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不執方, 合宜而用, 此方之不必有也。 方以立法, 法以制宜, 此方之不可無也。 夫方之善者, 得其宜也, 得其宜者, 可為法也; 方之不善者, 失其宜也, 失其宜者, 可為鑑也。 第法有善不善, 人有知不知, 必善於知方者, 斯可以執方, 亦可以不執方, 能執方能不執方者, 非隨時之人不能也。 此方之所不可廢者, 正欲以啟發其人耳。 余因選古方之得宜者共若干首, 列為八陣, 已不為不多矣, 第以余觀之, 若夫猶有未盡, 因復制新方八陣, 此其中有心得焉, 有經驗焉, 有補古之未備焉。 凡各方之下, 多附加減等法, 及分兩之數, 俱有出入不一者, 正以見方之不可執也; 八陣之中, 如攻方, 寒方之不多及者, 以古法既多, 不必更為添足也。 大都方宜從簡, 而余復冗之, 不尤鄙乎?正意在冗中求簡耳, 此制方之意也。 然用方之意, 則猶有說焉: 夫意貴圓通, 用嫌執滯, 則其要也。 若但圓無主, 則雜亂生而無不可矣, 不知疑似間自有一定不易之道, 此圓通中不可無執持也; 若執一不反, 則偏拗生而動相左矣, 不知倏忽間每多三因難測之變, 此執持中不可無圓活也。 圓活宜從三思, 執持須有定見, 既能執持, 又能圓活, 其能方能圓之人乎, 而人其為誰哉!
補方之制, 補其虛也。 凡氣虛者, 宜補其上, 人參, 黃耆之屬是也。 精虛者, 宜補其下, 熟地, 枸杞之屬是也。 陽虛者, 宜補而兼煖, 桂, 附, 乾薑之屬是也。 陰虛者, 宜補而兼清, 門冬, 芍藥, 生地之屬是也。 此固陰陽之治辨也。 其有氣因精而虛者, 自當補精以化氣; 精因氣而虛者, 自當補氣以生精。 又有陽失陰而離者, 不補陰何以收散亡之氣, 水失火而敗者, 不補火可以甦垂寂之陰? 此又陰陽相濟之妙用也。 故善補陽者, 必於陰中求陽, 則陽得陰助, 而生化無窮; 善補陰者, 必於陽中求陰, 則陰得陽升, 而源泉不竭。 余故曰:以精氣分陰陽, 則陰陽不可離; 以寒熱分陰陽, 則陰陽不可混, 此又陰陽邪正之離合也。 故凡陽虛多寒者, 宜補以甘溫, 而清潤之品非所宜; 陰虛多熱者, 宜補以甘涼, 而辛燥之類不可用。 知宜知避, 則不惟用補, 而八方之制, 皆可得而貫通矣。
和方之制, 和其不和者也。 凡病兼虛者, 補而和之; 兼滯者, 行而和之; 兼寒者, 溫而和之; 兼熱者, 涼而和之, 和之為義廣矣。 亦猶土兼四氣, 其於補瀉溫涼之用, 無所不及, 務在調平元氣, 不失中和之為貴也。 故凡陰虛於下而精血虧損者, 忌利小水, 如四苓, 通草湯之屬是也。 陰虛於上而肺熱乾欬者, 忌用辛燥, 如半夏, 蒼朮, 細辛, 香附, 芎, 歸, 白朮之屬是也。 陽虛於上忌消耗, 如陳皮, 砂仁, 木香, 檳榔之屬是也。 陽虛於下者忌沉寒, 如黃檗, 知母, 梔子, 木通之屬是也。 大便溏泄者忌滑利, 如二冬, 牛膝, 蓯蓉, 當歸, 柴胡, 童便之屬是也。 表邪未解者忌收斂, 如五味, 棗仁, 地榆, 文蛤之屬是也。 氣滯者忌閉塞, 如黃耆, 白朮, 薯蕷, 甘草之屬是也。 經滯者忌寒凝, 如門冬, 生地, 石斛, 芩, 連之屬是也。 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 火得升而愈熾矣。 沉寒在下者不宜降, 陰被降而愈亡矣。 諸動者不宜再動, 如火動者忌溫煖, 血動者忌辛香, 汗動者忌蘇散, 神動者忌耗傷, 凡性味之不靜者皆所當慎, 其於剛暴更甚者, 則又在不言可知也。 諸靜者不宜再靜, 如沉微細弱者脈之靜也, 神昏氣怯者陽之靜也, 肌體清寒者表之靜也, 口腹畏寒者裏之靜也, 凡性味之陰柔者, 皆所當慎, 其於沉寒更甚者, 又在不言可知也。 夫陽主動, 以動濟動, 火上添油也, 不焦爛乎?陰主靜, 以靜益靜, 雪上加霜也, 不寂滅乎?凡前所論, 論其略耳, 而書不盡言, 言不盡意, 能因類而廣之, 則存夫其人矣。 不知此義, 又何和劑之足云。
