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啟蒙 大理路


甲三、敍述大理路(思維理路)

乙一、論述應成論式等

丙一、辯論小應成論式及附辯論

丁一、正辯論

有人說:爾凡是具備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爾之因、後陳、周遍任何一種皆成立。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常住,是性相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爾之因。後陳、周遍任何一種皆成立。爾是具備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具備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爾是具備因。後陳,諍事三者(件)之應成論式故。應是此者,爾是以瓶為諍事,以常住為後陳。以性相為因構成之應成論式故。若根本許,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因。後陳,周遍任何一種應不成立,爾之因不成立之一。後陳不成立。周遍亦不成立故。此中之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則言此種應成論式之因應不成立。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因,答以因不成立時,則對瓶是性相,可以答為因不成立之一,而對說瓶是性相。答以因不成立。屬中的之答復故,第二根本因若不成立,則言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應不成立。蓋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可以將瓶作為常住而答許之一,而答許瓶是常住,則為不中的之答復故。第三根本因若不成立。則言此種應成論式之周遍應不成立。凡是性相,皆是常住,為此種應成論式之周遍之一而凡是性相,皆為常住之周遍不成立故。從而說因。後陳,周遍三種均不成立。而因,後陳,周遍之任何一種不成 立,皆以上理類推。

有人說:爾為應成論式之一。爾之因若成立,則爾之立式之因皆成立。為反詰此說,則以聲作為有法。應非無常。是物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爾之立式之因皆成立。是爾為應成論式之一。爾之因已成立故。此因成立者,對如此應成論式之因,答以因不成立,則為不中的之答復者。蓋對聲是物,而答以因不成立,為不中的之答復故。若根本許,則言應成立是物,如此應成論式之立式之因已成立故。汝已許此因。若言不遍。則言應有遍,蓋彼是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立式之因。彼聲是物。為此種應成論式投式之因故。應是此者,任何具因、後陳,諍事三者之應成論式,認識其立式與投式之因。其成立與否等與此類似,若無諍事。唯具備因與後陳二者諸應成論式,雖無投式(令敵方了知之公式)之因。然對立式(立方所舉論題公式)之因認識法。其成立與否等。乃類似故。

有人說:以所知作為有法。柱作為有法,瓶作為有法,應是物,是物故之應成論式。對此後陳,答以諾後,以所知作為有法,柱作為有法,瓶作為有法,可以作為答許諾是物。此說不合理,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後,則以柱作為有法,瓶作為有法,可以作為答許諾是物故。應是此者,此種應成論式,以所知為諍事。以瓶為有法,以柱為有法,以物為後陳,以物作為因之應成論式故。應如此者,有法從二至百中間重疊之任何應成論式,雖已列舉,但將其中之第一有法作為諍事。其餘之所有有法,均須置為後陳故。

又有人說:以瓶作為有法,有作為有法,爾與爾應是一,爾是有故。當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若答以諾時,則以瓶作為有法。有作為有法,爾與爾是一可以答諾。此說不合理。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時,則以有作為有法。瓶與瓶為一可以答許諾故。應如此者,此種應成論式,則以瓶作為諍事,有作為有法,爾與爾是一作為後陳,以爾有為因之應成論式之一。爾與爾應是一,此中所云二爾字,須置為諍事瓶故。

有人說:應是有,應是物,應是無常,是無常故。當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時,則對應是有,應是物,應是無常,對此可答諾。此說不合理,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時,則言應是有,應是物,可以答諾。應如此者,當立後陳重疊之任何應成論式時,如有二應成語及一因,則二應成語為後陳。若有三應成語。其中二應成語為後陳。一應成語為因,若有四應成語,其中三應成語為後陳,一應成語為因,若有五應成語,其中三應成語為後陳,二應成語為因。總而言之,若因及後陳成雙時,則平分(一為因,一為後陳),若是單時,則須多置一個為後陳故。

複次,自宗云:應是所知。凡是物,應為任意憶念;應非所作,凡是物,皆非有與無之任何一種。對此。

彼云:以瓶作為有法,應是任意憶念,應是所知,是物故,對此說答以諾,則為中的之答復,當對此種應成論式答諾時,應是任意憶念,是所知可以答諾之一。應是任意憶念,是所知故。對此第二論題,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非有與無之任何一種,應非所作,是物故。對此說則答以周遍不成立者,當對此種應成論式答以不遍時,則言凡是物,應非有與無之任何一種,是非所作,可以答不遍之一,如是則為中的之答復故。對此因之前半截若不成立,則言應如此者,此種應成論式中,以所知作為淨事,應非有與無之任何一種,以非所作為後陳,以物作為因之應成論式故,上因之後半截則易解。

又有人說:以相智(即一切智•全知之智)作為有法,應是所知,應是有,應是所作,堪為知覺之境故。對此應成論式,答以有遍故。蓋此應成論式之因成立故。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則可以作為應是所知,是有而答諾。此說不合理,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時,乃可以作為相智是所知而答諾。應如此者,此種應成論式中,以相智作為諍事,以所知作為後陳,以應是有以下作為因之應成論式故。

又有人說:以瓶作為有法,應是物,應是所知。應是無為,應是所作。是有故。此應成論式有周遍故。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為中的之答復。此應成論式之因(理由、論據)成立故。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時,則言應是物,應是所知。可以作為是無為而答諾。此說不合理。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時,乃可以作為瓶是物而答諾故。應如此者,此種應成論式中,以瓶作為諍事,以物作為後陳,以應是所知以下作為因之應論式故。應如此者,應成論式如彼故。如是重複三次以上逐次為後陳,後三以下逐次從其中引列之一,如是從中引列時,彼物則留為基本後陳故。應如此者,後陳重疊,因重疊之應成論式,不論如何建立,以每個「故」字,引列入每個後陳之中,不論「故」字有若干,其根本之唯一後陳,則不能引列入其中故。

按上所說,于自宗,應成論式之立法有五種,一、謂因、法、義各別之立法。二、謂若干有法重疊之立法,三、謂後陳堆砌之立法。四、謂因堆砌之立法。五、謂裏層充塞之立法。此中

一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為有法,應是無常,是刹那性故之應成論式。
二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為有法,以柱作為有法,以物作為有法,應是所作性,是無常故之應成論式。
三之相依者。如言以所知作為有法,應非所作性,應是常住,應非物,不能表功能故之應成論式。
四之相依者,如言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是物,是有為法故,是能表功能故,是刹那性故之應成論式。
五之相依分為二種:1.有法充塞之應成論式。2.後陳充塞之應成論式。

其中一之相依者。如言以瓶作為有法,以色作為有法,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有,是有故,此應成論式之因應已成立。是由量識緣到故。此應成論式應有周遍,是由量識緣到故。

二之相依者,如言以柱作為有法,應是無常性。應是刹那性,應是物,是有為法故,此應成論式之因已成立故,此應成論式有周遍故。

丁二、附辯論分三

戊一、辯論建立第六格(囀聲)

有人說: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是瞭解(證)為有之量識,是瞭解為物之量識故。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因為答諾,則認為是瞭解相智為有之量識可以答諾。此說不合理,蓋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因為答諾,則將相智瞭解相智為有之量識可以答諾故。

又有人說: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物之量識。是量識故。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因為答諾,則將相智瞭解相智為物之量識可以答諾。此說不合理,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時,因為有瞭解相智為物之量識可以答諾故。應如此者,在立式之表達有式及表達是(肯定式)式上,諍事有增與不增之區別故。

又有人說: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是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是瞭解為物之量識故。當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時,則將相智瞭解相智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可以答諾。此說不合理,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時,彼相智,乃是將相智瞭解相智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對此可以答諾故,應如此者,仍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是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是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故。當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時,彼相智,乃是相智,相智,相智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可以答諾故。應如此者,以相智作為諍事,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是之量識。乃為表達是式者,如重疊四次則須增相智為五次,如果重疊五次,則須增相智為六次等。則按上列辦法類推。

