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啟蒙 大理路


乙三、論述因理

「歸敬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此二句頌文,論述吾儕大師,勝於外道大師,稱之為量者,其中「利諸趣」,顯示大師佛陀,系從自因思想及行為圓滿而誕生。若然,則吾儕大師,複具足何種功德耶?由「善逝救護者」頌文,顯示佛陀為具足自利斷德圓滿及利他證德圓滿之崇高救護者。如《釋量論》云:「除滅分別網」。如是,吾儕大師,被譽為大師量(標準教主),其人之教導(指所說經典)與證德(指修行所證之功德),為純正之教,其教導中所說之現量與比量,是所取境之純正量識,因思想行為圓滿,其所修持之道(途徑),從分辨八句義門成立,是故,善於論證能立與能破,以住持教法者,為主要住持教法者,如《量理藏論》云:「如是能立與能破,論理典籍誰通曉,此精明善巧學者,即住持圓滿佛教」。故於此論證能立與能破等,如(釋量論)云:「宗法由彼分,所遍之因……。」於此處論述因理,分為三目,謂1論述因之性相。2論述因之分類,3論述宗、因、喻三友之德失。

丙一、論述因之性相

謂立因,為因之性相。成立彼之立因,為成立彼因之性相,凡是有與無隨一(任何一種),皆為成立彼之因者,凡是彼,皆為成立彼之立因(即建立因明論式),比如以兔角作為有法(因明論式宗之前陳),無常者,(宗之後陳),(宗、命題、論題)是兔角故之因(公式)可立故。

又如,成立聲是無常之立因,為成立聲無常因之性相;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立因,為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因之性相。如是,其他立因(因明論式或公式),亦類比應知。

丙二、論述因之分類

因分為論述真(正確)因及其反面似(不正確)因二目。

丁一、論述真因

論述真因分為三目,謂真因觀待事、性相、分類。

戊一、真因觀待事

論述真因觀待事分為二目,謂論述宗法之觀待事欲知有法,論述遍及之觀待事同品、異品。

己一、宗法觀待事

敍述宗法之觀待事欲知有法分為三目,謂敍述欲知有法之性相、事依、附述對所立法之認識。

庚一、欲知有法之性相

謂爾 既認持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諍事、爾以量識又認定之為所作性、爾可能是尚處於欲知是否無常者(補特伽羅)之所緣相符事,為爾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無過欲知有法之性相。

庚二、欲知有法之事依(例)

謂彼聲即欲知有法之事依,凡是如此之欲知有法,皆應與聲為一也。

庚三、附述對所立法之認識

謂認持為所立法,為所立法之性相,凡是無我,皆為所立法者,凡是無我,爾聲皆應為成立爾之所立法故。是故,凡是所立法,非皆為法,成立聲無常之所立法,為成立聲無常之所立法之性相。此複分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二種,其性相如次,謂認持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之性相,其事依如無常。謂認持為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為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之性相,如否定非是無常,複次,無常與刹那各個,皆各為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否定非此二之各個為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

如立因明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其中所言聲,為成立彼之諍事,所言無常,為成立彼之所立法,所言聲無常,為所立(即宗、相當於命題或論題);所言所作性,為真因(理由)。其中反面所言常(常恒不變),為所遮(宗)。以此類比其餘論式,應當了知,其理由者,以無常作為有法,爾為成立聲無常之直接所立法者,如所列舉彼之性相故。以刹那性作為有法,非是成立聲無常之直接所立法者,為成立彼之真因故。

己二、敍述遍及之觀待事同品、異品

此複分為二目,謂正述,附述同喻,異喻二種。

庚一、正述

正述分為四目,謂性相,分類,言名言義四句簡別,分辨同品與異品是否直接相違(矛盾)。

庚二、附述同喻、異喻

謂列為同喻,為同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是彼(同喻)者,凡是成事,皆是彼,雖非成事,亦皆是彼故。一應如彼者,彼瓶即彼之一,相應故。二應如彼者,彼兔角即彼之一,相應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則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彼,蓋列為成立聲無常之同喻者,則言以聲作為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喻如爾兔角之論式亦有故。同樣,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爾之能立語亦有故。謂列為成立聲無常之同喻,為成立聲無常同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是彼者,如前所說凡是成事之類比法,應當了知。於所作性因,亦可如是結合。

謂列為異喻,非為異喻之性相者,蓋無異喻故。凡是成事,皆為正確同喻故。雖然如此,卻有成立聲無常之真異喻,已如前面所立。

戊二、敍述真因之性相

謂是三相,為真因之性相。何為三相?謂宗法後遍,遣遍。此等各分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謂由量識認定,于成立彼之無過欲知有法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

