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類學講記
第三章 因與果

見悲青增格西 開示


物可分作因和果二種。然因、果、物其實是同義,因為彼此是相互周遍之法。簡言之,因與物為異,且若是因則定是物,若是物則定是因。同理可知,無常法、有為法、因、緣、果、物、親因、疏因、親果、疏果都是同義。因與果同義、親因與疏因同義、親果與疏果同義都是就整體上說。別體上,是某法的因就不會是某法的果,是某法的親因就不會是某法的疏因。反之亦然。

3-1 因

「因」的性相為「能生」,亦即凡能生自果者,就稱之為因。例如,能生苗者為苗的因,其事例如:能生苗的種子以及有助生苗的士夫的勤作。在因的分類中,可分作親因(直接因)和疏因(間接因),也可分作近取因和俱生緣,或依言詮門另分為能作因等六類。

一、親因和疏因

親因和疏因即直接因和間接因。「親因」的性相為「直接能生」,意即自與所生果之間無需其他因作間隔而能生的因。譬如,火是其自果煙的親因,因彼與自果煙之間無需其他能生煙的因作間隔,而直接能生自果煙。「疏因」的性相為「間接能生」,意即雖是能生自果,但不是直接能生。以陶瓶的因陶土為例,並非所有作陶瓶的因的泥土都是陶瓶的親因。陶瓶的親因的親因,就不是陶瓶的親因,因為有其它的因作間隔。其他的物也可以此類推。

若是物,則遍於是親因,因為若是物,定有其自身無間所生的自果。若是物,亦定是疏因,因為若是物,定有其更後所生的自果。

總之,親因、疏因周遍互是,其事例如瓶。然而,若就某一物而言,則親因和疏因沒有交集,因為沒有同是某一物之親因及疏因者。同樣,因跟果周遍互是,但沒有既是某一物之因又是彼物之果的。

因為親因和疏因中包含了是色法、心法以及不相應行法者,故親因和疏因整體來說是不相應行法。

【問】佛果的親因是什麼?是十地無間道嗎?

【答】佛果因為包含無住處涅槃,故整體而言是常法。佛果若是常法,則它不是果,也就沒有因。佛果不是由因生,這是標準答案。若不考量此點,就可以說佛果的親因是十地金剛喻定,或是大乘道、菩提心、空正見。

二、近取因和俱生助緣

「近取因」的性相為「自果質流的主要能生。」近取因類似材料,例如:牛奶是優格的近取因,因為它是自近取果──優格──的質流的主要能生因。而生產優格的人工與牛奶變成優格時的容器等,因為與優格的質流無關,就只是優格的助緣。又如:「炭的近取因」的性相為「炭自身質流的主要能生。」其事例為薪木。再以扎西此時的意識為例,是近取因,因為是自後相續意識的質流的主要能生。

一般而言,近取因和俱生助緣也是同義[依經部,聲聞阿羅漢滅身滅智前最後一剎那的心可以是俱生助緣,但不會是近取因。這應說是一個例外。]。只要是近取因,一定是俱生助緣;反之亦然。但針對同一物,其近取因和俱生助緣就沒有交集,因為沒有既是其自果之自質流的能生,又是彼果之非自質流的能生的。如優格,它的近取因是什麼?牛奶。它的俱生助緣是什麼?牛奶變成優格時的容器或做優格的人工等,此時的近取因與俱生助緣就沒有交集。作優格的因的牛奶雖然不是優格的俱生助緣,但總的來說又可以是俱生助緣,以是自果量的俱生助緣之故。

「識的第一剎那之前能生識的習氣」也是識的近取因的事例。也就是說,心識的近取因可以是不相應行法;同樣,色法的近取因也可以是不相應行法。

其次講俱生助緣。其性相為「主要能共同生果而又不是生自質流者。」俱生助緣與因的主體──近取因──共同生起自果,是與自果的眾多因共同作能生因,但並非主要生起彼果質流的因。以眼根為例,它是其自果眼識的俱生助緣而非其近取因,因為它雖是自果眼識的主要共同能生,但是它與自果眼識不同質流,此因成立,因為眼根是色法,而眼識是心法,在色的質上不能成立心的質。

要產生一個眼識必須有所緣緣、增上緣以及等無間緣,此中唯有等無間緣方為此眼識的質流因──近取因,其它皆為俱生助緣。俱生助緣的事例如:執青色眼識的俱生助緣青色。何以若是物則是俱生助緣?此因若是物則定為其自果識之所緣緣,而若是某一識之所緣緣,即為彼之俱生助緣。俱生助緣與物是同義。

【問】識的第一刹那之前能生識的習氣為識的近取因的事例,但是習氣是不相應行法,識是心法,它們是同一質流嗎?