又有人說: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是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常住之量識,是量識故。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時,彼相智,為相智、相智、相智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常住之量識,可以答諾。此說不合理,因為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相智、相智、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常住之量識可以答諾故。應如此者,以相智作為諍事,言瞭解物之量識,瞭解有之量識,瞭解常住之量識無論重疊若干,皆表達是式,因為相智只能增至兩次故。

戊二、辯論建立承認規律

彼云:應是常與物之任何一種,是成事故。對允諾者,則言應是常住,是常與物任何一種,非物故。對此理之後半截若不成立,則言應是從自因生起,是物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言應有爾之因,爾從自因生起故。若許,則言爾與爾之因,應是從生相屬(關係、屬性),蓋爾與爾之因為相屬之一,爾與爾之因非同體相屬故。若許,則爾之因若無,爾亦必須無,爾與爾之因為從生相屬故,若許,則以常住作為有法。爾應無,爾之因無故,若如此說,則根本上已承認矣。

有人說:凡是無,皆非變為是爾之常住,為反詰此說,則以唯常作為有法,應是非變為是爾之常住,是無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唯常住應無,物成事故。若根本許,則應是變為唯常住之常住,是常故。

有人說:在有與無二者之中若說是無,此應不合理,蓋於有與無二者之中是有故。應如此者,是有故。又應如此者,是常住故。

又有人說:在是與非二者之中若說是非(不是),此應不合理,蓋於是非二者中是是故。應如此者,是是故。又應如此者,就總而言,若問是何?則必須答是有故。

對此。彼云:應是非(不是),若問何無,則必須答非無(不是沒有)故。此種責難,仍不為過,蓋說非無時,乃已承認是有故。

又有人說:在異與非異二者之中若說是異,此應不合理,蓋於異與非異二者之中是非異(不是異)故。應如此者,在一與多二者之中是一故。又應如此者,是一故。

對此,自宗主張::在常(住)與物二者中之是常住;在有與無二者之中是有;在是與非二者之中是是;在異與非異二者之中是非異,在總與別二者之中是別;因為承認是所知,就總而言。則已承認是所知;因為承認非所知,就總而言,則已承認是非所知;因為承認是所知與是二者是一,就總而言,就已承認彼是所知與是所知二者是一。如是,承認非所知與非二者是一等,應類比瞭解。

戊三、辯論遮事及提問分二
己一、辯論遮事

有人說:以柱之遮事作為有法。爾與爾應是一,爾有故。因為對此應論式之後陳答諾。則言柱之遮事與柱之遮事為一。可以答諾。此說應不合理,由於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則於柱之遮事有法上柱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與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是一,可以答諾故。應如此者,則以柱之遮事作為有法,應是柱之遮事,爾屬有之一,柱屬無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則對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可以答諾。應如此者,以柱之遮事作為有法,應無(沒有)柱。是柱之遮事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則於柱之遮事有法上柱於柱之遮事有法上無。可以答諾故。應如此者。則以量識未緣(見)到柱之地方作為有法。應是所作。是生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則於量識未緣到柱之地方有法上,由量識未緣到柱之地方。由量識未緣到柱之地方有法上,是所作,可以答諾故。以此類推因。遮事雖作為有法。但對無第六格(屬格、或屬聲)諸應成論式之因與後陳之答法。亦應了知。

有人說:以聲之遮事作為有法。應是證(瞭解)為物量識之遮事,是常住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於聲之遮事有法上聲之遮事。於聲之遮事有法上。是證為物量識之遮事。可以答諾。此說應不合理。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於聲之遮事有法上聲之遮事。於聲之遮事有法上聲之遮事。是聲之遮事有法上證為物之量識之遮事,可以答諾故。

又有人說:以聲之遮事作為有法。應是將有證(瞭解)為物之量識之遮事。爾有之一,無將有證為物之量識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則於聲之遮事有法上聲之遮事。於聲之遮事有法上有。是於聲之遮事有法上有證為物之量識之遮事。可以若諾。此說應不合理,由於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於聲之遮事有法上聲之遮事。是於聲之遮事有法上有證為物之量識之遮事。可以答諾故。

又有人說:以於瓶之遮事有法上將有作為有法。應是瓶之遮事。是常住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有,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有。於有法上是瓶之遮事。可以答諾。此說應不合理。由於對此種應成論式答諾。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有,於有法上瓶之遮事有法上有,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有。於有法上是瓶之遮事。可以答諾故。從而。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所知雖重疊若干。其演算法應當了知。有關此類,雖尚可以列舉出若干。恐文繁不述。

己二、辯論提問

自宗云:以瓶之遮事作為有法,爾與爾應是一,是成事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答諾。於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於瓶之遮事有法上與瓶之遮事是一故。可以答諾。對此。

彼云:以瓶之遮事作為有法。爾與爾應是一。是成事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答諾。於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於瓶之遮事有法上與瓶之遮事是一。應可以答諾。是無我故。若為反詰此說。對於答諾。則指責其有直接相違(矛盾)之過。言無過者。當前面提問時。雖然如此。由於答諾,於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應是與瓶之遮事為一,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是成事故。由於對此應成論式之後陳答諾。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於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於瓶之遮事有法上,於瓶之遮事上,是與瓶之遮事為一,可以答諾,對此亦所答諾。如此推答。是不犯直接相違過故。

總之,問答之差別如云: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常住。當如此提問時,是常住乃答以諾。此諾為中的之答復。如果拋出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常住。則應算作許瓶是常住。此為不中的之答復。有關問答之區別,於此僅如上述。詳見打倉(虎)繞朵(地名)巴之《攝類辯論》等理論著作。

丙二、辯論大應成論

丁一、正辯論

戊一、駁他宗

有人說:由答語所不能駁倒之應成語。為正確應成論式之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聲作為有法,應非所作,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由答語所不能駁倒之應成語。是正確應成論式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複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正確應成論式。是射(針對)自己正確應成論式故。應如此者,是能射三支之正確應成論式故。應如此者。以聲作為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之,正確論式能射之應成論式故。若根本許,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為非由答話所不能駁倒之應成語。是由答語所能駁倒之應成語故。應如此者,若答復則是答意相符中的之應成語故,應如此者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因。用因不成立之答意相符中的故,應如此者,對此種應成論式之因,當答以因不成立時,則是對聲是常住可答以因不成立之一。聲非常住故。

有人說:有由自己所拋出之自己相續之正確因。為正確應成論式之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聲作為有法。應是無常。是所作性故之應成論式為有法,應是彼性相。是彼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正確應成論式。是不射自己相續之應成論式故。若根本許,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射自己相續之正確應成論式。爾為由自己拋出之有自己相續之正確應成論式故。汝已許此因理。所不能許者,爾為不能射三支之正確應成語故。

有人說:凡是列舉因及後陳隨一之語。皆為正確應成論式。為反詰此說,則以聲作為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之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正確應成論式,是列舉因及後陳隨一之語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此種因明論式作為有法。應是列舉因及後陳隨一之語,是以所作性為因所立之語故。應如此者,是以所作性為因建立之正確因明論式故。根本不能許者。因明論式與正確應成論式不會有共同之處故。

有人說:凡顯示對方不樂意之應成論式之語,皆為正確應成論式。為反詰此說,則以釋量論作為有法,應是正確應成論式。是顯示對方不樂意之應成論式之語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顯示對方不樂意之應成論式之語。變為爾所顯示義之對方有其不樂意之正確應成語故。應如此者,以變為爾所顯示義之聲作為有法。應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有故。若根本許,以釋量論作為有法。應具備因、後陳、諍事三者,是正確應成論式故,所不能許者,爾之因後陳,諍事三者無可辯認故。

有人說:凡是正確應成論式,皆為不射理由之正確應成論式。為反詰此說,則以聲作為有法。應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不射理由之正確應成論式。是正確應成論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正確應成論式,自之反面法於自之欲知有法上,成立自之反面因,是射三支之正確應成語故。應如此者。自之反面法以所作性因於自之欲知有法聲上,成立自之反面因無常時,是射三支之正確應成論式故。應如此者。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此論式。由此種應成論式之反面法所作之因。于此種應成論式之欲知有法聲上,成立此種應成論式之反面因無常之正確論式故。

