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淨 道 論 Visuddhi-magga

覺 音 造
葉 均 譯


第十八說見清淨品

慧體之一──見清淨

現在再說那前面已經說過的:[1]「既以學習及遍問而熟知(慧的)地的諸法之後,當完成二種是(慧的)根的清淨:即戒清淨與心清淨」。此中:「戒清淨」,即極清淨的別解脫律儀等四種戒,業已在「戒的解釋」[2] 中詳細地說;而「心清淨」,即與近行(定)相共的等至,這也曾於以心為題目 [3]的「定的解釋」[4]中以一切行相而詳細地說過了。是故應知那些詳說過了的方法。其次那裏說:[5]「見清淨、度疑清淨、道非道智見清淨、行道智見清淨、智見清淨的五清淨是(慧的)體」。此中:如實而見名色為「見清淨」。

(一)名色的觀察

(1)(簡略的方法)先說為欲完成(見清淨)的奢摩他(止)行者,當從除了非想非非想處之外的其餘的色及無色界[6]禪的任何一種禪出定,以相、味(作用)等而把握尋等諸禪支及與它相應的諸法。有了把握之後,則應確定它們以傾向之義而為「名」,因為面向於一切所緣之故。譬如有人看見了蛇在屋中,便追逐它而發現它的洞,如是此瑜伽行者,遍觀此名而作遍求:「此名是依止什麼而起的呢?便見其所依的心色(心的所依處)。自此他便把握了心色的所依的大種及以大種為依的其他的所造色的色。他確知一切(色)都是惱壞之故為「色」。於是他簡略地確知名色,即有傾向之相的為名,有惱壞之相的為色。

(2)(四界的差別法)其次那純毗鉢舍那(觀)的行者或奢摩他的行者,即以在四界差別(的解釋)[7]中所說的諸界的把 握門中的任何一門而簡略或詳細的把握四界。此時,當他在由於如實的自作用(味)及自相上而明瞭的諸界之中,先於業等起[8]的髮,而知有(地水火風)四界、色、香、味、食素、命、身淨的身十法[9]的十色。於同樣的(髮)中,因有性的存在,亦有性十法的十色。又於髮中,亦有由食等起的而以食素為第八(的八法),及由時節等起的和心等起的(以食素為第八的各八法)共二十四色(和前面的身十法及性十法合為四十四色)。如是於(三十二身分之中由業、食、時節、心的)四等起的二十四部分[10],各各(部分)有四十四色。其次在由於時節及心等起的汗、淚、唾、涕的此等四種之中,各各有二種以食素為第八的十六色。在由於時節等起的胃物、糞、膿、尿的此等四種之中,則各各只有由時節等起而以食素為第八的八色。這是先於三十二行相中(把握色法)的方法。

其次明白了這三十二行相之時,則亦明瞭其他的十種行相[11]。此中,先說明了在食物等的消化中由業生的火的部分,有以食素為第八(的八法)及命的九色。同樣的,在由心生的出息入息的(風界的)部分,亦有以食素為第八(的八法)及聲的九色。再明瞭在四處起的其他的八(部分)中,各各有命九法及三種以食素為第八的三十三色。

他(修習者)這樣詳細地由四十二行相[12]而明瞭此等大種及所造色的種類之時,更由所依及(認識之)門而明白了眼十法等及心所依十法的六十色。

他把此等一切(色)以惱壞之相而作為一以觀「色」。他這樣把握了色,再由(認識之)門而明瞭非色法。即二種(前)五識。三意界及六十八意識界的八十一世間心。與此等(八十一) 心俱生的心所,總說有觸、受、想、思、命、心止、作意的此等七種。對於出世間心,既非純毗鉢舍那行者亦非奢摩他行者所能把握的,因為未得證達之故。他把一切的非色法以傾向之相而作 為一以觀「名」。如是有人以四界差別門而詳細地確知名色。

(3)(十八界的觀察法)另一種人則以十八界(而確知名色)。怎樣的呢?茲有比丘如是憶念諸界:「於此身體,有眼界……乃至意識界」,而他不取世人所想念飾以黑白球而在眼窩之中結以腱筋及有廣長的肉團為眼,卻依蘊的解釋的所造色[13]中所說的眼淨而確知為眼界。亦不確定(眼淨)以外的其他的五十三色為眼界,即為眼淨所依的(地水火風)四界及其所屬的色、香、味、食素的四色與保護(眼淨)的命根的九種俱生色,在彼(眼中)的身十法、性十法的二十業生色,由食等起(心等起、時節等起)等的三種以食素為第八的二十四無執受色(非業等起的),如是為其他的五十三色。於耳界等亦然。但於身界為(除了眼十法等的)其餘的四十三色。然而也有人說,(於身界)由時節及心等起(的色)各各加一聲為九色,如是共有四十五色。這樣此等(眼等的)五淨及它們的境的色、聲、香、味、觸五種的十色為十界。其餘諸色為法界。依止於眼及以色為緣而轉起的心為眼識界。如是二種(前)五識為五識界,三意界心為一意界,六十八意識界心為意識界,如是一切八十一世間心為七識界。與彼(諸識)相應的觸等為法界。於是此(十八界)中,有十界半為「色」;有七界半為「名」。如是有人由十八界而確知名色。