【答】雖然習氣是不相應行法,識是心法,但是習氣可以生識。為什麼?如講十二因緣時所說,行是思心所,是意業,存在識田上變成習氣,後來經過愛取的滋潤又變成心法,所以是由心變成習氣,再由習氣變成心。不僅如此,我們的眼根也會到來世。像心會穿透前生來世,眼根雖是色法,但細微的眼根也會穿透前生來世。如中陰身是具備五根的,這五根從何而來?從往生者那來的。如果修四無色定生到無色界,無色界眾生完全沒有身體,眼根這個色法就會變成不相應行法,之後從無色界重新生到色界或欲界成為中陰身時,他會重新有一個眼根,這個眼根的近取因是什麼?習氣。此外,他也會重新有一個身體,雖然此身體細微到牆都擋不住,但畢竟還是有,這個色法(身體)的近取因也是要追究到習氣,否則就找不到其近取因。

總之,化身不是父精母血所生,而是習氣所生。至於心法,一般說心法的近取因必需是心法,色法不能生心法,因為心、色完全不同類。那麼,能變成心識的習氣,它是不相應行法,之後變成心法,為何這樣就可以?因為它是習氣。習氣是心嗎?不是。心不是一定要靠心來生嗎?必需的。但是,習氣有時可以變成心法,有時可以變成色法。顯宗只能這樣講,要在這方面一直努力。密續就不一樣,氣和心一體,心沒有不帶氣的,也就是沒有不帶色法的。無色界只是沒有粗糙的色法,比化身更細微的色法還是有。在密續的系統中就是這樣。可是顯宗就認為無色界絶對沒有色法。

三、依言詮門[依言詮分類是唯就名言說法分類,而不必定是正式分類。有這種名稱的都可以列入,例如太陽、太陽眼鏡、太陽餅,把有太陽之名的全部列出做分類。所以言詮分類並非真正的分類。]分六

《俱舍論》提到:「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何謂能作因?舉例說明:我之外的常或無常法都是我的能作因,因為它們都沒有危害我的誕生。其中常法屬於無功能的能作因,無常法則屬於有功能的能作因。

接著談到俱有因,舉例來說:這張桌子的組成成份四大彼此互為俱有因,因為它們彼此同時且異質,又不障礙彼此生起。

接著講同類因,例如:善因是善果的同類因,因為它能生自之後的同類。

相應因,例如:執青眼識與其受心所互為相應因,因為心王與其心所相互具五相應,又不障礙彼此生起之故。

遍行因指能生自果──與自同地之煩惱──的煩惱,例如:欲界貪生起同為欲界煩惱的貪或瞋。

最後講到異熟因,會說是不善與有漏善隨一所攝。

以上六個中,能作、俱有及相應等三因並非真正的因。

3-2 緣

「緣」的性相為「對生起自果能饒益者。」一切物以其能生自果而安立為因,又以其是自果的順緣而安立為緣。因與緣其實內容一樣,只是切入角度不同。「苗的緣」的性相為「對苗的生起能作助益的法」,其事例如:苗的近取因、肥料以及對生苗有助益的士夫的耕作。總的來說,緣、因、物三者同義;針對某一果來說,緣和因也是同義。

緣可分為四:因緣、所緣緣、增上緣和等無間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所緣緣都是因緣。

第一、「因緣」的性相為「能作自果生起之助伴者。」因緣和緣是同義。「瓶的因緣」的性相為「能作瓶的生起之助伴者。」只要是瓶的緣,都是瓶的因緣。同理,一切物皆如是。能生眼識的根、眼識的所緣緣和眼識的等無間緣等,都是眼識的因緣。

第二、「所緣緣」的性相為「主要能令緣自之識直接生起具自相的緣。」以眼識為例,就如在青布上面放玻璃,玻璃會變成青色,眼根照到境時,也會現到境的形象。所以「主要能生具自相」是說:所緣緣,如青色,因為直接照到眼根當中,所以識就直接取到青色的相,之後生起了執青的眼識。執青眼識之眼根何以現到青色之相?其因素是青色,是青色照進去的,所以在執青眼識之前就存在的青色即為此眼識之所緣緣。所緣緣首先要被緣到,例如:瓶有自己的相,此相先照到眼根,接著才生見瓶之識。亦即先要有因──瓶自己的相,接著透過瓶自己的相才能生起自果──執瓶的眼識,若沒有先後,就不成因果。

所緣緣既是所緣也是緣。物不僅能被緣到,還能由緣它而生具自相的自果識。所以一方面是所緣,一方面是緣。一切無常法皆如是,所以都會是所緣緣。無常法和所緣緣周遍互是。若是無常法,一定是能生具自相的自果識的緣;若是所緣緣,就一定是以自性相成立的法,也就是無常法。