戊二、立自宗

應成論式。分為四方面敍述,謂1性相;2分類;3識別因、法、義三件;4答辯法。1性相:應成論式之性相者。謂建立應成論式。

此之分類,有若干種分法,謂真(正確)與似(不正確)應成論式之二分法;從立式方面之四分法等。真應成論式:

真應成論式之性相者。謂本身既是有立論者之真應成論式,複由立論者執本身為真應成論式。卻對本論式又未能答中意義之真應成語。

此又分為二種,謂射理由之真應成論式,不射理由之真應成論式。

射理由之真應成論式性相者。謂真應成論式之一。駁義具足三支。凡射理由之真應成論式,自己所投論式之因,當列舉時,真正論敵必須承認,但又必須是未由量識成立,而周遍已由量識成立。宗由量識危害者。射理由之任何真應成論式之投論式之因。若已由量識成立,則由彼拋出正確論式之宗,乃由量識危害;若其周遍未由量識成立,由彼拋出正確論式之遣遍則不成立;若其宗未由量識危害。由彼拋出論式之宗法則不成立故。

射理由或射自身之正確應成論式分為二種,謂射自體種類之真應成論式,射他體種類之真應成論式。

射自體種類之真應成論式之性相。謂真應成論式之一,是射與自體相續一類者。此又分為四種:

  1. 與自性相違、緣自性、射自相續與自性相違緣自性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大火力普蔽。由嚴寒觸力普蔽故。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與自性相違、緣自性、射自相續與自性相違緣自性之應成論式。由爾拋出之由大火力普蔽。於由大火力普蔽之處,成立非由嚴寒觸力普蔽之與自性相違、緣自性之是自身(相續)真(正確)因之一、爾是與自性相違、緣自性之應成論式故。此因理之後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與自性相違、緣自性之應成論式,爾之反面法由大火力普蔽已投。彼之自性熾熱大力普蔽已投,與此相違之嚴寒觸力普蔽已投,彼之自性嚴寒觸力已投,蓋爾是以嚴寒力普蔽為因建立之真應成論式故。
  2. 與因相違、緣果、射自相續與因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濃煙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濃煙普蔽。有寒果寒毛豎起繼續存在故。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與因相違、緣果、射自相續與因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由爾拋出之由濃煙普蔽,由濃煙普蔽之處,為成立無寒果寒毛豎起繼續存在,與因相違緣果之是相續真(正確)因之一。爾是與因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後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與因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爾之反面法由濃煙普蔽已投。彼之因由大火力普蔽已投,與彼相違冷觸繼續存在已投,彼之果寒果寒毛豎起繼續存在已投,蓋爾是以寒果寒毛豎起繼續存在為因建立之真應成論式故。
  3. 與能遍相違緣所遍射自相續與能遍相違之緣所遍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旃檀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旃檀大火力所普蔽。有雪觸繼續存在故之應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與能遍相違緣所遍射自相續與能遍相違之緣所遍應成論式。由爾拋出之以旃檀大火力普蔽。于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處,為成立無雪觸繼續存在。與能遍相違之緣所遍是自相續真因之一。爾是與能遍相違緣所遍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後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與能遍相違之緣所遍之應成論式。爾之反面法由旃檀大火力普蔽已投,彼之能遍由大火力普蔽已投。與彼相違寒觸繼續存在己投,彼之所遍雪觸繼續存在已投。蓋爾是以雪觸繼續存在為因建立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第一段易解。第二段若不成立。則彼由大火力普蔽,應是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能遍。是彼之總故。第三段易解。第四段若不成立,則彼雪觸繼續存在。應是冷觸繼續存在之所遍,是彼之個別故。
  4. 緣違遍之射自相續緣違遍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聲作為有法,應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緣違遍射自相續緣違遍之應成論式。由爾所拋出之所作性。是成立聲是無常緣違遍是自相續真因之一。爾是緣違遍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第二段之所以成立者,此種應成論式之反面法所作性已投。與彼相違之非所作已投,彼之所遍常住己投。蓋爾是以常住為因建立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第一段易解。第三段若不成立,則彼常住應是非所作性之所遍,蓋非所作性是常住之能遍者,由爾遍于常住。而常住不遍爾故。

射他體種類真應成論式之性相。謂真應成論式之一,是射與自體相續不同類者。此又分為十六種。

  1. 與因相違緣自性射自相續與自性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大火力普蔽,有寒果寒毛豎起相續存在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與因相違緣自性射自相續與自性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爾拋出之彼由大火力普蔽。由彼普蔽之處,為成立寒果寒毛豎起非繼續之與因相違緣自性之自相續真因之一,爾是與自性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與自性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爾之反面法由大火力普蔽已投,彼之自性熾熱大火力普蔽已投。與彼相違寒觸相續已投。彼之寒果寒毛繼續豎起已投。蓋爾是以寒果寒毛繼續豎起為因建立之應成論式故。
  2. 與能遍相違緣自性射自相續與自性相違緣所遍之應論式。其相依,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以大火力普蔽,有雪觸繼續存在故。
  3. 與自性相違緣果射自相續與因相違緣自性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濃煙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濃煙普蔽,有寒觸相繼續存在故。
  4. 與能遍相違緣果射自相續與因相違緣所遍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濃煙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濃煙普蔽,有雪觸繼續存在故。
  5. 與自性相違緣所遍射自相續與能遍相違緣自性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旃檀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旃檀大火力普蔽,有寒觸繼續存在故。
  6. 與因相違緣所遍射自相續與能遍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旃檀大火力普蔽,有寒果寒毛豎起繼續存在故。
  7. 未緣到因射自相續緣果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夜晚無火之海上作為有法,應有火,有煙故。
  8. 未緣到能遍射自相續緣自性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無樹之懸崖峭壁作為有法,應有樹,有矮松故。

以上八種應成論式中,前面六個原理,按上述理路類推可知。唯七、八兩個之原理,當敍述之。

謂以夜晚無火之海上作為有法,應有火,有煙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未緣到因射自相續緣果之應成論式,蓋由爾拋出之無火,為成立夜晚無火之海上無煙是未緣到因之真因之一,爾是緣果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緣果之應成論式,蓋爾為以煙為因所立真應成論式之一,煙是火是之果故。

謂以無樹之懸崖峭壁作為有法,應有樹,有矮松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未緣到能遍射自相續緣自性之應成論式,蓋由爾拋出之無樹,為成立無樹之懸崖峭壁上無矮松是未緣到能遍之真因之一。爾是緣自性之應成論式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應是緣自性之應成論式,蓋爾為以矮松為因所立真應成論式之一,矮松與樹其自性是一故。

與以上相反之八種應成論式之相依,按次序敍述如下。

  1. 與果相違緣自性射自相續與自性相違緣因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大火力普蔽。有寒觸親因之有力功能故。
  2. 與果相違緣所遍射自相續與能遍相違緣因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旃檀大火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旃檀大火力普蔽。有寒觸親因之有力功能故。
  3. 與自性相違緣因射自相續與果相違緣自性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大火力普蔽變為親因之大熾熱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彼普蔽。有寒觸繼續存在故。
  4. 與能遍相違緣因射自相續與果相違緣所遍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大火力普蔽變為親因之大熾熱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彼普蔽,有雪觸繼續存在故。
  5. 與果相違緣因射自相續與因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此與相依二者,似雖不妥,但按繞朵攝類等書所列而舉)。其相依,謂以由大火力普蔽變為親因之大熾熱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彼普蔽,有寒觸親因之功能無障礙故。
  6. 與因相違緣因射自相續與果相違緣果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大火力普蔽變為親因之大熾熱力普蔽之處作為有法,應非由彼普蔽,有寒果寒毛豎起繼續存在故。
  7. 未緣到果射自相續緣因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無煙之地方作為有法,應有煙。有煙之親因故。
  8. 未緣到自性射自相續緣能遍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以由量識未緣到瓶之地方作為有法,瓶應是由量識緣到,有瓶故。

