異之一,無既是爾又是與無常矛盾之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作為有法,應無既是爾之體,又是與無常矛盾之相符者,蓋凡爾之體,皆為與無常不矛盾故。若根本承認,仍以柱之體作為有法,應非與無常矛盾,蓋與

無常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與無常不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無常之相符者故。而彼柱,即此種相符者也。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物不矛盾,都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與柱與瓶二者為一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與物不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與物不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物之相符者故。而柱與瓶二者,即此種相符者也。此理若不成立,則易也。若根本承認,仍以柱與瓶二者為一作為有法,應非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蓋與物不矛盾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相矛盾,蓋與物不矛盾相異之一,無既是爾,又是與物不矛盾之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二者作為有法,應無與爾既是一,又是與物不矛盾之相符者,蓋爾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都是與物不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無物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蓋與物不矛盾也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也不相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與物不矛盾之相符者故。而所知,即此種相符者也。若根本承認,仍以無物作為有法,應非是與物不矛盾,是與物矛盾故。

有人說:凡是與有(存在)矛盾不相矛盾,都是與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未作作為有法,應是與常矛盾,蓋與有(存在)矛盾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有矛盾不相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與有矛盾之相符者故。而常與物二者,即此種相符者也。若根本承認,仍以未作作為有法,應非是與常矛盾,蓋與彼不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與常不矛盾,蓋凡是常,皆為爾與常之相符者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相屬(聯繫或關係),都是與物聯繫相聯繫。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物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物聯繫相聯繫,是與物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聯繫,蓋與物乃是同體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與爾聯繫,應與爾為同體聯繫,蓋與爾聯繫又與爾相異之一,與爾有聯繫故,若根本承認,則以與物聯繫作為有法,爾應與爾不是聯繫,蓋爾乃是補特伽羅無我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聯繫,都是與物同體聯繫。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後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是與物同體聯繫,與物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聯繫,蓋與物是從生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為從生聯繫,是物之果故。若根本承認,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與物為同體聯繫,蓋與物為從生聯繫故。因理已成立。

有人說:既是與柱與瓶二為一矛盾相矛盾,又是與柱與瓶二為一不矛盾不相矛盾之相符者屬無。為反詰此說,則言應有,而所知之具足實有三法,即如是故。此理之第一段成立者,蓋既是彼,而又是與柱與瓶二者為一相矛盾之相符者無故,蓋彼可作為知覺之境(對象),與彼不相矛盾故。第二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彼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與柱與瓶二者為一不矛盾不相矛盾,蓋既是爾,又是與柱與瓶二者為一不矛盾之相符者有故,可作為知覺之境。即是彼也。

有人說:既是與物矛盾相矛盾,又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既是與物聯繫相聯繫,又是與物不聯繫不相聯繫等之相符者屬有。若按此說,則與物不矛盾,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有此種相符者之一,與物不相聯繫,則不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則以與物不相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矛盾相矛盾,系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為真正因理,所不能承認者,既是與彼不相聯,又是與彼矛盾之相符者有故,蓋變為物因(因果的因)之量識及已決智二者即彼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彼二者作為有法,應有既與彼不相聯繫,又與彼矛盾之相符者,蓋為與彼不相聯繫之一,與彼矛盾故。此理之第一段成立者,是彼之因故。第二段成立者,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有人說:既是與常矛盾相矛盾,又是與常不矛盾不相矛盾,既是與常聯繫相聯繫,又是與常不聯繫不相聯繫之相符者屬無。為反詰此說,則言應有此種相符者,蓋與常不聯繫,而是此種相符者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是與常矛盾也矛盾之一,是與彼不矛盾不相矛盾,是與彼聯繫相聯繫。是與彼不聯繫不相聯繫故。此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彼矛盾也矛盾,蓋與彼相異之一,凡是爾,必須與常不相矛盾故,若是爾,則必須與常非異故。第二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彼不聯繫作為有法,爾應是與彼不矛盾不相矛盾,蓋既是爾,並有與彼又不矛盾之相符者常(住)恒。即如是相符者也。第三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彼不相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彼聯繫相聯繫,蓋與聯繫相異之一、若與彼無聯繫,則爾必須無故。第四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常不聯繫作為有法,爾應與爾不相聯繫,蓋爾是無我故。