攻方之制, 攻其實也, 凡攻氣者攻其聚, 聚可散也。 攻血者攻其瘀, 瘀可通也。 攻積者攻其堅, 在臟者可破可培, 在經者可鍼可灸也。 攻痰者攻其急, 真實者暫宜解標, 多虛者只宜求本也。 但諸病之實有微甚, 用攻之法分重輕。
大實者, 攻之未及, 可以再加; 微實者, 攻之太過, 每因致害, 所當慎也。 凡病在陽者, 不可攻陰, 病在胸者, 不可攻臟, 若此者, 邪必乘虛內陷, 所謂引賊入寇也。 病在陰者勿攻其陽, 病在裏者勿攻其表, 若此者, 病必因誤而甚, 所謂自撤藩蔽也。 大都治宜用攻, 必其邪之甚者也。 其若實邪果甚, 自與攻藥相宜, 不必雜之補劑。 蓋實不嫌攻, 若但略加甘滯, 便相牽制; 虛不嫌補, 若但略加消耗, 偏覺相妨。 所以寒實者最不喜清, 熱實者最不喜煖。 然實而誤補, 不過增病, 病增者可解; 虛而誤攻, 必先脫元, 元脫者無治矣, 是皆攻法之要也。 其或虛中有實, 實中有虛, 此又當酌其權宜, 不在急宜攻, 急宜補者之例。 雖然, 凡用攻之法, 所以除凶剪暴也, 亦猶亂世之兵, 必不可無, 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 若或有疑, 寧加詳慎。 蓋攻雖去邪, 無弗傷氣, 受益者四, 受損者六。 故攻之一法, 實自古仁人所深忌者, 正恐其成之難, 敗之易耳。 倘任意不思, 此其人可知矣。
用散者, 散表證也。 觀仲景太陽證用麻黃湯, 陽明證用升麻葛根湯, 少陽證用小柴胡湯, 此散表之准繩也。 後世宗之, 而復不能用之, 在不得其意耳。 蓋麻黃之氣, 峻利而勇, 凡太陽經陰邪在表者, 寒毒既深, 非此不達, 故制用此方, 非謂太陽經藥必須麻黃也。 設以麻黃治陽明, 少陽之證, 亦寒無不散, 第恐性力太過, 必反傷其氣, 豈謂某經某藥必不可移易, 亦不過分其輕重耳。 故如陽明之升麻, 乾葛, 未有不走太陽, 少陽者; 少陽之柴胡, 亦未有不入太陽, 陽明者。 但用散之法, 當知性力緩急, 及氣味寒溫之辨, 用得其宜, 諸經無不妙也。 如麻黃, 桂枝, 峻散者也; 防風, 荊芥, 紫蘇, 平散者也; 細辛, 白芷, 生薑, 溫散者也; 柴胡, 乾葛, 薄荷, 涼散者也; 羌活, 蒼朮, 能走經去濕而散者也; 升麻, 川芎, 能舉陷上行而散者也。 第邪淺者, 忌峻利之屬; 氣弱者, 忌雄悍之屬; 熱多者, 忌溫燥之屬; 寒多者, 忌清涼之屬。 凡熱渴煩躁者喜乾葛, 而嘔惡者忌之; 寒熱往來者宜柴胡, 而泄瀉者忌之; 寒邪在上者, 宜升麻, 川芎, 而內熱炎升者忌之, 此性用之宜忌, 所當辨也。 至於相配之法, 則尤當知要, 凡以平兼清, 自成涼散; 以平兼煖, 亦可溫經; 宜大溫者, 以熱濟熱; 宜大涼者, 以寒濟寒。 此其運用之權, 則毫釐進退, 自有伸縮之妙, 又何必膠柱刻舟, 以限無窮之病變哉! 此無他, 在不知仲景之意耳。
寒方之制, 為清火也, 為除熱也。 夫火有陰陽, 熱分上下。 據古方書, 咸謂黃連清心, 黃芩清肺, 石斛, 芍藥清脾, 龍膽清肝, 黃檗清腎, 今之用者, 多守此法, 是亦膠柱法也。 大凡寒涼之物, 皆能瀉火, 豈有涼此而不涼彼者, 但當分其輕清重濁, 性力微甚, 用得其宜則善矣。 夫輕清者宜以清上, 如黃芩, 石斛, 連翹, 天花之屬是也。 重濁者宜於清下, 如梔子, 黃檗, 龍膽, 滑石之屬也。 性力之厚者能清大熱, 如石膏, 黃連, 蘆薈, 苦參, 山豆根之屬也。 性力之緩者能清微熱, 如地骨皮, 玄參, 貝母, 石斛, 童便之屬也。 以攻而用者, 去實鬱之熱, 如大黃, 芒硝之屬也。 以利而用者, 去癃閉之熱, 如木通, 茵陳, 豬苓, 澤瀉之屬也。 以補而用者, 去陰虛枯燥之熱, 如生地, 二冬, 芍藥, 梨漿, 細甘草之屬也。 方書之分經用藥者, 意正在此, 但不能明言其意耳。 然火之甚者, 在上亦宜重濁; 火之微者, 在下亦可輕清。 夫宜涼之熱, 皆實熱也。 實熱在下, 自宜清利, 實熱在上, 不可升提。 蓋火本屬陽, 宜從陰治, 從陰者宜降, 升則反從其陽矣。 經曰:高者抑之, 義可知也。 外如東垣有升陽散火之法, 此以表邪生熱者設, 不得與伏火內炎者並論。
