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六經與八綱

馮世綸‧《中國湯液經方》


《傷寒論》以六經分篇,後世注家因有六經之辨只限於傷寒的說法。其實六經即來自於八綱,乃萬病的總綱,為便於說明,以下先從八綱談起。

一、八綱

八綱,是指表、裡、陰、陽、寒、熱、虛、實而言。其實表、裡之中還應有半表半裡,按數來論本應是九綱,由於言表、裡,即涵有半表半裡在內的意思,故習慣常簡稱之為八綱,今依次說明於下。

表、裡和半表半裡:是病情反應的病危。表,指體表,即由皮膚、肌肉、筋骨等所組成的機體外在軀殼,則謂為表。若病邪集中反應於此體部位時,即稱之為表證;裡,是人體的極裡,即由食管、胃、小腸、大腸等所組成的消化管道,則謂為裡。若病邪集中反應於此體部位時,即稱之為裡證;半表半裡,是指表之裡、裡之外,即胸腹兩大腔間,為人體諸臟器所在之地,則謂為半表半裡。若病邪集中反應於此體部位時,即稱之為半表半裡證。需要說明的是,表、裡、半表半裡三者,為固定的病位反應,即是說,不論什麼病,就其病位反應來說,或為表,或為裡,或為半表半裡,雖亦有時其中二者或三者同時出現,但絕不出三者之外。這裡必須強調:這裡所說的病位,是指病邪反應的病位,不要誤認為是病變所在的部位。就是說,即使是病變在裡,但病邪集中反應於體表,即稱之為表證亦或稱之為邪在表或病在表。同理,雖病變、病灶在表,但病邪集中反應於人體裡位,即稱之為裡證,抑或稱之為邪在裡或病在裡。餘則同此,不再贅述。

陰和陽:指病變的性質。陰即陰性,陽即陽性的意思。人若患了病,正邪相爭,未有不影響人體功能的改變,尤其首先是代謝功能的改變,而其改變,不是較正常為太過,便是較正常為不及。如其不及,則患病人體亦必相應要有衰退的、消沉的、抑制的等等一系列不及的病症反應出來,即稱之為陰證。如其太過,則患病人體亦必有相應亢進的、發揚的、興奮的等等一系列太過的病症反應出來,即稱之為陽症。故疾病雖複雜多變,但概言其為證,不為陽,便為陰。

寒和熱:疾病從症狀的性狀來分類則有寒熱兩種,寒即寒性,熱即熱性的意思。若患病人體反應為寒性的證候者,即稱之為寒證;反之,若患病人體反應為熱性的證候者,即稱之為熱證。

基於以上陰陽的說明,則寒為不及,當亦陰之屬,故寒者必陰;熱為太過,亦當陽之屬,故熱者必陽。不過這裡要特別指出,寒熱是一具特性的陰陽,故若泛言陰則不一定必寒;若泛言陰則不一定必熱。過病有不寒不熱者,但絕無不陰不陽者。

虛和實:虛指人虛、正氣虛。實指病實,邪氣實。病還未解而人的精力、正氣已有所不支,人體的反應顯示出一派虛衰的形象者,即稱之為虛證。病勢在進而人的精力、正氣並亦不虛,人體的反應顯示出一派充實的病症者,即稱之為實證。

基於以上的說明,則虛實當和寒熱一樣,同是一種具有特性的陰陽。不過寒熱有常,而虛實無常。寒熱有常者,即如上述,寒者必陰,熱者必陽,在任何情況下永無變異之謂。但虛實則不然,當其與寒熱交錯出現時,則反其陰陽,故為無常。即如虛而寒者,當然為陰,但虛而熱者,反而為陽;實而熱者,當然為陽,但實而寒者,反而為陰。以是則所謂陽證,可有或熱、或實、或亦熱亦實、或不熱不實、或熱而虛者;則所謂陰證,可有或寒、或虛、或亦寒亦虛、或不寒不虛、或寒而實者。

二、六經

六經,是指太陽、陽明、少陽的三陽,和少陰、太陰、厥陰的三陰而言,《傷寒論》雖稱之為病,其實即是證,而且是來自於八綱。茲先就其相互關係述之於下。

基於以上八綱的說明,則所謂表、裡、半表半裡三者,均屬病位的反應。則所謂陰、陽、寒、熱、虛、實六者,均屬病情的反應。臨床實踐說明,病情必反應於病位,而病位亦必因有病情的反應而反應,故無病情則亦無病位,無病位則亦無病情,以是則所謂表、裡、半表半裡等證,同時都必伴有或陰、或陽、或寒、或熱、或虛、或實的為證反應。同理則所謂陰、陽、寒、熱、虛、實等證,同時亦必保有或表、或裡、或半表半裡的為證反應。由於寒、熱、虛、實從屬於陰陽,故無論表、裡或半表半裡的病位是,均當有陰陽兩類不同的為證反應,這樣三乘以二為六,即病見之於證的六種基本類型,亦即所謂六經者是也。其相互關係可如下表所示:
六經 八綱
病位 病情
太陽
陽明
少陽 半表半裡
太陰
少陰
厥陰 半表半裡

由上表可以看出,六經的實質即是表、裡、半表半裡、三陽、三陰的六類證型。可能古人未明其來源真相,或以為與經絡有關,或以六經氣化說,遂稱之為六經。然此確實與經絡無關,反復分析仲景全書,貫穿著八綱辨證精神,對此當已有所認識,但仍沿用六經以名篇,又未免美中不足。六經辨證實即八綱辨證,六經名稱本來可廢,不過本文是通過仲景書的闡明,為便於讀者對照研究,因並存之。如以上所述,病之見於證,必有病位,複有病情,故八綱只具抽象,而六經乃有定型,因此《傷寒論》於各篇均有概括的提綱,今照錄原文,並略加注釋如下:

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本條是太陽病提綱,太陽病,即表陽證,它?是以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等一系列的證候為特徵的,即是說,無論什麼病,若見有以上一系列的證候者,即可確定為太陽病,便不會錯誤。

按:這裡應當注意到,太陽病的提綱是以臨床證候為依據,不是以經絡走向、分佈為據,更與肺主表無關係。

陽明之為病,胃家實是也

本條是陽明病提綱,陽明病,即裡陽證。胃家實,指病邪充實於胃腸之裡,按之硬滿而有抵抗和壓痛的意思。胃家實為陽明病的特徵,故凡病胃家實者,即可判明為陽明病。

按:陽明病也是以證候為提綱,不是以經絡為準繩。更突出的是,提綱強調胃家實,而臟腑經絡的陽明病要包括胃家虛、胃家寒等。而在《傷寒論》全書中胃虛、胃寒不屬陽明病。

少陽之為病,口苦、咽乾、目眩也

本條是少陽病提綱,少陽病,即半表半裡的陽證,它是以口苦、咽乾、目眩等一系列證候為特徵的,凡病見此特徵者,即可明確辨證為少陽病。

按:口苦、咽乾、目眩,是肝膽疾病的部分症狀,但作為半表半裡陽證,它有廣泛的概括意義,咽炎、肺炎、胃腸以、心腦疾病等急慢性病常出現此類證候。

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硬

本條是太陰病提綱,太陰病,即裡陰證。它是以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等一系列證候為特徵的,凡病見此特徵者,即可明確辨證為太陰病。此腹滿為虛滿,與陽明胃家實實滿有顯著區別,若誤為實滿而下之,則必致胸下結硬之變。

少陰之為病,脈微細,但欲寐也

本條是少陰病提綱,少陰病,即表陰證。這是對照太陰病說的,意思是說,若在表的證似是太陰病(有頭痛、惡寒等)而見脈微細,並其人但欲寐者,即可明確判定為少陰病。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痛熱,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本條是厥陰病提綱,厥陰病,即半表半裡陰證。它是以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痛熱,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蛔等一系列證候為特徵的,凡病見此特徵者,即可明確判定為厥陰病。半表半裡證不可下,尤其陰證更不可下,若不慎而誤下之,則必致下利不止之禍。

三、六經八綱辨證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六經八綱辨證的順序:關於六經八綱,已略述如前,茲再順便談一談有關其辨證的順序問題。病之見於證,必有病位,複有病情。故八綱雖為辨證的基礎,但辨證宜從六經始,《傷寒論》以六經分篇就是這個道裡。六經既辨,則表裡別而陰陽判,然後再進行寒熱虛實分析,以明確陰陽的實情。至此,六經八綱則俱無隱情了。表裡相傳和陰陽轉變:在疾病發展過程中,病常自表傳入於裡,或半表半裡,或自半表半裡傳入於裡,或自表傳入於半表半裡而再傳入於裡。凡此種種,均謂表裡相傳。

病本是陽證,而後轉變為陰證,或病本是陰證,而後轉變為陽證,此即謂陰陽轉變。

並病和合病:病當表裡相傳時,若前證未罷而後證即見,有似前證並於後證而發病,故為並病。如太陽、陽明並病,少陽、陽明並病等均屬之。若不因病傳,于初發病時,二者或三者同時出現,有似合在一起而發病,故為合病,如太陽、陽明合病,三陽合病等均屬之。

4、治則簡介

所謂治則,即通過六經八綱辨證確立的施治準則,今分述如下。

太陽病:由於證在表,宜發汗,不可吐下,如桂枝湯、麻黃湯、葛根湯等,均屬太陽病的發汗法劑。

少陰病:此與太陽病雖均屬表證而宜汗解,但發汗必須配伍附子、細辛等溫性亢奮藥,如桂枝加附子湯、麻黃附子甘草湯、麻黃附子細辛湯等,均屬少陰病發汗法劑。

陽明病:熱結於裡而胃家實者,宜下之;但熱而不實者,宜清熱。下劑如承氣湯,清熱如白虎湯。若胸中實者,則宜吐,不可下,吐劑如瓜蒂散。

太陰病:裡虛且寒,只宜溫補,汗、下、吐均當禁用。如理中湯、四逆湯等,均屬太陰病的溫補法劑。

少陽病:半表半裡證,法宜和解,汗、吐、下均非所宜。如柴胡劑、黃芩湯等,均屬少陽病的解熱和劑。

厥陰病:此雖亦屬半表半裡證宜和解,但須知和之以溫性強壯藥。如柴胡桂枝乾薑湯、烏梅丸等均屬之。

寒者熱之,熱者寒之:寒者熱之者,謂寒證治宜溫熱藥以驅其寒,如以乾薑、附子、烏頭等配劑,均屬溫熱驅寒藥。熱者寒之者,謂熱證,治宜寒涼藥以除其熱,如以梔子、黃芩、黃連、石膏等之配劑,均屬寒涼除熱藥。

虛者補之,實者攻之:虛者補之者,謂虛證,宜用強壯藥以補其不足,汗、吐、下等法均當嚴禁,如炙甘草湯、建中湯、腎氣丸等均屬補虛劑。實者攻之者,謂實證宜以汗、吐、下等法徹底攻除其病邪,如麻黃湯、承氣湯等,均屬攻實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