此等之原理,按上述類推,應當了知。

不射理由之真應成論式性相者。謂真應成論式之一,駁義不具足三支,其相依者,謂以聲作為有法,應是無常,是所作性故。

似應成論式之性相者,謂由及時之答復能夠駁倒對方之應成語。其相依者,謂以聲作為有法,應是常住。為眼識所見故之應成論式。

複次,應成論式從立式方面分為四種:

  1. 因、遍二者皆不成立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如以聲作為有法,應非所量(知)性,是常住故。
  2. 因不成立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如以聲作為有法,應非所作性,是常住故。
  3. 周遍不成立之應成論式,其相依,謂如以聲作為有法,應是常住,是所量性故。
  4. 因、遍二者皆成立之應成論式,複分為四種:   
        
    1. 謂遍、因二者皆由量識成立者。其相依,謂如以聲作為有法,應是無常性,是所作性故之應成論式。其如此者,當建立此應成論式時之彼立論者,若意許聲是常住,則此應成論式之因,遍二者皆已由量識成立。對宗乃由意許駁斥,故此應成論式之立者,對此乃成為真應成論式。彼立論者,若不意許聲是常住,則因、遍二者雖已由量識成立。但對其宗,由於意許未予駁斥,則此應成論式之立論者,對此乃成為似應成論式故。
    2. 謂遍、因二者由意許成立者。其相依,謂如承認聲為眼識所見及凡是眼識所見,皆是常住之補特伽羅立:聲有法,應是常住,是眼識所見故之應成論式。其如此者,如是承認之補特伽羅,若由量識已成立聲是無常,則此應成論式之因、遍二者皆已由意許成立。由於對宗,已由量識駁斥。則此應成論式。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成為真應成論式。彼補特伽羅,若意許聲是無常,則彼應成論式之因、遍二者彼由意許成立。對宗亦由意許駁斥。故此應成論式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為真應成論式。彼補特伽羅,對聲是無常,若未以量識成立,如果亦無意許,則因、遍雖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由於未駁斥,則對彼補特伽羅而言,乃成似應成論式。
    3. 謂因已由量識成立,周遍已由意許成立者。其相依,謂如承認聲是所作,又承認凡是所作皆是常住之補特伽羅立:聲有法,應是常住,是所作故之應成論式。其如此者,彼補特伽羅,若已由量識成立聲是無常,則對因由量識成立,對周遍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由於以量識駁斥,故對此補特伽羅而言,乃成為真應成論式,此種補特伽羅,若意許聲是無常,則對因由量識成立,對周遍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由於以量識駁斥,故對此補特伽羅而言,乃成為真應成論式。彼補特伽羅,對聲是無常既未由量識成立,若亦無意許,則對彼應成論式之因雖由量識成立,對周遍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由於未駁斥,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成為似應成論式故。
    4. 謂周遍由量識成立,因由意許成立之應成論式者。其相依,謂如承認聲是常住,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之補特伽羅立:聲有法,應非所作,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其如此者,此種補特伽羅,若已由量識成立聲是所作,則由量識成立周遍,由意許成立因,但對其宗由於以量識駁斥,故對彼補特伽羅而言,乃成為真應成論式。彼補特伽羅,若意許聲是所作,則由量識成立周遍,由意許成立因,但對宗其由於以意許駁斥,故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成為真應成論式。若彼補特伽羅,未由量識成立聲是所作,若亦無意許,雖以量識成立周遍,以意許成立因。由於對其宗未駁斥,故對彼補特伽羅而言,則成為似應成論式故。

如是,應成論式,從立式方面分為十四種:

  1. 周遍與因二者俱不成立;
  2. 因不成立;
  3. 周遍不成立;
  4. 遍、因二者已由量識俱成立。而對其宗未予駁斥;
  5. 遍、因二者已由意許俱成立,而對其宗未予駁斥;
  6. 因已由量識成立、周遍已由意許成立,而對其宗未予駁斥;
  7. 周遍已由量識成立,因已由意許成立。

而對其宗未予駁斥之七種應成論式,乃就觀待立式時之敵論者而言,為七種似應成論式。

  1. 因、遍二者俱已由量識成立,但對其宗則以意許駁斥之應成論式;
  2. 因、遍二者俱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量識駁斥之應成論式;
  3. 因、遍二者俱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意許駁斥之應成論式;
  4. 因已由量識成立,遍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量識駁斥之應成論式;
  5. 因已由量識成立,遍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意許駁斥之應成論式;
  6. 遍已由量識成立,因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其宗則以量識駁斥之應成論式;
  7. 遍已由量識成立,因已由意許成立,但對宗則以意許駁斥之七種應成論式。

乃就觀待立式時之立論者而言,為七真應成論式。其中之前五種,為不射自相續之真應成論式。後二種,為射自相續之真應成論式。

複次,對任何應成論式之宗,所謂以量識駁斥,該時以量識駁斥之規律如下:由於對彼應成論式之後陳答以諾故,其意許之義,乃由量識駁斥,故對彼應成論式之宗,說為由量識駁斥。比如:聲有法,應是常住。若對此論式答以諾。則必須承認聲是常住,而聲是常住,已由量識駁斥(排除)故。若對此應成論式之宗,由意許駁斥(排除),則對此應成論式之宗,不必以量識駁斥者,比如,已意許聲是常住,同時亦意許是所作性,則立聲有法,應是從因生起,所作性故之應成論式時,由於答諾,則對彼宗,雖已由意許駁斥,而量識未予駁斥。所謂應成論式之因。已由量識成立,乃是說必須承認彼應成論式之因,對彼應成論式之欲知有法上,已由量識成立。   識別因、法、義三件。   舉一應成論式為例,聲有法,應非所作,是常住故。此應成論式中之常住為因,無常為此應成論式之因之反面,非所作為此應成論式之應成法。所作為此應成論式之法反面,聲為此應成論式之諍事,其他應成論式,亦如此類推。 講應成論式之答辯法。   彼應成論式之所立法。於有法上,已由量識成立,為了對於自己之主張不犯相違過失時,即答以諾。彼應成論式之因,於有法上,未由量識成立,為了對於自己之主張不犯相違過失時,乃答以因不成立。對彼應成論式之正遍,既未由量識成立,而自己若亦不意許,乃答以周遍不成立。

戊三、斷除諍論

彼云:以聲作為有法,應非所作,是常住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以答辯所不能駁倒之應成論式。蓋為立式時之敵論者以答辯所不能駁倒之應成論式故。此說不遍,此因理之所以成立者,謂既已意許聲是常住及所作性,則主張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之敵論者,不能答中契義故。不能同意之理,已如上面成立。

又彼云:仍以上列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似(不正確)應成論式,是七種似應成論式之一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上列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七種似應成論式之一,是因不成立之應成論式故。所不能許者,是真應成論式故,應如此者,是射自相續之真應成論式故。又彼云:以聲作為有法。應是常住,是眼識所見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真應成論式,蓋已意許聲為眼識所見,凡是眼識所見。皆意許為常住,雖未以量識成立聲是無常。但就意許聲是無常之敵論者而言,是真應成論式故。此說不遍,此因成立者,此種應成論式,就彼敵論者而言。已成為真應成論式,而彼敵論者以答辯亦不能駁倒故。所不能許者,是似應成論式故。

又彼云:仍以上列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既是有將其作為真應成論式之敵論者,由將其作為真應成論式之敵論者,又是對之不能答中契義變為相符事之真應成語,是變為此種相符事之應成語故,此說不遍,此因成立者,彼為變為此種相符事之一,是應成語故。此因之前半載成立者,此種應成論式,有將其認為真應成論式敵論者之一,由將其作為真應成論式之敵論者,對之是未答中契義故,若許此因之前半載,則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非變為此種相符事之真應成論式,是此種相符事之似應成語故。