熱方之制, 為除寒也。 夫寒之為病, 有寒邪犯於肌表者, 有生冷傷於脾胃者, 有陰寒中於臟腑者, 此皆外來之寒, 去所從來, 則其治也, 是皆人所易知者。 至於本來之寒, 生於無形無響之間, 初無所感, 莫測其因, 人之病此者最多, 人之知此者最少, 果何謂哉? 觀丹溪曰:氣有餘便是火。 余續之曰:氣不足便是寒。 夫今人之氣有餘者, 能十中之幾? 其有或因稟受, 或因喪敗, 以致陽氣不足者, 多見寒從中生, 而陽衰之病, 無所不致。 第其由來者漸, 形見者微, 當其未覺也, 孰為之意? 及其既甚也, 始知治難。 矧庸醫多有不識, 每以假熱為真火, 因復斃於無形無響者, 又不知其幾許也, 故惟高明見道之士, 常以陽衰根本為憂, 此熱方之不可不預也。 凡用熱之法, 如乾薑能溫中, 亦能散表, 嘔惡無汗者宜之。 肉桂能行血, 善達四肢, 血滯多痛者宜之。 吳茱萸善煖下焦, 腹痛泄瀉者極妙。
肉豆蔻可溫脾腎, 飧泄滑利者最奇。 胡椒溫胃和中, 其類近於蓽茇。 丁香止嘔行氣, 其煖過於豆仁。 補骨脂性降而散閉, 故能納氣定喘, 止帶濁泄瀉。 製附子性行如酒, 故無處不到, 能救急回陽。 至若半夏, 南星, 細辛, 烏藥, 良薑, 香附, 木香, 茴香, 仙茅, 巴戟之屬, 皆性溫之當辨者。 然用熱之法, 尚有其要: 以散兼溫者, 散寒邪也; 以行兼溫者, 行寒滯也; 以補兼溫者, 補虛寒也。 第多汗者忌薑, 薑能散也。 失血者忌桂, 桂動血也。 氣短氣怯者忌故紙, 故紙降氣也。 大凡氣香者, 皆不利於氣虛證; 味辛香, 多不利於見血證, 所當慎也。 是用熱之概也。 至於附子之辨, 凡今之用者, 必待勢不可為, 不得已然後用之, 不知回陽之功, 當用於陽氣將去之際, 便當漸用, 以望挽回, 若用於既去之後, 死灰不可復燃矣, 尚何益於事哉。 但附子性悍, 獨任為難, 必得大甘之品如人參, 熟地, 炙甘草之類, 皆是以制其剛而濟其勇, 以補倍之, 無往不利矣。 此壺天中大將軍也, 可置之無用之地乎?但知之真而用之善, 斯足稱將將之手矣。
固方之制, 固其泄也。 如久嗽為喘, 而氣泄於上者, 宜固其肺。 久遺成淋, 而精脫於下者, 宜固其腎。 小水不禁者, 宜固其膀胱。 大便不禁者, 宜固其腸臟。 汗泄不止者, 宜固其皮毛。 血泄不止者, 宜固其營衛。 凡因寒而泄者, 當固之以熱; 因熱而泄者, 當固之以寒。 總之, 在上者在表者, 皆宜固氣, 氣主在肺也; 在下者在裏者, 皆宜固精, 精主在腎也。 然虛者可固, 實者不可固; 久者可固, 暴者不可固。 當固不固, 則滄海亦將竭; 不當固而固, 則閉門延寇也, 二者俱當詳酌之。
因方之制, 因其可因者也。 凡病有相同者, 皆可按證而用之, 是謂因方。 如癰毒之起, 腫可敷也; 蛇蟲之患, 毒可解也; 湯火傷其肌膚, 熱可散也; 跌打傷其筋骨, 斷可續也, 凡此之類, 皆因證而可藥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 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 蓋人之虛實寒熱, 各有不齊, 表裏陰陽, 治當分類,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 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裏者。 所以病雖相類, 而但涉內傷者, 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 不可謂因方之類, 盡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為用, 有因標者, 有因本者, 勿因此因字而誤因方之義。
景岳全書卷之五十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