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二、敍述中理路(思維理路)


乙三、辯論性相與所表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成事,皆為性相(定義者)與所表(被定義者)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是成事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易解。若許,仍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蓋既非性相,亦非所表故。此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蓋無爾之所表故。後半截因理若不成立,仍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非所表,蓋為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有人說:凡有是爾者,爾皆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物與能表功能二者作為有法,爾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有是爾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與能表功能二者作為有法,應有是爾者,蓋可列舉是爾者故。應如此者,瓶即是也。若根本許,則以物與能表功能二者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蓋既非性相,亦非所表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二者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蓋無爾之所表故。後半截因理若不成立,則以此二者作為有法,應非所表,蓋無爾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有,皆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是有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易也。若許,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有爾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瓶之性相,蓋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為瓶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具足三種實有法,皆是實有。為反詰此說,則以堪為知覺之境作為有法,應是實有,是具足三種實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堪為知覺之境作為有法,應是具足三種實有法,是具足三種能安立法故,應如此者,是性相故,若根本(原則上)許,仍以堪為知覺之境作為有法,應非實有,是假有故,應如此者,是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具足三種假有法,皆是假有。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假有,是具足三種假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具足三種假有法,是具足三種所安立法故,應如此者,是所表故,若根本許,仍以物作為有法,應非假有,是實有故。應如此者,是物故。

丙二、立自宗

所表之性相者,謂具足三種假有法也。何為三種假有法耶?謂總為所表者一,成立於自之相依(事)上者二。唯作自身性相之所表者三也。性相之性相者,謂具足三種實有法也。何為三種實有法耶?謂總為性相者一,成立於自之相依(事)上者二,唯作自身所表之性相者三也。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者,謂具足能表功能之假有三法也。物之性相之性相者,謂具足物之實有三法也。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相依(事)之性相者,謂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能表功能也。其相依者,謂彼物是也。

複次,所表之性相者,謂彼具足三種所安立法也。何為三種所安立法耶?謂是所表者一,非是自身性相以外之所表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相依者三也。性相之性相者,謂彼具足三種能安立法也。何為三種能安立法耶?謂是性相者一,非是自身所表以外之性相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相依者三也。相依之性相者,謂以性相及時顯示彼所表之依處(事)也。

此複舉一事例以說明之: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者,謂彼能表功能之具足三種所安立法也。何為能表功能之三種所安立法耶?謂是能表功能之所表者一,非是能表功能以外任何法之所表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所表之相依者三也。物之性相之性相者,謂彼物之具三種能安立法也。何為彼物之三種能安立法耶?謂是物之性相者一,非是物以外任何法之性相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物之性相之相依。物之相依之性相者,謂以能表功能顯示彼所表之物也。其相依者,是彼瓶也。

總而言之,性相分為二種,謂排除不同種類之性相及排除顛倒分別之性相。此二者之相依者,謂如彼新生非虛誑認識之一,離分別複無錯亂之認識也,此為排除不同種類之性相及排除顛倒分別之性相者,謂既是排除不同種類性相之一,亦是排除顛倒分別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截成立者,謂現量之不同種類,定為非量識及比量二種,由二者相依中之新生不虛誑之言,能排除非量識,由離分別及無錯亂隨一之言。能排除比量故。後半截理由成立者,謂由離分別及不錯亂隨一之言,能排除不同種類,而同時言離分別及不錯亂,乃就排除邪(顛倒)分別而言。對此複如將一個月亮見為二個月亮之根識亦言之為離分別,為了排除懷疑彼是否是現量之邪分別,故言不錯亂。同時為了排除明論(或正理)派等,主張現量是分別之邪分別,故言離分別也。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彼所知之性相應是性相。因為凡是所知之性相皆是性相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皆應是性相。爾是所表故。若許此理之前半截,則以所知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應如此者,有爾之性相故。應是此者,蓋彼所知之具足三種能安立法,即是彼故。

又彼云:能表功能之所表,應是能表功能之所表,因為所表是所表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表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有爾之性相故。應如此者,蓋彼具足三種所安立法故。若許此理之前半截,則以能表功能之所表作為有法,能表功能應是爾之性相,爾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汝已許此因(理由)。若許,則以能表功能之所表作為有法,爾應有多種不同之性相,蓋彼能表功能既是爾性相,彼能表功能之具足三種所安立法。亦是爾之性相故。所不能許者,蓋爾非是除自身性相以外任何物之所表故。應如此者,蓋爾是具足三種所安立法故。

又彼云:性相應是性相,蓋所表即是所表故。此說不遍,此因理已由上面成立。若許,則以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有爾之性相故。應如此者,彼是具足三種能安立法故。

有人說:凡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與能表功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為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為爾故。此理之第一易解。第二因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應皆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蓋爾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故。第三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皆應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蓋爾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作為有法,爾之彼性相,應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爾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所表,蓋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作為有法,爾之彼所表,應是爾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蓋爾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性相,蓋為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之彼具足假有三法,應是爾之所表之性相,爾是性相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蓋爾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諸因如上述理由類推。若根本許,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為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作為有法,爾之彼具足實有三法,應是爾之性相之性相,爾是所表故。因理已如前成立。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蓋爾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易解。第二若不成立,則以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應皆是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為爾之性相故:第三若不成立,則以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應皆為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蓋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為爾之所表故。若根本許,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作為有法,爾之彼性相,應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爾是所表故。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所表,蓋為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爾之彼非性相,應是爾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爾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爾是性相,是物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爾之彼具足實有三法,應是爾之性相之性相,爾是所表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應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諸因理皆易解。若根本許,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為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易解。第二若不成立,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皆應是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物之彼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是爾之性相故。第三若不成立,則以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皆應是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物之彼性相之性相,是爾之所表故。若根本許,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物之彼二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彼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諸因理皆易解。若根本許,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故。用此推理之法,應當瞭解適用於瓶等所表之一切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