謂由量識認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為成立彼後遍之性相。

謂由量識認定、由與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義體聯繫之力,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與立式相符唯無,為成立彼遣遍之性相。

但以上所立性相(所下定義),僅就其主要之理解意義而言,非絕對如彼者,聲,在成立聲無常之性相方面,雖皆為三者 (宗法,後遍,遣遍)。但並非此諸所相之每一個。

若結合事例詳述如下:

聲,既是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爾與聲互異、由量識認定於聲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為爾成立聲無常宗法之性相。

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繫唯與爾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上,由量識認定與立式相符為有,為爾成立聲無常後遍(隨因後遍)之性相。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既有不具因,法二者之異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繫,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由量識認定唯無,為爾成立彼之遣遍(隨因遣遍)之性相。

以上所言之相依(事依、事例)者,謂彼所作性,為以所作因成立聲無常之宗法,後遍,遣遍三者。

其能立之原理,例如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之宗法,如所列彼之性相故。若言第一根本因理不成立,則以聲作為有法,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蓋爾為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諍事之一、已由量識認定爾為所作性、但會有欲知爾是否無常之補特伽羅故。應如此處所舉理由之前半截者,蓋有:以聲作為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之論式故。應如此處所舉理由之後半截者,蓋有既以量識認定聲是所作性,但以量識來認定聲無常之補特伽羅故。若言第二根本因理不成立,則以所作性作為有法,爾應是後遍,蓋爾與聲為互異之一、爾於聲上,由量識認定與立式相符唯有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後半截應如此者,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屬是式(定言判斷),聲是爾、於聲有法上是爾故。此處所列舉諸理由皆易解。

以所作性作為有法,爾應是以因成立聲無常之後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第一根本因(理由)應如彼者,所舉彼瓶,為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是具因、法二者之真(正確)同法喻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蓋爾為以所作性列舉成立彼之同法喻之一、於聲上尚未以量認定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前,於爾之上、有以量識認定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成立彼之真敵論者,蓋彼為所作性(整體)之個別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應如彼者,有如下所列舉之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前舉理由之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如彼者,蓋未以量識認定聲無常以前,有以量識認定聲無常以成立彼之真敵論者故,有成立聲無常之真敵論者故,成立聲無常之敵論者即是彼故。由成立彼之真敵論者、系未以量識認定聲無常者之一,而彼卻為以量識認定瓶為無常之補特伽羅故。二因(理由)皆以有法成立之。第二根本因應如彼者,爾與無常系同體聯繫故。第三根本因應如彼者,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屬是式之一、立法又為成立是,爾是無常,凡是爾,必須是無常故。此處所列舉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其理由之後半截應如彼者,蓋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法,為成立是式與成立有式隨一,乃非後者故。此理之第一段如彼者,爾為成立彼之論式故。第二段若不成立,則所作性應是成立聲于無常有(聲存在于無常)同品遍轉之因,蓋有成立彼之同品遍轉因故。若許,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所作性,有無常性故。第三因(理由)應如彼者,是所作性故。第四因則排除之。

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之遣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此中第一根本因成立者,無為虛空即是彼故。第二根本因已成立。第三根本因成立者,非是無常處無所作性故。

戊三、敍述真因之分類

真因分為六種,謂從自(體)性門方面分類,從所立法門分類,從立理門分類,從宗體門分類,從遍同品道理門分類,從立敵門分類。

己一、從體性門分類

從體性門分為三種,謂真(正確)果因,真自性因,真未緣到因。

己二、從所立法門分類

真因從所立法方面,分為二種,謂真能立因,真遮止因。

庚一、講真能立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真接所立法、亦是成立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真能立因性相,此複分為真果因、真自性因二種,凡是此二之任何一種,皆為真能立因。

庚二、講真遮止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遮止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真遮止因性相,真遮止因與真未緣到因同義。

成立彼之真遮止因與成立彼之真能立因雖相違,但真遮止因與真能立因非相違者,彼所作性,為彼二二者者,蓋彼(所作性)既是成立聲非常住之真遮止因,亦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能立因故。

己三、從立理門分類

真因從立理方面,分為五種,謂成立意義之真因,成立名言之真因,成立部分意義之真因,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意義名言俱成立真因。各分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庚一、講成立意義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意義真因之性相。

庚二、講成立名言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所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三、講成立部分意義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所相之相符事、而是性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部分意義真因之性相。

庚四、講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性相之相符事、而是所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部分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五、講意義名言俱成立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既是性相之相符事,亦是所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意義名言俱成立真因之性相。