「主要能令生起具青色之相的執青根現量的緣」,就是「執青根現量之所緣緣」的性相。那麼,與執青眼識同時的青色是執青眼識的所緣緣嗎?它雖然是執青眼識的所緣,也是一般而言的緣,但它卻不是與它同時之執青眼識的所緣緣,因為不存在因果同時的法。以執青的眼識為例,第一刹那的眼識是由第一刹那的青色所生,第一刹那的眼識與第二刹那的青色同時;第二刹那的青色會產生第二刹那眼識,第二刹那眼識與第三刹那的青色同時。所以第二刹那的青色不會是第一刹那執青眼識的所緣緣。只要是某心的所緣緣就一定是它的因,是它的所緣;若是某心的所緣,卻不一定是其所緣緣。如與第一刹那執青眼識同時的第二刹那的青色雖是此識的所緣,但不是其所緣緣。此外,對於執常法的心,常法不會是其所緣緣。如了解虛空的識,虛空是彼之所緣,但非其所緣緣。

第三、「增上緣」的性相為「主要能自主地生起自果的緣。」若是物則是增上緣,因為沒有一種物不是能自主地生起某種果的。「主要能自主地生起自果瓶的緣」是瓶的增上緣的性相。其事例如:瓶的近取因、瓶的俱生助緣等瓶的一切因。所以只要是瓶的因,都會是瓶的增上緣。稱它為「瓶的因」是從能生瓶這方面安立;稱它為「瓶的增上緣」是從自身方面能饒益生瓶這方面安立。

再舉一例:「主要能自主地生起自果識執境的能力的緣」是「識的增上緣」的性相。其事例如:諸心的六種所依根及其等無間緣。識的增上緣,是主要能自主生識的緣,由此而稱為它的增上緣。「主要能自主地生起自果執青根現量取境之能力的緣」是「執青根現量的增上緣」的性相。其事例:作為執青色根現量的不共增上緣的眼根,以及作為其共的增上緣的意根。餘者依此類推。

第四、「等無間緣」的性相為「主要直接能生自果識之明了的心。」其事例如:各識自之前無間存在的識。「無間」指的是沒有間隔。等無間緣需具備二個條件:1. 等無間緣與其果都要是心識。這並不是說此二都要是眼識或都是意識,例如對於從意識直接產生的眼識而言,其前一刹那的意識就是其等無間緣。2. 沒有間隔。與其果若間隔另一剎那的心識,則非此果之等無間緣。

舉例說明以上四緣:執瓶的眼識執取瓶,瓶的相是從其所緣緣瓶那邊來;它的明了是由其前一剎那的心識而來,亦即由其等無間緣或說直接近取因而來;它屬於眼識,聽不到聲音,只會看到影像,這個部分是其不共增上緣眼根所決定。以上三緣皆是瓶的因緣。等無間緣和所緣緣只有心才有。等無間緣一定是心法,所緣緣則不一定是。自續派以下,只有心才有等無間緣,應成派則承許色法也可以有等無間緣。

總之,依經部,增上緣與因緣同義。瓶的一切因是瓶的增上緣,瓶的一切因亦為瓶之因緣。因緣之義:屬於因的緣。無論是近取因或俱生助緣,只要是因,皆可稱為因緣。增上緣亦同,只要是因,必定是其果之增上緣。因為經部通常會說依他起和無常等同,所謂依他起就是依其增上緣而起,亦即所有的果都是依他起,所有的因都是增上緣。說「因緣與增上緣同義」,是建立在前述的基礎上。有些部派的解釋就與經部不同,他們認為增上緣的「增上」指的是主要、為主,增上緣類似主人緣,就如夫妻二人所生子是隨父姓,眼識被稱為眼識,乃因彼是依眼根而生。所以這個東西是什麼主要取決於它的增上緣,由此去講增上緣,如此就與因緣不同。整體上,若是某物之因,即為彼之因緣,然唯決定此果之主人緣,方為其增上緣。

綜上所述,若依經部,稻苗的因緣有哪些?稻種、水分、陽光等皆是其因緣,也都是其增上緣。若依不同講法,稻苗的因緣有哪些?陽光、水分、稻種等皆是其因緣,但是只有稻種是稻苗的增上緣。

整體而言,因緣、增上緣及所緣緣是同義,別體則不是。一切無常法都是某一個果的因,從這方面稱為因緣;因為果是由此因自主而生,果沒有選擇的能力,而是看因怎麼生出這個果,從這方面去講增上緣;一切無常法都能讓緣自己的心識產生,從這邊講所緣緣。而等無間緣就不能說與此三者同義,因為只有心識才是等無間緣。

3-3 果

「果」的性相為「所生」。由某因緣所生之法就是果。其事例如:陶瓶、聞所生慧。陶瓶是果,因為是自因陶土和士夫的工藝之所生。聞所生慧是果,因為是自因聽聞之所生。果可分作親果(直接果)和疏果(間接果)兩種。就如親因與疏因,親果與疏果也是周遍互是,即若是親果則定是疏果,若是疏果則定是親果。但只要是彼物之親果,就一定不是彼物之疏果。

從言詮門,果又可分為五:士用果,如士夫勞作所得之莊稼;異熟果,如有漏之五取蘊;增上果,如不淨器世;等流果分二,領納等流果以及造作等流果,前者如雖生善趣而命短,後者如雖生善趣而樂殺生;離繫果,如擇滅。五者中,離繫果不是果,因為它是常法。