丁二、附講立論者、敵論者、證者分二

戊一、正講

立論者之性相者,謂立者之一、主張建立理由。此分為二,謂真(正確)立論者,似(不正確)立論者。

真立論者之性相者,謂立論者之一、自己所立理由意許之義,為他人所不能破者。

似立論者之性相,謂立論者之一,自己所立理由意許之義,為他人所能破者。

敵論者之性相者,謂論敵之一,承認駁斥之補特伽羅,此分為二,謂真敵論者及似敵論者。

證者(或裁判者)之性相者,謂列席裁判立論者及敵論者勝負之補特伽羅,此分為三種。

  1. 裁判證者(證明人),其相依,謂如持公正態度,對辯論者雙方,判別其優劣之補特伽羅(人)。
  2. 隨言證者,其相依,謂如持公正態度,雖不裁判其優劣,但能無謬轉述各方言論之補特伽羅。
  3. 懲罰證者,其相依,謂如對雙方中之優勝者,給予讚揚;對劣敗者,以輕蔑態度,令棄其所宗,如執其所宗不棄者,則給予驅檳出境等懲罰之補特伽羅。
戊二、辯論分三
己一、對何物展開辯論又分為三
  1. 謂以經驗證知之現實(現見事物)。   
  2. 謂依因明論式推理論證之隱秘事(玄理)。   
  3. 謂依信仰之因明論式推理論證之極隱秘事。

對此三種,進行辯論之宗派,又有三家。

  1. 謂對有執為無之損減(與否定相似)。   
  2. 謂對無執為有之增益(虛妄計有)。   
  3. 、謂對有與無如是而執之中觀宗。
  

此等之中,抉擇隱秘事,又分為二:謂推理及能破(駁斥)。   

推理又分為二:謂能瞭解所立之邏輯及將所立教誡他人之能立語。   

能破又分為二:謂真(正確)及似(不正確)。   

真能破,謂如按照對方之知識程度,以建立因明論式及詮述隨因後遍與遣遍之任何一種、對敵方所主張之義予以駁斥之語。   

似能破又分為三。

  1. 謂既無因理,如發萬炮之應成論式。   
  2. 、謂既無周遍,如蹩手英雄之應成論式。   
  3. 謂既無後陳,如大鵬摧毒蛇之應成論式。
己二、如何辯論法
  此又分為二:謂正辯論法及辯論法之支分。

庚一、正辯論法   謂必須決定辯論之自性(性質);為使詞能達意,必須熟練語法修辭;必須思考以彼成立時之意義。

庚二、辯論法之支分又分五:(原書將辛二、辛三合併為一敍述。)

辛一、提問及答辯分二

一、當辯論時提問,有三種。1.謂問差別依(事);2.謂問其上之差別法;3.謂問彼之理由。 二、答辯法有三種,1.謂答一頭;2.謂分辨答;3.謂沈默以答。 

辛二、善於辯論之因素

謂有天賦之聰慧,對聲明與量理有修養,善習自他之論典。

辛三、態度端莊

當辯論時,必須和顏悅色,語有意義,口詞清楚溫柔,既不懈怠,亦無驕傲。

辛四、辯論之心術

此分為二:1、心術惡劣,謂欲令論敵低下之憤恨,欲使自己居高之貪婪;欲放棄理路之詭辯伎倆等。2.思想風格高尚,謂渴望領悟而敬重對方,欲消除對方之邪見而憐憫之,欲對論敵,示以甚深法義之慈悲心等。

辛五、辯論之比喻

此分為二:1.辯論惡劣之比喻,謂用倉促之詞。猶如敵人臨頭,面容變色,猶如拔劍出鞘;言詞不美,猶如鬼怪來嚎。2.辯論美雅之比喻,謂消除自他之愚昧,猶如車輪;不被駁斥之風所動,猶如須彌(山名);不被詞義蒙蔽,猶如能仁(佛)之子。

己三、辯論之(結)果

此分為二:1.不美妙之辯論結果,謂如自己被煩惱擾亂意識;遭到千百萬人毀;將于來世感招不悅之異熟果報。2.純正之辯論結果,謂增悟解,自身滿意,美譽遠揚,將獲護教法王之稱譽。

對上述辯論之德失等,應如是瞭解,以克制一切辯論之過患,對佛陀經典及其注釋之一切詞義,從破、立、辯論等門,殷勤抉擇,以住持佛教。如欲以自己居高,使他人低賤等邪惡思想,進行破、立辯論等,非但不能成為解脫之因,還將成為纏縛於輪回之大因。凡欲求得善樂者,對此扼要克實之義,應勿顛倒取捨,是為極須慎重之舉,如《理嚴論》云:「如是所云諸辯論之過失,應善瞭解,以克制辯論諸過,對善逝教誨之義,進行破立,以住持佛教,如以邪惡思想,進行破立,則將成為纏縛於輪回之大因。故諸欲求獲得善妙者,對此等當慎思而行也。」

丙三、辯論排他、遮止、成立

丁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彼法之義自相之排他,皆是彼法之排他,為反詰此說,則以非知覺之否定作為有法,應是知覺之排他,是知覺之義自相之排他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知覺作為有法,非爾之否定,應是爾之義自相之排他,爾是可以成為是之物故。若許前理,仍以彼作為法,應是由分別增益,是知覺之排他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由分別增益,蓋非共相之一,非無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共相,即彼前半(非由分別增益)不成立者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共相,是自相故。此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相,是知覺之義自相之排他故。

有人說:凡是彼法之知覺之排他,皆是彼法之排他。為反詰此說,則以執義自相之分別、見非義自相之否定作為有法,應是義自相之排他,是義自相知覺之排他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應如彼者,執瓶之分別見非瓶之否定,是瓶之知覺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執爾之分別見非爾之否定,應是爾知覺之排他,爾是無我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相,是義自相之排他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自相,是共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共相,是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彼法遮無之排他,皆是彼法之排他。為反詰此說,則以義自相與非義自相相符事所空作為有法,應是義自相之排他,是義自相遮無之排他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義自相作為有法,爾與由非爾之相符事所空(排除),應是爾遮無之排他,爾是無我故。若許前理,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義自相之排他,是遮無之排他故。

有人說:凡是彼法之排他,皆是彼法之三種排他隨一(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否定非瓶作為有法,應是義自相之三種排他隨一,是義自相之排他故。汝已許周遍也。此理若不成車,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義自相之排他,是瓶義自相之排他故。若根本許,則以否定非瓶作為有法,應非義自相之三種排他隨一,蓋非義自相之義自相之排他之一,非義自相排他後二種之隨一故。此因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以否定非瓶作為有法,應非義自相之義自相之排他,蓋非不相應行法者,是物質故。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則以否定非瓶作為有法,應非義自相知覺之排他及義自相遮無之排他二中之任何一種,爾是自相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應有遍,蓋凡是彼二之任何一種,則必須是由分別增益故。

有人說:若有彼法之三種排他,則於彼法之排他上彼法之義自相排他等三數必定。為反詰此說,則於義自相之排他上,義自相之義自相之排他等三數應必須肯定,有義自相之三種排他故。汝已許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義自相三種排他之每個皆有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蓋否定義非自相,是義自相之義自相之排他之一、執義自相之分別、見否定非義自相,是義自相,知覺之排他。義自相及由非義自相符事所空(排除),是義自相遮無之排他故,每因易解。若許前理,則於義自相之排他上,義自相之義自相之排他等三數應未肯定,蓋凡是義自相三種排他之任何一種,皆是義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凡是義自相後二種排他之任何一種,必須非義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凡是彼二之任何一種,必須非義自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凡是彼二中之任何一種,必須是共相故。

有人說:爾若無,爾知覺之排他皆無。為反詰此說,則以兔角作為有法,爾知覺之排他應無,爾無故。汝已許周遍也。若許,則以兔角作為有法,爾知覺之排他有。執爾之分別,見否定非爾,是爾知覺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爾知覺之排他,執爾之分別見否定非爾,是爾之總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執爾之分別見否定非爾,是爾之總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執爾之分別。見否定非爾,是爾之總義,爾是無我故。