綜合上列五種論式之理由:則言彼刹那性,雖是成立聲無常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非以所作性為因,成立彼之真因者,凡是此種真因,必須與所作性是一故。

彼所作性,就聲是刹那性已由量識成立之真敵論者而言,雖是成立聲是無常性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就總而言,則為成立彼之意義及名言二者之真因者,就未由量識認定聲是刹那性之敵論者而言,則為成立意義及名言二者之真因故。

己四、從宗體門分類

真因從宗體方面,分為三種,謂物力真因,信仰真因,世許真因。

庚一、講物力真因

謂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體上、能生物力比量,為物力真因之性相。此複分為真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三種,其事例論式,依次列舉如下:

謂煙,為成立於有煙之山上有火之物力真果因。

謂所作性,為成立聲是無常之物力真自性因。

謂無火,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無煙之物力真未緣到因。

庚二、講信仰真因

謂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體上、能生信仰比量,為信仰真因之性相。

此複分為真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三種,其事例論式,依次列舉如下:

謂以依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誨,為成立瞭解佈施造富,守法安樂等教誨所詮述意義之量識已先行之信仰真果因。

謂以依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誨,為成立佈施造富,守法安樂等教誨所詮述之意義,為不虛誑之信仰真自性因。

謂以依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誨,為成立佈施造富,守法安樂等教誨所詮述之意義,非是虛誑之信仰真未緣到因。

庚三、講世許真因

此複分為二種,謂以存在於分別境上,成立對懷兔可詮述為月亮之世許真自性因。謂以存在於分別境上,成立對懷兔就物之力,非可詮述為月亮之世許真未緣到因。

己五、從遍同品理門分類

從遍同品道理方面,分為二種,謂同品遍轉真因,同品二分俱轉真因。一者、謂成立聲是無常,同品遍轉之是三相,為成立彼之同品遍轉真因性相。其事例,如所作性。二者、謂成立聲是無常同品二分俱轉之是三相,為成立彼之同品二分俱轉真因性相。其事例,如各別之所作性。

己六、從立敵門分類

真因從立論者與敵論者方面,分為二種,謂自利時之真因,利他時之真因。

一、謂爾既為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真敵論者亦無之相符事,為自利時真因之性相。當立論者本人對自己,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當立論式成立時,乃是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

二、謂爾既為成立彼之真因,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真敵論者亦有之相符事,為利他的真因之性相。此所作性,乃為成立聲是無常,利他時之真因。對此。

有人說:所作性,既是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亦是成立彼利他時之真因。為反詰此說,則以所作性作為有法,以爾之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應無,蓋爾為成立彼自利時之真因故。若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彼應有,蓋爾為成立彼利他時之真因故。

又有人說:若言無自利時之真因,則不合理者當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乃是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

複次,應有自利時之真因,蓋有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凡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皆應非自利時之真因,汝不許如上述之理故。若許,則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仍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非成立彼之自利時真因,是成立彼之真因故,三轉(因、法、義三相悖謬,辯論時之呵責語)。

複次,所作性,應非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蓋彼為成立彼利他時之真因者,如立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此實屬利他時真因之正確論式故。對此,

他說:當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者無時,應有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當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乃是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為利他時之真因故。此說不能成立。若許,則無所作性時,應有所作性,蓋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無時,則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有故。汝已許因理也。

有人說:雖無自利時之真因,但當以所作性,構成聲是無常之自利時真因之際,而言所作性,為成立聲是無常自利之真因。此說不合理者,應有自利時之真因,蓋有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當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所作性為有之一,此時,所作性,乃為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汝已許此因理也。

複次,應有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蓋有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之真因故。而所作性,有成立彼構成自利時真因之補特伽羅者,而以煙,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構成自利時真因之補特伽羅確有也。

複次,成立有前生後世之論式:以凡夫臨命終時之最後刹那心作為有法,有成為爾後果之後念識者,蓋爾為具貪等流之了別故,喻如現在之知覺。

又以剛出生嬰兒之知覺作為有法,與自同類之前念知覺己先行者,是了別故,喻如年老者之知覺。

丁二、論述真因之反面似因

謂真(正確)因之反面似因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

戊一、講性相

講性相,又分為駁他宗及立自宗。

己一、駁他宗

有人說:非是三相,為似因之性相。此說不合理者,無似因故,凡是成事,皆為真因故。

己二、立自宗

立自宗云:非是成立彼之三相,為成立彼之似因性相。

戊二、講分類

概括而言,雖無似因,但結合具體事物,則可分為,成立彼之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種。

己一、相違因

相違因即矛盾因,分為四目,謂性相,分類,事例,建立理由。

庚一、講性相

謂既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宗法,亦是成立聲非常住後遍之相符事,為成立聲是常住相違因之性相。