(4)(十二處的觀察法)另一種人以十二處(確定名色)。怎樣的呢?即如在眼界所說的方法,除了五十三色,他只以眼淨而確定為眼處。同樣的,以耳、鼻、舌、身界所說的方法而確定耳、鼻、舌、身處。為它們的境的(色等)五法為色、聲、香、味、觸處。世間的七識界為意處。與它相應的觸等及其餘的色為法處。如是此(十二處)中,十處半為「色」,一處半為「名」。這樣有人由十二處而確知名色。

(5)(五蘊的觀察法)另一種人以更簡單的蘊而確定(名色)。怎樣的呢?即於此身中,由四等起的(地水火風)四界,及以彼為依止的色、香、味、食素、眼淨等的五淨、所依色、(男女)性、命根、及由(時節、心)二等起的聲,此等十七色是可得專精的完色及色色[14]。而身表、語表、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老性、無常性的此等十色是相(色)、變化(色)及區劃(色) [15],而非完色及色色。因為此色的相,變化與區分之故而稱為色。如是此等一切的二十七色為色蘊。與八十一世間心共同生起的受為受蘊。與彼相應的想為想蘊。行為行蘊。識為識蘊。這樣色蘊為「色」,四非色蘊為「名」。如是有些比丘由五蘊而確知名色。

(6)(簡單的觀察法)另一種人,則以最簡單的方法而確 定名色。他以為一切色,即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如是簡略地於此身體而把握於「色」,同樣的,他把握意處及法處的一部分為「名」,即此是名,此是色,是為名色。

(二)現起非色法的方法

如果那瑜伽者以諸門(觀察法)把握了色,而後去把握非色,然因微細、非色不能現起,但他不可放棄重任(修行),必須把色數數思惟、作意、把握、確定。當他對於色次第澄清、去結、而極清淨之時,則以彼(色)為所緣的非色法亦自明瞭。

譬如有眼的人,對不淨的鏡而看他的面相,然不見相,但他並不以為「不能見相」而丟了鏡,卻數數摩擦,當他把鏡擦得非常乾淨之時,而他的相亦自明瞭。又如需要油的人,把胡麻粉放到桶內,灑了水,經一二次的壓榨,然不出油,但他並不丟掉胡麻粉,卻加以熱水數數壓榨,這樣,他便壓出清明的油來。亦如想把水澄清的人,拿了迦答迦的子[16],把手伸入水缸之內,經一二次的摩擦,水仍不能澄清,但他並不丟掉迦答迦的子,卻數數摩擦,這樣則污泥沉落而水自清。

如是這比丘既不放棄他的重負,而對於色數數思惟、作意、把握、確定。當他對於色次第澄清、去結、而極清淨之時,則他的障礙的煩惱沉落,如無濁泥之水,心得清淨,對於以彼(色)為緣的非色法亦自得明瞭。

此義亦可用其他的甘蔗(榨糖)、盜賊(的拷打成招)、牛(的調御)、酪(作醍醐)及(烹)魚等的譬喻來說明。

其次對於這樣把握了極清淨的色(的瑜伽)者,則由觸、受、或識的三種行相而現起非色法。怎樣的呢?

(1)(由觸現起非色法)先說有人,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等的方法而把握諸界的,最初現起衝擊的觸,與彼相應的受為受蘊,想為想蘊,與觸俱的思為行蘊,心為識蘊。同樣的,於髮中,以地界有凝固的相……乃至於入息出息,以地界有凝固的相(等的方法而把握諸界者),而最初現起衝擊的觸,與彼相應的受為受蘊……乃至心為識蘊。如是由觸而現起非色法。

(2)(由受現起非色法)有人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的,現起享受彼所緣(地界)之味的受為受蘊,與彼相應的想為想蘊,與彼相應的觸及思為行蘊,與彼相應的心為識蘊。同樣的,於髮中,以地界有凝固之相……乃至於入息出息,以地界有凝固之相者,現起享受彼所緣之味的受為受蘊……乃至與彼相應的心為識蘊。如是由受而現起非色法。