有人說:爾若無,爾之遮無之排他皆無。為反詰此說,則以兔角作為有法,爾之遮無之排他應無,爾屬無故。汝已許周遍也。若許,則以兔角作為有法,爾遮無之排他應有,爾與由非爾之相符事所空(排除),乃是爾遮無之排他者,爾是有與無之任何一種故。

有人說:顯現遮相,為遮止之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比量作為有法,應是遮止,顯現遮相故。汝已許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顯現遮相,蓋顯現遮相後,對遮止而言是新生不欺狂之智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對遮止而言新生不欺誑之智,是親證遮止之量識故,此理有遍者,謂顯現遮相後,乃遮止而言,彼新生不欺誑之智,是真正安立現證之量者,如云:「能立知所量,即所量自性」,若許前理,則以比量作為有法,應非遮止,是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與彼有法是一故,為此。

彼云:凡是比量,應皆非遮止,蓋比量非遮止故。此說不遍,若許,則以否定非比量作為有法。應非遮止,是比量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比量,是否定非比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否定非比量爾應是爾。爾有故,若許前理,則以否定非比量作為有法,應是遮止,是遮止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遮止非是,蓋以詮自之語,於自之所遮之遮止處,是變為自所投之射成立其他法之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彼應是彼,由彼言否定非是比量之語,否定非比量之所遮非比量直接遮後,則變為自所投之成立其他法,適間接射比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由彼種語言,否定非比量之所遮非比量直接遮止之一,由彼成立變為自所投之其他法,間接射比量故。此因之第一段因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由彼種語言,直接遮非比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比量作為有法,由言否定非爾之語,應直接遮止非爾,爾是可成為是之物故。第二段因若不成立,由彼種語言,成立其他法,應間接射比量,由彼種語言,間接射比量者,如是間接詮述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比量作為有法,由彼言否定非爾之語,應間接詮述爾,爾是可成為是之成立故。

有人說:於(事物)自己真名之後邊用遮詞,為遮止之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無瓶之地方作為有法,應是於自己真名之後邊用遮詞,是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遮止,蓋屬於自之真名後用遮詞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於自之真名後用遮詞,蓋於自之真名處乃用言由瓶所空 (排除)為有法,若根本許,則言地方之詞。應是遮詞,蓋彼由瓶所空之地方,乃是於自真名後邊用遮詞故。此是正因。若許,則凡是詞,應必須是遮詞。許故。

有人說:於自己真名之置詞處用遮詞之法,是遮止之性相。對此說拙過時。

彼云:以法性作為有法,應是於自己真名之置詞處用遮詞之法,是止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遮止,蓋對爾平等住之分別乃是遮止分別故。若許前理,則於法性自己真名之置詞處,應非遮詞之法,蓋言法之詞既非遮詞,言性之詞亦非遮詞故。此說之第二段因理不成立者,言性之詞,是遮詞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如彼者就遮詞而言,複有言無之遮詞,言空之遮詞,言性(唯)之遮詞等若干故。

複次,仍以法性作為有法,於自己真名之置詞處,應是用遮詞之法。言爾之詞,是爾真名之一,言爾之詞,是遮詞故。此因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是爾真名之一,言爾之詞,應是遮詞,爾有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法性作為有法,言爾有詞,應是遮詞執爾之分別,是遮止分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執爾之分別,應是遮止分別,爾是遮止故。

有人說:不變為彼成立法之法,是遮止之性相。為反詰此說,則言非成立之法,應是遮止之性相,如彼所立宗故。若許,則言非常住之法,應是無常之性相,爾許故。所不能許者,凡是以量識認定非常住之補特伽羅,必須是以量識認定無常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應如彼者,蓋凡是以量識認定聲非常住法之補特伽羅,必須是以量識認定聲無常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應如彼者,蓋非常住,並非成立聲無常之正確因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易也!

又有人說:由知覺對自己所遮直接阻止所了別,為遮止之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聲無常作為有法,應是遮止,是由知覺對自己所遮直接阻止所了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如彼者,是由知覺對自己所遮聲常直接阻止所了別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彼聲無常,由知覺直接阻止聲無常所遮聲常之一,是由知覺瞭解聲無常故。此因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由知覺直接瞭解聲非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由量識直接瞭解聲非常住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應是由知覺瞭解聲無常,聲無常是知覺之境(物件)故。聲無常,是可以作為知覺之境故。若根本許,則以聲無常作為有法,應非遮止,是成立故。

有人說:遮止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投其他法,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不投其他法,為遮無之性相。對此說。

有人說:以兔角作為有法,應非第一性相,並非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如彼者,是無故。若許前理,仍以兔角作為有法,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是未投其他法,非如是投故。此說不遍,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有是遮止之過也!

自宗之過失者,蓋以否定非無我之無我作為有法,應是第一所表,是彼之性相故。因及後陳二者俱成立者,以詮自之語,是變為自己所投之投其他法遮止之遮無故。應如彼者,有法即是彼故。

又有人說:遮止(詮)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直接投其他法,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不直接投其他法,為遮無之性相。對此說,指出過失者。

有人說:以胖天授白天不食作為有法,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是直接投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者,遮止之一,是物故。此說不合理者,彼為常住故。若根本許,則以彼言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語,應直接投胖天授夜晚進食。蓋以詮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若許,則以如此之語,應直接詮表胖天授夜晚進食,汝已許故,此為不能承認者也。

複次,爾之性相應不合理,蓋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變為自所投之成立(表詮)其他法,有一為間接投之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遮止(詮)以義顯」之文義成立故。

複次,以否定非是我之無我作為有法,應為遮非是,是遮止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之所遮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因理之第一段已成立,所不能許者,是遮無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否定非是無我之無我作為有法,應是彼者,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非是無我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者,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非是無我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無我故。若言此理不遍,應言此理有遍者,彼由瓶所空之地方,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若直接投其他法地方,以詮彼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皆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由瓶所空(即排除瓶)之彼地方,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由瓶所空之地方作為有法,應是彼者,為遮非是故。其周遍之理,應往置根本性相處。于不遍處根本因若不成立,則否定非是無我之彼無我,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非是無我之遮止處,應是直接投其他法,蓋以彼遮止自之所遮非是無我之一,以彼直接投無我故。第二因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者,則以詮否定非是瓶之語,直接投瓶故。

有人說:遮止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投成立(表詮)他法,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不投成立他法,為遮無之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否定非是瓶作為有法、應是所置第一性相之後半截,為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是遮與物之相符事故。遮止之一,是物故。後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者,是瓶故,複為否定非是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否定非是瓶爾應是爾,瓶是瓶故。若根本許,則以否定非是瓶作為有法,以詮自之語,應(表)詮成立其他法,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詮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者,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投成立(表詮)其他法故。此是正因。若許,倘若詮瓶,則應皆為表詮,以詮瓶之語,詮成立其他法故。汝已許因理。若許,則凡是以量識瞭解瓶之補特伽羅,應必須是以量識瞭解成立 (表詮)之補特伽羅,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蓋有必須就成立瓶以建立表詮真正所表之補特伽羅故。

複次,以由常與物二者所空之瓶作為有法,以詮自主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是投成立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複為變為遮止之物故。若許前理。則以此種瓶作為有法,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未投成立其他法。以詮自之語,應未投成立其他法者,以詮自之語。不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者,以詮爾之語,未詮成立故。對此,

彼云:以常與物二所空之瓶作為有法,以詮自之語。應投成立其他法。以詮自之語,投變為自己所投成立其他法故。此說不遍。若爾則對彼言:以由常物二所空之瓶作為有法,以詮爾之語,應詮表無我,以詮爾之語,應詮變為自所投之無我。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常與物二所空之瓶作為有法,以詮爾之語,應詮變為自所投之無我。以詮爾之語,詮表變為自己所詮之無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有詮爾之語故。若許前理,則凡是能詮語,應皆詮無我,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蓋有未詮無我之能詮語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是彼者,蓋有未以量識認定無我之補特伽羅故。

