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關於八綱、八法的一些問題


朋友們:

這幾年來一般人都知道中醫臨床學術的基本特點是所謂辨證論治辯證論治既反對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對症治療,又反對只堅持某方某藥或秘方驗藥而不顧病情變化及病人具體情況的,以病試藥的治療,在中醫臨床的體系中,辨證論治確實是比較進步的。

辯證論治並不是那一家獨創的,它是經歷過長期的發展過程而逐漸行成的。我們可以這樣設想:古人開始是認識了許許多多症狀,如頭痛、咳嗽等等,然後逐步根據當時的解剖生理,病因病理知識,把這許多支離破碎的症狀加以歸納分類,這就是太陽病、陽明病、太陰病、少陰病以及風病、寒病、熱病、濕病等名稱的來源。這種按解剖生理及病因病理的疾病分類法,顯然是前進了一大步,但在臨床處理上,仍然感到許多問題,因為同一病因病所的疾病,是會不斷變化發展的,在發展過程中,往往表現不同的傾向或特點,這些傾向或特點,關係著疾病的處理,所謂『撥亂反正』,所謂『無實實,無虛虛,補不足,損有餘』。這種針對病理生理傾向特點的學術思想,在『內經』、『傷寒論』中已經孕育發展了起來。

漢代以後這種以病理生理傾向為處理指標的學術思想逐步在發展中,但還未給以專門的術語。明代張景岳氏『景岳全書』中才給以六要 -表裡、寒熱、虛實-的名稱;清代程鐘齡氏『醫學心悟』才給以八綱 -表裡、寒熱、虛實、陰陽的名稱;有了『八綱辨證』的綱領,隨著也就有了八法 的治療綱領。

程鐘齡氏強調了八綱八法的重要性。他說:『論病之原,以內傷外感四字括之;論病之情,以寒熱、虛實、表裡、陰陽八字統之;論治之方,則以汗、和、下、消、吐、清、溫、補八字盡之。蓋一法之中,八性備焉,八法之中,百法備焉,病變雖多而歸於一,此歷試而不謬者』。(醫學心悟:第19頁,人民衛生出版社影印本)中醫臨床醫學發展到八綱、八法,可以說達到了一個高峰了。八綱八法的具體內容,『醫學心悟』和其他許多中醫文獻中都提得很清楚,我這裡只想補充一些學習方法的意見。

  1. 『八綱』是相對的,是不斷發展,互相轉化的。比如說外感開始多現表證,但病延日久,就會深入臟腑而為裡證。『內經』裡面說:『邪氣之客於形也,必先客於皮毛,留而不去乃入於經絡;留而不去乃入於絡脈;留而不去乃入於經脈;然後內連五臟』。『舍於皮毛』就是邪在表而為表證,『內連五臟』就是邪在裡而為裡證。又比如說『寒熱』,一般病的前期多屬熱,後期多屬寒,『內經』『調經篇』中說:『始傳熱中,末傳寒中』,即指的這一規律性;進一步說,寒證發展到極點,又往往會出現一種虛性興奮,表面上很像熱證,實質上並非熱證,『內經』稱這種情況為『寒勝則熱復』。其他如虛實,陰陽等也是如此,它們是不斷發展,互相轉化的一個過程,所見我們學習『八綱』時,不要把八綱僵化起來,而要隨著病人實際病情的轉變來確定病證,所謂『早硝黃面夕參附』,從這裡才能切實理解它的本質意義。
  2. 八綱是由比較面得的,在八綱的內部又可分出許多等級,不能一般化看待它們。比如說『表證』,就可分為表中之表,表中之裡,半表半裡;『虛證』有大虛、小虛,略虛等程度不同,這裡面的比較要合乎分寸,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否則用藥也就不能絲絲入扣了。
  3. 八綱和病因,病所應該結合起來學。不能只學八綱,只知道八綱,而把一切有關病因、病理的知識全部拋過一邊。比如說十二經脈所統病候中,本病皆屬裡,標病皆屬表,陽經病皆屬表,陰經病皆屬裡;風、暑、燥、濕等病邪,即可偏寒證,也可偏熱證,而火邪只有熱證(但有虛火、實火之分),寒邪只有寒證,所以病因病理知識還是有它的用處的。
  4. 八綱應該互相結合起來學,不能把它們孤立開來。比如說寒證和熱證,有的在表,有的在裡,有的表寒裡熱,有的表熱裡寒,有的上熱下寒,有的虛寒,有的寒實,有的虛熱,有的虛寒,像這樣具體分析,才能解決具體矛盾的。

在八綱中陰陽兩綱是個總的輛領,陽證包括表證、熱證、實證而言,陰證包括裡證、寒證、虛證而言,所見學習陰證陽證,必須具體深入一下,弄清楚它到底包括一些什麼內容,不能囫圇吞棗,抓住一般而遺其具體。

八法是為著八綱而設的:汗法解決表證,下法解決裡證,溫法解決寒證,清法解決熱證,補法解決虛證,攻法解決實證,和法解決半表半裡、或寒或熱證,吐法解決上部邪實證,消法解決下部邪未結實證。但這只是大綱節目,不能用以套在每個具體病人的具體病情上。正如我們前面所說:學習八綱要注意它的轉化,要注意它的等級分寸,要和病因、病理結合,要合八綱為一體,所以八法也不能那麼硬邦邦的可以亂套。

辨證論治確實是中醫臨床醫學的高峰,但要學好也並非易事。往往有兩種學習偏向:一種偏向是誤以隨症治療當作辨證論治,經常跟在症候屁股後面跑,疲於奔命,出現一個症候就增加一樣藥,消失一個症侯,就減少一樣藥,等到結束一個療程來檢查方藥,複雜得嚇人,病作興治好了,但是怎樣會好,有什麼經驗就總結不起來了,這種作法是把辨證論治庸俗化了,因為辨證論治,是以病理生理的傾向性為指標的。

還有一種傾向是:把辨證論治和驗方藥絕對化起來,以為辨證論治便不能專用驗方驗藥,專用驗方驗藥就有唯方唯藥的嫌疑,其實這是把辨證論治教條化,並非真正的辨證論治。我們知道驗方驗藥也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它有它的一定個性,也有它的互相適應的,在辯證的原則下,選用相適應的驗方驗藥,有何不可呢?如果硬要說不可,哪只因為我們自己對驗方驗藥不熟悉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