庚二、講分類

此相違因分為二種,謂異品遍轉之相違因(異品有),異品俱一分轉之相違因。

庚三、講事例

謂所作性,為成立聲非無常之異品遍轉相違因。謂所作性之個別,為成立彼(聲非無常)之異品有非有相違因。

庚四、建立理由

講建立理由,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非無常之異品遍轉相違因,為成立彼相違因之一、凡是無常,皆是爾故。以所作性之個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非無常之相違因,蓋為成立聲是常住之相違因者,為成立彼宗法之一,以爾之因,成立彼之後遍顛倒決定故。

複次,以彼(所作性之個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相違因,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故。對此,

彼云:應有成立聲是無常之相違因,蓋有成立聲是常住之相違因故。此說不遍。所不能許者,凡是成立聲是無常之似因,皆必須是成立彼之不定因及成立彼之不成因隨一故。

有人說:若有成立彼之三相,皆有成立彼之真因。為反詰此說,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有成立聲是常住之真因,有成立聲是常住之三相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成立聲是常住之三相,蓋有成立彼宗法之一,亦有成立彼之後遍及成立彼之遣遍故。此中之第一相成立者,彼所作性,為成立聲是常住之宗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真因,是成立彼之相違因者,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故。第二相成立者,謂法與非刹那性之相符事,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後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後遍,以爾之因、成立彼之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之一,爾唯于成立聲是常住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唯有、己由量識認定故。彼理之前半截成立者,彼無為虛空,為以爾之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故。此理之後半截成立者,爾唯與成立彼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而有者,爾為常住之性相故。第三相成立者,謂法與非刹那性之相符事,即彼遣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遣遍,蓋有以爾之因成立彼之不具因、法二者之真異喻,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由量識認定唯無故。若根本許,則以聲作為有法,應無成立爾聲常住之真因,爾非常住故。對此。

彼云:應有成立聲是常住之是三相,蓋既有成立彼之是宗法,亦有成立彼之是後遍及成立彼之是遣遍故,此說有不遍過。

己二、不定因

講不定因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

己三、不成因

此又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

三,附述建立論式之性相、所相結構規律,分為駁他宗,立自宗二目。

  1. 駁他宗

    有人說,以香柏柱作為相事(事例),標明為柱,是能表撐粱功能者,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以量識認定香柏之後,卻無未以量識認定柱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凡是以量識認定香柏柱之補特伽羅,必須是將香柏柱以量識認定為柱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謂凡是以量識認定香柏柱之補特伽羅,必須是將香柏柱,以量識認定為香柏柱之補特伽羅故。

    又有人說:以金瓶作為相事,標明為瓶,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以量識認定金瓶之後,卻無未以量識認定瓶之補特伽羅故。對此種成立之理,如上所述,應類推了知。

    又有人說:以金瓶作為相事,標明為瓶,是鼓腹者。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鼓腹者,非是瓶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凡是鼓腹者,必應是瓶,蓋鼓腹者為瓶之性相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以穿底瓶作為有法,應是瓶,是鼓腹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鼓腹者,已由現量見為鼓腹者故。若許,則瓶之性相(為瓶所下定義)之具盛水功能部分,言之應無必要,蓋穿底瓶是瓶故。此不能許也。

  2. 立自宗

    以金質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為相事,標明為瓶,是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複就已瞭解意義,但尚不諳名言者而言,對此種意義,必須言此種名稱應如是標明,比如,對撐梁功能雖已認識,但尚不知其名稱為柱之補特伽羅,而言撐梁功能,為柱之性相或定義,乃對有撐梁功能者,認為是柱,方能對名稱與意義之關係獲得瞭解。是故,於性相(定義者)與所相(被定義者)二者之中,性相比較易理解,而觀待彼之所相則必須較難理解者。

    複次,以聲音作為相事,標明是無常,是刹那性。所言此種結構以及以瓶為相事,標明是物,是能表功能,又以執青色根現量之第一刹那作為相事,標明為量識,是新生非欺誑之了別等性相與所相之結構,皆為正確結構,以此類推,其餘亦應瞭解。

    於此以上述真因、似因、附講性相所相結構等作為有法,有必要(有意義)者,通過此等理路之門、能無悖謬瞭解應取應舍、依之進行實踐、為勿登解脫及一切皆者之道路故。

辨析量論意義攝類解釋理路幻鑰論中,包括敍述小、中理路及大理路應成論式、論心理、論因理等。

此書,系經師普覺•強巴為十三世達賴喇嘛講授因明論時所編寫講義。

吉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