又彼云:凡爾是爾自身,皆應是否定非是爾。否定非是爾;凡瓶是瓶,必須皆是否定非是瓶,否定非是瓶。此說不遍。若許。則以變為成立之瓶作為有法,應是否定爾非是,爾否定爾非是,爾是爾自身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變為成立之瓶作為有法,應是變為成立之瓶。是成立與瓶二者故。若根本許,則以變為成立否定非是瓶作為有法,應非變為成立之否定非是瓶,非是變為成立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者,是變為遮止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變為成立之否定非是瓶作為有法,應是變為遮止之瓶,是遮止與瓶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者,彼否定非是瓶,是遮止與瓶二者故。對上列舉之性相(定義),指出過失。

有人說:以柱與瓶任何一種,非是瓶作為有法,應為遮非是,遮止之一。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柱與瓶任何一種,彼非是瓶,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是投成立其他法。柱與瓶二者屬有 (存在)之一,是刹帝利種姓與婆羅門姓任何一種,彼非刹帝利種姓。以栓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是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蓋為刹帝利種姓與婆羅門種姓任何一種,以彼言非刹帝利種姓之語,遮止刹帝利種姓之處。投婆羅門種姓之一,是成立婆羅門種姓是故。此說不遍。此因理之第一段成立者,以彼及時投婆羅門種姓故。此複於一處,認定刹帝利種姓與婆羅門種姓之任何一種,由於遮止刹帝利種姓,則能及時認定是婆羅門種姓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彼,是遮無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任何一種之瓶作為有法,非是爾應是遮無,蓋非是爾屬有(存在)之一,爾為成立故,此說不遍。

有人說:於遮非是之排他上,俱有義自相之排他與知覺排他二者。蓋既是遮非是之排他,亦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為義自相排他之性相故,為反詰此說,則以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能作事義)之相符事作為有法。主張無自性之應成派應不承認,蓋爾為義自相排他之性相故。此理若言不遍,則言于彼應有遍者,蓋凡是義自相排他之性相,主張無自性之應成派必須不承認故。若根本許,則主張無自性之應成派,應承認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蓋彼對常與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認為此種相符事故,此複對常與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既承認為遮非是之排他,彼又對常與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認為能表功能故。

丁二、立自宗

遮止與排他二者,比如將所作性與無常作為一義,以論述其性相及分類。

先講性相,謂以執自(泛說事物本身)分別(心),由直接砠止所遮而了別,為遮止之性相。又謂,以執自之分別(心),從阻止自之所遮門(方面)直接了別,為遮止之性相。

次講分類,排他分二。

  1. 遮非是之排他,謂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既是投執自分別之所量(所知事物)、又是成立之相符事、又為緣是遮止之相符事,為遮自身非是之排他性相,遮非是之排他與遮非是二者同義。

    遮非是之排他分二:

    1. 義自相之排他,謂既是遮非之排他,又是緣是勝義(真實)能表功能(能作事義)之相符事,為義自相排他之性相,其相依,如否定非是瓶。
    2. 知覺之排他,謂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別增益之相符事,為知覺排他之性相。

    複次,遮非是分四:

    1. 以詮自之語,變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量識未緣到瓶之地方及無山之平原。
    2. 以詮自之語,變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間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否定非是瓶及胖天授白天不食。
    3. 以詮自之語,變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與間接皆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白天不食之胖天授,有不瘦者。
    4. 以詮自之語,變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及時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國王義成,屬刹帝利種姓及婆羅門種姓之任何一種,而彼非是婆羅門種姓。

    瓶知覺之排他,謂既是遮瓶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別增益之相符事,為瓶知覺排他之性相。其相依,謂如執瓶分別見否定非是瓶及分別見否定非是瓶。

  2. 遮無之排他,謂以詮自之語,於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既是投執自分別之所量,又是無成立之相符事,又是緣遮止之相符事,為遮自身無之排他性相。其相依,謂如由瓶與非是瓶之相符事所空。遮無與遮無之排他同義。遮無分二:

    1. 自之所遮,可於所知上之遮無,其相依,謂如無瓶及無物。其之所以能成立之原理者,謂無瓶,於自所遮之所知上,應為可以(可理解為:會是,可以,可能)之遮無,蓋有瓶,為無瓶所遮之一,於所知上可能有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應是彼者,以詮無瓶之語,直接遮止無瓶之所遮有瓶之後,乃直接為無瓶者,以詮否定非是瓶之語,直接遮止否定非是瓶之所遮非是瓶之後,乃直接詮否定非是瓶者。蓋以言非是瓶之語,將彼之所遮直接遮止之後,乃直接詮非是瓶者,以此種語,為直接遮瓶之一,以彼直接詮非是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以言非是爾之語,應直接遮止爾。爾是物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非是瓶作為有法,以言爾之語,應直接詮爾,爾是無我故。以彼對無物等,亦類推之。
    2. 自之所遮,不可於所知上之遮無,其相依,謂如補特伽羅無我。於兔角為其所以能成立之原理者,謂無兔角,於自之所遮所知上。應是不可能之遮無,蓋有兔角。是無兔角所遮之一,有兔角,則於所知上不可能故。(意謂兔角不可能是所知之範疇)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以兔角作為有法,爾有應是爾無之所遮,爾定是無故。

丁三、斷除諍論

以聲非常住作為有法,應是以執自之分別,直接阻止自之所遮法而瞭解,是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者,非是常住,是排他故。若許前理,則以聲非是常住作為有法,執自之分別。對自之所遮,應是直接阻止。汝已許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以詮自之語,對自主所遮,應直接損害,汝已許故。此說於此不遍,若許,則以言彼非是常住之語,對聲常應直接損害,以彼對聲非常住之所遮,直接損害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瞭解聲非常住物力比量境(對象)之反面,純正教義應成為損害者。蓋對聲常,顯示聲非是常住之教義,乃成為損害(能批駁)者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對聲常住。言聲非是常住之語,已成為損害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是彼者,以彼言聲非是常住之語,對聲常直接損害故。汝已許此因理也。若根本許,則對瞭解聲非是常住之物力比量之境,教義應成為真能立因理,根本許彼故。所不能許者,如《釋量論》云:「於比量之境。非許詞為量」之文義已成立故。

複次,以彼瞭解聲非是常住之分別心,應直接阻止(排除)聲常,以彼瞭解聲非是常住之比量,直接阻止聲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是彼者,彼瞭解聲非是常住之比量,是直接瞭解聲非是常住之量識故。若許前理,則以彼瞭解聲非是常住之分別心,對聲常應直接損害,以彼直接阻止聲常故。若許,則以彼言聲非是常住之語,對聲常應直接損害,若言許彼故,則言不遍,若許,前已成立矣。

有人說:以瓶作為有法,應非成立(表詮),是遮止(遮詮)故。此若不成立,仍以彼為有法。應是遮止,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遮止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執爾之彼分別心,是排他之具境(認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排他之具境,蓋既是執爾分別心之境,又是有排他之相符事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彼者,彼否定非是爾,既是執爾分別心之境。亦是排他之相符事者,爾是可以為是之所知故。於上面之言不遍處,則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遮止,執爾之彼分別心,是遮止之具境(認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執爾之彼分別心應是遮止之具境,蓋既是執爾分別心之境(對象),又是有遮止之相符事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既是執爾分別心之境,又是有遮止之相符事,否定非是爾之總義,即是彼種相符事者,爾是無我故。

彼云:排他,應無義自相之排他、知覺之排他,遮無之排他三種,蓋無義(可以理解為事、境)自相之排他故。此複凡是排他,皆是知覺之排他,凡是物質,皆非知覺之排他故。此說不合理,蓋排他分為,遮非是之排他,遮無之排他二種。而遮非是之排他,又分為知覺之排他,義自相之排他二種,其數目皆定故。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又彼云:應有補特伽羅我,彼為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是遮止,蓋執補特伽羅我之分別心是遮分別故。此說不遍,此詞之結構必須分辨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補特伽羅我作為有法,執爾之彼分別心,應是遮分別,執爾之彼分別心,是變為自境遮止之(顯)現相(狀)之著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執爾之彼分別心,是變為自境遮止之(顯)現相(狀)著識,定是無物故。若許前理,則應無補特伽羅無我故。對此。