(3)(由識現起非色法)有人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的,而現起知識所緣(地界)的識為識蘊,與彼相應的受為受蘊,想為想蘊,觸與思為行蘊。同樣的,於髮中,以地界有凝固之相……乃至於入息出息,以地界有凝固之相者,現起知識所緣的識為識蘊,與彼相應的受為受蘊,想為想蘊,觸與思為行蘊。如是由識而現起非色法。

茲當說明:於髮等的四十二界的部分中的各各四界,則以同樣的方便,即於業等起的髮,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等的方法,而於其他的眼界等的色的把握之門,則以完全不同的方法。因為對於如是把握了極清淨的色的人,由三種行相而得明瞭於非色法,所以只有由把握清淨之色者而能作把握非色的努力,實無其他之人。如果現起一色法或二色法之時,便捨色而取非色,則將退失業處,如於地遍修習的解釋 [17] 中所說的山頂之牝牛相似;若以把握 極清淨的色而作把握非色的努力者,則得使業處增長廣大。他這樣由觸等所現起的四種非色蘊而確定為「名」,為彼等(非色法)的所緣的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而確定為「色」。

他這樣把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一切的(欲、色、無色的)三地之法而確定為名與色二種,正如以劍劈開箱子或破裂多羅樹幹以為二相似,於是他獲得結論:除了名色之外,更無其他的有情、補特伽羅、天或梵天等。

(三)依經典及譬喻而確定名色

他既然以如實自性而確定了名色,為了更捨有情及補特伽羅等的世間之想,為了超越對有情的痴迷,為了置其心於無有痴迷之地,依諸經典,確定「祇是名色,而無有情及補特伽羅」,並以比喻而確定(名色)。即如這樣說:

譬如部分的結集說為車,
有了諸蘊而成有情的假名。

他處說:[18]「賢者,譬如因為以木材為緣,以蔓為緣,以泥為緣,以草為緣,圍蓋空處,故名為屋,如是諸賢,以骨為緣,以腱為緣,以肉為緣,以皮為緣,圍蓋空處,故名為色」。他處又說[19]

僅為苦之生,苦住與苦滅,
除苦無有生,除苦亦無滅。

如此曾有數百經,但說名色,而無有情及補特伽羅。是故譬如車軸、車輪、車廂、車轅等部分集成一形之時,說它為車,依第一義說,於一一部分去觀察之時,則無有車;亦如木材等的造屋材料,圍蓋空間而成一形之時,而名為屋,於第一義中,則無有屋;又如手指、拇指等形成一相,而說為拳,譬如胴、弦等名為琵琶,象、馬等名為軍隊,城墻、房屋、城門等名為城市,幹、枝、葉等形成一相之時,而名為樹,於第一義中,一一觀察之時,則無有樹,如是僅於五取蘊存在之時而名有情及補特伽羅,於第一義中,觀察一一法,則無執著者的所謂「我」或「我是」的有情,只是第一義的名色而已。作如是觀者的見名為如實之見。

其次如果捨此如實之見而執有「有情」者,則認為(自己)有滅或不滅。認為不滅者則墮常見,認為滅者,則墮斷見。何以故?因為沒有為彼(有情)出生的其他之法像從乳出酪那樣的,所以那執「有情為常」者名為滯著,執「有情為斷」者名曰過度。

世尊說:[20]「諸比丘,為二種惡見纏縛的天人,或者滯著,或者過度。唯具(正)眼者而見(真實)。諸比丘,如何為或者滯著?諸比丘,即樂於有,喜於有及悅於有的天人。若對他們說有之滅的法時,則心不踴躍、不歡欣、不安住、不信解。諸比丘,是為或者滯著。諸比丘,如何為或者過度?即有人為有所逼惱而覺羞慚厭惡、歡喜無有,以為此我於身壞死後,是斷、是滅,死後更無存續,故為寂靜、勝妙、真實。諸比丘,是名或者過度。諸比丘,如何為具(正)眼者而見?諸比丘,茲有比丘,見五蘊如實,既見五蘊如實,便為它們的厭離、離貪與滅而行道。諸比丘,是為具眼者而見」。

所以譬如木偶,是空、無命、無力,但由於木與線的結合而行而止,看來似乎有力、會動;如是當知此名與色,是空、無命、無力,但由於相互的結合而行而止,看來似乎有力、會動。古人說:

實際只是名與色,
沒有人和有情的存在;
空如造作的木偶,
一團苦,如草木。

而此(名色)不但如木偶,亦應以其他的蘆束等的譬喻來說明[21]。即譬如二蘆束,互相依止而立,此一為另一的支持,一束倒時,另一亦倒;如是於五蘊有中,名色互相依止而生存,此一為另一的支持,由於死,此一倒時,另一亦倒。古人說:

名色一雙是互相依止的,
一破壞時則兩緣都破壞了。

譬如由於以棍擊鼓而發聲之時,鼓是一物,而聲是另一種,鼓與聲是不相混雜的,於鼓無聲,於聲無鼓。如是依於稱為所依、(認識之)門的所緣的色而起名時,色是一物,名是另一種,名與色是不相混雜的,於名無色,於色無名;更如依鼓為緣而發聲,依色為緣而起名。古人說:

以觸為第五的(識、受、想、思、觸)不從於眼生,
不從色生,亦不從(眼、色)兩者之間而生。
有為諸法由因緣而生,
譬如由於擊鼓而發音。
以觸為第五的不從於耳[22]生,
不從聲生,亦不從兩者之間而生……。
以觸為第五的不從於鼻生,
不從香生,亦不從兩者之間而生……。
以觸為第五的不從於舌生,
不從味生,亦不從兩者之間而生……。
以觸為第五的不從於身生,
不從所觸生,亦不從兩者之間而生……。
有為諸法不從所依色而生,
亦非從諸法處而出生。
有為諸法從因緣而生,
譬如由於擊鼓而發音。

於此(名色)中,名是無力,不能由自己的力量轉起[23],不食、不飲、不說、不作(行住坐臥的)威儀。色亦無力,不能由自己的力量而轉起,不欲食、不欲飲、不欲說、不欲作威儀。但色依於名而轉起,名依於色而轉起。由於名的欲食、欲飲、欲言、欲作威儀之時,而色食之、飲之、言之、作諸威儀。

其次再引用這譬喻而說明此義:譬如生盲者和跛子,欲去他方。生盲者對跛子說:「我能以兩足行其所行,但無眼睛以見高低」。跛子對生盲者說:「我能以眼睛見其所見,但無足以向前向後」。生盲者非常滿意,即負跛子於自己的背上。跛者乘於盲者的背上指導他說「離左邊走右邊,離右邊走左邊」。這裡生盲者無力,不能依自己的力量單獨而行,而跛子亦無力,不能依自己的力量單獨而行。但他們互相依止,則非不能步行。

如是名亦無力,不能依自己的力量生起,而行其種種的工作;色亦無力,不能依自己的力量生起,而行其種種的工作。但它們互相依止,則不能不生起或轉起。所以這樣說:

不能由自己的力量而生,
不能由自己的力量而住,
有為諸法自己的力弱,
依於他法的力量而生。
從他緣生及從其他的所緣而起,
此等(有為)是從所緣緣及其他的諸法而生。
譬如人在海洋依於船,
如是名身轉起依於色。
譬如船行海中依於人,
如是色身轉起依於名。
人船相依行海中,
如是名色共相依。

如是以種種的方法而確定名色者,克服了有情之想,立於無痴之地如實而見名色,當知為見清淨。確定名色及行的辨別,也是見清淨的同義語。

※為諸善人所喜悅而造的清淨道論,在論慧的修習中完成了第十八品,定名為見清淨的解釋。


【註】

1 見底本四四三頁。
2 見第一品,底本十五頁以下。
3 底本 Cittasilena 誤,應改Cittasisena。
4 第三品至第十一品。
5 見底本第四四三頁。
6 色無色界(ruparupavacara),底本rupa arupavacara 分開誤。
7 見底本三五一頁以下。
8 關於業等起的色等,參考底本三六六頁、六一四頁、六二三頁。
9 關於身十法等,參考底本五五二頁。
10 二十四部分,即於三十二身分中除去下面所說的汗、淚、唾、涕、胃物、糞、膿、尿的八種。關於三十二身分,參考底本二四九頁及三五三頁。
11 十行相,參考底本三六三頁。即火界的四部分:及風界的六部分。
12 四十二行相,即三十二身分及火界與風界的十行相。
13 參考第十四品,底本四四五頁。
14 關於完色、色色,參考底本四五O頁。
15 關於相、變化、區劃,參考底本四五一頁。
16 迦答迦(kataka)是胡桃的一種,其核子可以洗水缸清水。
17 參考底本一五三頁。
18 M.I,p.190.
19 S.I,p.135.cf.KV.p.66;MNd.p.439;Mil.p.28《雜阿含》一二O二經(大正二‧三二七b)。
20 It.p.24(11,12).
21 說明(Vibhavetabbaj)底本bbavetabbaj,今依他本。
22 從耳(sotato)底本so tato 分開誤。
23 轉起(pavattituj)底本pavattesu 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