有人說:既是與所知矛盾不相矛盾,又是與所知不矛盾相矛盾,有既是與所知聯繫不相聯繫,又是與所知不聯繫相聯繫之相符者屬有。為反詰此說,與所知不矛盾,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有此種相符者之一,與所知相聯繫,乃不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理之第一段如是。第二段若不成立,則以與所知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所知不矛盾相矛盾,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為正因理。所不能承認者,是與彼不矛盾不相矛盾故,蓋既是爾,又與彼是不矛盾之相符者有故。與瓶為一即此種相符者故。若根本承認,則以與所知不矛盾作為有法,應是與所知聯繫不相聯繫,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為正因理。所不能承認者,是彼聯繫相聯繫故,蓋與彼聯繫相異之一,與彼若無聯繫,則爾必須無故。此因理易解對比他說應有此種全部相符者,既是與柱不矛盾不相矛盾,又是與彼不矛盾相矛盾,既是與彼聯繫,不相聯繫,又是與彼不聯繫相聯繫之相符者,如果說有於此並不周遍,此因理成立者,與柱矛盾,即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與柱矛盾作為有法,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是與柱矛盾不相矛盾之一,是與彼不矛盾相矛盾,是與彼聯繫不相聯繫,是與彼不聯繫相聯繫故。此因理之第一、二段易解。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彼聯繫不相聯繫,蓋若與彼不聯繫,則爾不必須無故,柱之遮事,即是彼也。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柱矛盾作為有法,應是與彼不聯繫相聯繫,蓋與彼不聯繫相異之一,若無與彼不聯繫。則爾必須無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不矛盾矛盾不相矛盾,都是與矛盾不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矛盾之體作為有法,應是與矛盾不相矛盾,蓋為與不矛盾矛盾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矛盾不相矛盾,蓋既是爾、與不矛盾相矛盾之相符者有故。矛盾,即是彼也。若根本承認,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與矛盾不相矛盾,蓋與矛盾相異之一,爾與矛盾之相符者絕不會有者,蓋矛盾非是矛盾也。

丙二、立自宗

相違分為性相及分類二目。第一性相者,謂緣(觀察)爾既是異、又不會是爾之相符者,是本身矛盾之性相。第二矛盾分為二種,謂互相相違,不同時並存相違。初者,謂從能決斷者放棄方面相處,為互排相違之性相,此與相違同義。此分二種謂直接矛盾及間接矛盾。謂彼此直接不順相處,為直接矛盾之性相。其事例,如物與無物,謂非是直接之能害所害、而於事不順相處,為間接矛盾之性相。其事例,如冷與熱,我執與證無我之智慧。二者,謂從所斷質流及能斷方面不順相處,為不同時並存矛盾之性相,其相依(事例),如能對治者與所斷(罪愆)。謂爾與彼法(物)從同體方面相異,彼法若無爾亦必須無之法,為與彼法同體聯繫之性相。其相依,如瓶與瓶之體。若結合實事而言,謂與物從同體方面相異,若無物爾亦必須無,為與物同體聯繫之性相。其相依,如瓶。謂與彼法從本質相異方面,屬於彼法(結)果之種類,為與彼法從生聯繫之性相。其相依,謂凡物之後刹那生者,皆為與物是從生關係故。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以有與無作為有法,應是相異不會相符合,因為是矛盾故。此說之因理不成立。若承認,則以有與無作為有法,應是有,是異故。

有人說:以煙作為有法,應是從生聯繫,與火為從生聯繫故。此說不遍。

有人說:應無從生聯繫,蓋既非彼煙,亦非彼瓶故。此說不遍。不能承認者,火與煙應是從生關係,此二者是因果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火與煙作為有法,應是因果,是互為所生與能生故。

有人說:以物作為有法,應是與瓶為同體聯繫,蓋與瓶從同體方面相異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與瓶從同體方面應是異,蓋與瓶為同體之一,是與彼相異故。上述各因皆成立者,是瓶之總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承認,仍以物作為有法,與瓶應非同體聯繫,若無瓶,爾亦不一定無故。

有人說:以瓶作為有法,既是爾,又是有瓶之相符者,爾與瓶不相矛盾故。此說不遍。若承認,則以瓶與瓶作為有法,應無爾之相符者,爾是一故。若言不遍,應言有遍,在安立彼二法之相符者時,彼二法(物)必須相異故。

有人說:以佛與有情作為有法,應是不相順而並存,蓋所言互排矛盾之性相合理故。此說不遍者,若從能決斷者放棄方面不相順,並存而言,則不定為不相順(並存)者,蓋諸物皆從與自相順之因而生故。

有人說:凡是矛盾,皆應是不可同為是之所知,蓋所言矛盾之性相合理故。若承認,則以一與多作為有法,應是不可同為是之所知,是矛盾故。所不能承認者,一與多是可以同為是之所知故,彼瓶,即是彼者,彼與一相異也。按此說,則多與一應是矛盾,而一與多矛盾故。汝已許此因理。所不能承認者,多與一非相異故,應如是者,與瓶二者為一,不相異故,因此之故,則必須說一與多二者雖然相異,而一與多乃非相異,於他處則與矛盾不相矛盾,亦須許為矛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