又彼云:應沒有我,是無我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應是無我是無物故,是常住故。若根本許,則應有吾,有我故,有補特伽羅故。對此。

彼云:執瓶分別心見否定非是瓶,應非是瓶知覺之排他,蓋執瓶分別心見否定非是瓶。非是排他者,彼無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彼應無者,蓋執瓶分別心,不見否定非是瓶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執瓶分別心,不見否定非是瓶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否定非是瓶作為有法,執瓶分別心應顯現爾之相,汝已許故,若許,則以瓶作為有法,執爾之彼分別心,應是變為自境之遮相顯現之著識,執爾之彼分別心。是變為自境之否定非是瓶之相顯現之著識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遮止,爾為有之一,執爾之分別心是遮分別故。汝已許此因理,所不能許者,是成立故,對此。

有人說:應有彼之排他,有彼之知覺排他故,若許,則應有無之排他,有兔角之排他故。若許,則由無與非是無之相符事所空,應是無之排他,汝已許故。若許,複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無之排他,是有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有之排他,俱是有與排他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應俱是有與排他,是排他者,是無之遮無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無作為有法,由爾與非是爾之相符事所空,應是爾之遮無之排他,爾是無我故,所言有無之排他,必須分析。

又有人說:否定非是柱與瓶二者,應是柱與瓶二者之義自相排他,否定不是柱,是柱之義自相排他之一,否定不是瓶,是瓶義自相之排他故。此說不遍。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以柱作為有法,否定不是爾,應是爾義自相之排他,爾是可以為是之物故。第二段因理亦按上類推。若許前理,則以否定不是柱與瓶作為有法,應非彼之義自相排他,爾非是義自相之排他者,爾無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作為有法,應無否定不是爾,無是爾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作為有法,應無是爾者,爾是可以為是之所知故。

複次,否定不是柱與瓶二者,應是柱與瓶二者義自相之排他,蓋由常與物二者所空之柱與瓶二者,是柱與瓶二者之義自相之排他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二者作為有法,由常與物二者所空之爾,應是爾之義自相之排他,爾是不可為是之物故。對此。

彼云:由常與物二者所空之柱與瓶二者作為有法,爾應非是不可為是之物,爾是可為是之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可為是之物,是柱義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柱義自相之排他,是柱與瓶二者之義自相之排他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柱與瓶二者之義自相之排他,是柱與瓶二者之義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者,有柱與瓶二者之義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二者作為有法,應有爾之義自相之排他,爾是物故。   由上所述,抉擇建立排他,有何意義耶?為理解「凡是證悟補特伽羅無我比量之直接所量(境),皆是遮無,而必須不是遮非是及成立之任何一種」之文義故。

丙四、建立排入、立入

丁一、駁他宗

有人說:對自境(物件)析為支分而入(緣)之了別(認識),是排入(排除而緣)之性相,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是立(成立)入之性相。為反詰此說之前者,則以言瓶之語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是排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排入,是能詮語者,即是彼有法故。若根本許,則以言瓶之語作為有法,應非是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非是了別(認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了別,是物質故。為反詰前列性相之後者,則以聖者佛陀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是立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立入,是立入之士夫者,即是彼有法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非了別者,非識故,是不相應行法故,與彼為一故。

複次,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是排入知覺之性相,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是立入知覺之性相。對此說指出過者。

有人說:以分別心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是排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分別作為有法,應是排入之知覺,是分別故。若根本許,仍以分別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汝已許故。若許,仍以分別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入(緣)某支分,對自境不入某支分,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故。此說不遍。若許,仍以分別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之某部分不入(緣),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凡是成事,皆為爾之境故。於前面所言不遍之處,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爾應是爾本身,有爾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緣或取),汝已許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對自境某支分入,對自境某支分不入,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故。汝已許此周遍也。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對自境某支分應未入,汝已許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對自境某支分未入,凡是成事,必須是爾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彼為有之一,凡是成事,必須是分別之境故。

有人說:聲(語言)分別是排入,為反詰此說,則言應非彼者,聲非是排入之聲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彼聲非能詮之聲故。此理若不成立,彼聲應非是能詮之聲,蓋彼水聲亦是聲故。

有人說:凡是直接(親自)瞭解色之具境(認識),必須是立入;凡是將色就總義(抽象)瞭解之具境,必須是排入。對此之第一種說法,則以異生(凡夫)作為有法,應是立入,是直接瞭解色之具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直接瞭解色之具境,爾色、是由執色現量直接瞭解之具境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爾色是以執色現量直接瞭解之具境,是排入者,是將色就總義瞭解者,爾色、是以執從執色分別門 (方面)瞭解之具境故。

丁二、立自宗

  由上所述,立自宗云:以上辯論之排入與立入,各分為性相、分類、斷諍三目。
戊一、辯論排入
  

性相: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緣、取),為排入之性相。此分為排入之聲(語),排入之知覺(心識),排入之士夫 (人)三種。   

第一排入之聲,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所聞,為排入之聲性相。此又分二:

      
  1. 排入之聲義相符,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所聞義相符,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所聞義相符,為排入之聲義相符性相,其相依,如言瓶之聲。   
  2. 排入之聲義不相符,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所聞義不相符,為排入之聲義不相符性相,其相依,如言兔角之聲。
  

排入之聲與能詮之聲同義。彼之聲義相符與能詮聲義相符同義。彼之聲義不相符與能詮聲義不相符同義。   

第二排入之知覺,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認識),為排入之知覺性相,此與分別同義。此又分二:

      
  1. 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義相符。為排入之知覺義相符性相。此與分別義相符同義,其相依,如執瓶之分別(心)。   
  2. 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義不相符。為排入之知覺義不相符之性相。此與分別義不相符二者同義。其相依,如執兔角之分別(心)。
  

第三、排入之士夫,謂對自境析為支分而入之士夫,為排入之補特伽羅性相。其相依,如異生(凡夫)。

戊二、辯論立入
  

性相,謂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緣、取),為立入之性相。此分為立入之知覺,立入之士夫二種。   

第一、立入之知覺,謂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為立入之知覺性相,此又分二:

      
  1. 謂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義相符,為立入之知覺義相符之性相,此與現量同義。   
  2. 謂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了別義不相符,為立入之知覺義不相符之性相,此與無分顛倒識同義。其相依,如見二個月之根識。
  

第二、立入之士夫,謂對自境不析為支分而入之士夫,為立入補特伽羅之性相。其相依,如聖者佛陀。   

斷諍:

彼云:于上下各處辯論時,所言見二月之根識。必須理解為,將一個月亮見為二個月亮之根識。複次,則以見二月之根識作為有法,應是立入之知覺,是五分別顛倒識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于一月應是立入之知覺,汝許之一。爾凡是立入之知覺,爾必須是於一月立入之知覺故。若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見一月,蓋爾於一月,是立入之知覺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爾對一月應見為是一月,一月是一月與一月二者,無論觀待地域、時間、自性之任何一種,是一成立實體之一,汝已許彼故。此因理之前,一段若不成立,則以一月作為有法,爾應是爾與爾二者,無論觀待地域、時間、自性之任何一種,應是一成立實體,爾與一月是一故。若許前理,則以此種根識作為有法,爾對一月應未見為是一月,爾對一月未見為是一月故,此說不遍。若爾,則對彼云:以見二月之根識作為有法,爾應未見一月,爾對一月未見為是一月故。可以周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爾對一月應未見為是一月,爾對一月見為二月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見一月,爾對一月見為二月故。

又彼云:仍以彼作為有法。爾對一月應見為一月,爾對一月見為是一月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爾對一月應見為是一月,爾見一月故。若許前理,仍以彼作為有法,爾對一月應不見為一月,爾對一月見為二月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對一月應見為二月,爾是對一月見為二月之根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