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二、敍述中理路(思維理路)


乙五、辯論隨因後遍,遣遍及兼略述破與立

一、講隨因後遍及遣遍。

有人說:凡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質問對方)論式,皆定為爾之周遍八門隨一。為反詰此說,則以「應是常住,是所表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皆定為爾之周遍八門隨一,是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是因及後陳各異之應戰論式故。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周遍八門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正確四門周遍隨一既未決定之一,爾之顛倒四門周遍隨一亦未決定故。此之第一根本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周遍四門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正確隨因後遍未定之一,正確隨因遣遍未定,正確下遍亦未定,正確違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隨因後遍應未定,蓋凡是所表,皆為常,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常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應非皆常,凡是所表,皆是常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隨因遣遍應未定,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爾之正確隨因遣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前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下遍應未定,凡是常住,皆為所表,是爾正確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為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與物二者作為有法,是爾之正確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為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遣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爾之正確違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住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是爾之正確違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住故。

前面之第二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四門周遍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顛倒隨因後遍未定之一,顛倒隨因遣遍既未定,顛倒下遍亦未定,顛倒違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隨因後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爾之顛倒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佐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佐作為有法,是爾之顛倒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佐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隨因遣遍應未定,凡非常住,皆非非所表,是爾顛倒隨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皆未定為非非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是爾顛倒隨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應未定為非非所表故。 前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顛倒下遍應未定,凡是常住,皆非所表,是爾之顛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佐,非皆定為非所表故。此因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作為有法,是爾之顛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為非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違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未定為非非常住,是爾之顛倒違遍之一,凡是所表,皆非非常住故。此因理之後半者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是爾之顛倒違遍之一,凡是所表,皆未定為非非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應成論式,爾之周遍八門皆未定。為反詰此說,則言以常與物二者之一,應是補特伽羅無我,是瓶與柱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瓶與柱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是常與物二者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應成論式,蓋為具備因,後陳,周遍三件之應成論式故,此因易解。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周遍八門應已定,蓋爾正確周遍四門已定之一,爾之顛倒四門亦定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言彼應成論式之正確四門周遍已定,蓋為瓶與柱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是常與物二者之一,皆為補特伽羅無我,常與物二者之一,凡是無我,是瓶與柱二者之一,皆應為補特伽羅無我等,各已定故。因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則言彼應成論式之顛倒四門周遍應已定,蓋為瓶與柱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為常與物二者之一,皆非補特伽羅無我。為常與物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為瓶與柱二者之一,皆非補特伽蘿無我等,各已定故。

對如此周遍之理許諾之時,於辯論之際,以推理法則加以區分之後則必須答以第一段因理不成立。

應成論式之八門分別答辯法:

  	彼因皆後陳   唯許為後遍。
  	後陳皆彼因   為往下周遍;
  	凡非是後陳   非彼因遣遍;
  	彼因非後陳   許之為違遍;
  	此等即名為   正確四周遍。
  	彼因非後陳   乃許為顛倒,
  	之隨因後遍   後陳皆非因,
  	為顛倒下遍  凡是非後陳,
  	皆非非彼因  許為倒遣遍;
  	凡論式之因  非彼彼後陳。

為顛倒違遍。

複次,分為十六門翻時,學者如是說:

  	由後遍翻諸後遍,即為後遍之翻法。
  	彼之下遍即下遍,違遍以及諸遣遍;
  	皆按各自翻法番;下遍後遍即下遍;
  	彼之下遍即後遍;凡彼後陳皆非因,
  	此即是彼之違遍;非彼因皆非後陳,
  	此即是彼之遣遍;違遍之隨因後遍。
  	即為違遍學者許;凡非後陳皆是因,
  	此即是彼之下遍;如是推理凡是因,
  	非皆遍非是後陳,此即是彼之違遍;
  	凡是非非彼後陳,皆為非是彼因者,
  	此許為彼之遣遍,遣遍之隨因後遍。
  	唯是與遣遍同類;凡非是彼論式因,
  	悉皆遍非是後陳,此即是彼之下遍;
  	凡非論式之後陳,並非皆非彼諸因,
  	此即是彼之違遍;大凡非是非彼因,
  	並非皆非後陳者,此即遣遍之遣遍。
  	由諸周遍十六門,其理如是或許然。

有人說:爾為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正確下遍已定,爾之下遍之下遍皆定。為反詰此說:則言以應是物之差別,是物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下遍之下遍應已定,爾之正確下遍已定故。前半截因理易解,後半截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下遍應已定,蓋凡是物之差別(個別),皆是物,是爾下遍之一,凡是物之差別,皆是物已定故。若根本許,仍以此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下遍之下遍應未定,蓋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別,是爾之下遍之下遍之一,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別猶未定故。此因之前半截成立者,蓋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其隨因後遍與下遍之下遍同義故。應如此者,凡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其第一下遍即下遍,第二下遍即後遍,第三下遍與下遍同義故。

有人說:爾是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隨因後遍已定,則爾之後遍之後遍皆未定。為反詰此說,則言此應不遍,蓋任何應成論式之一隨因後遍上,從二至百中間不論如何重疊,皆必須與彼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同義。

又有人說:爾是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違遍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皆定,為反詰此說,則言以應非所作,是能表功能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凡爾之違遍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應已定。爾是應成論式之一故。此因之前半截易解。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違遍應已定,蓋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是爾之違遍之一,凡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蓋已定故。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隨因後遍應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已定故。此理遍者,蓋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之第一違遍即違遍,第二違遍即隨因後遍,第三違遍即違遍,第四違遍與隨因後遍同義,只是在翻周遍之法上有所不同而已。不僅如此,任何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之後遍與彼之隨因後遍同義,隨因後遍之下遍與下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遣遍與遣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違遍與違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後遍與顛倒後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下遍與顛倒下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遣遍與顛倒遣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違遍與顛倒違遍同義故。

周遍八門翻法(辯論時之推論表達法):

以瓶作為有法,應是物,是能表功能故。以此應成論式為例,凡是能表功能,皆是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凡非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遣遍;凡是物,皆為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違遍;此四種為正確之四種翻法。

凡是能表功能,皆非是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隨因後遍;凡非是物,皆非非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隨因遣遍;凡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違遍;此四種為顛倒之四種翻法。

以上之兩類翻法,凡具備因及後陳之其他一切應成論式,皆應如是結合,當理解之。

應是有(存在),是物故。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及違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凡是物,皆是有。當揭示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及隨因後遍時,則言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有,是物故之論式揭示(或分析)之。如此揭示之應成論式,其周遍八門,與上述之應是有,是物故這個應成論式之周遍八門翻法相同。而違遍之周遍八門,亦按照上述推論法類推。

此種應成論式之下遍及遣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凡是有,皆是物。當揭示此種應成論式之下遍與下遍時,則必須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物,是有故之論式揭示之。如此揭示之應成論式,其周遍八門,與上述之應是有,是物故應成論式之下遍周遍八門翻法相同。由此推知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遣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二、兼略述破與立

有人說:凡是有,應是常與物之任何一種,凡是有,皆為成事故。若許此理,則言凡是有,應非常與物之任何一種,凡是有,則非常住之一,凡是有,則非物故。為反詰此說,則答言,凡是有,非是常乃因理不成立。因此,凡承認:凡是成事,即是常,凡是成事,即是遮止(破),若是遮止,即是遮無,若是無我乃言無。當揭示此諸周遍之理時,因為是揭示遮(止),故不另揭。凡承認:凡是成事,即是物,凡是成事,即是立(成立)。凡是無我,即是有。當揭示此諸周遍之理時,因為是揭示(成)立,故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